看新聞稿"昨日紀律委員會歷經3小時討論,認為鄭大為公開中傷侮辱曾志朗,造成社會負面觀感。而專業領域部分,他在大會仲裁未做結論前,就向現場媒體發表個人意見,也有違裁判職責,因此停權3年懲處"請問一下這種理由能夠成停權三年嗎?不爽歸不爽但因為這種理由來懲處不覺得很可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