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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是殺價的高招嗎?」續集–一場著作權法的爛仗–放榜了

雖然一開始的過程有點看不大懂!
但是法院過程,精彩萬分!

唉,此人,世上少有.....
大大節哀了
我看比雷打到三次機會更小吧!

水果報..不報導出來真的可惜!
回覆一下樓主的這篇文
這場官司頗有追蹤的價值,讓我想到之前也有位大師到處興訟的事件...
my blog http://kuma-armour.blogspot.com/ http://tankbbs.model.club.tw/index.ph
kuma0930 wrote:
官司頗有追蹤的價值,讓我想到之前也有位大師到處興訟的事件...(恕刪)

為什麼打鳥的人都這麼鳥....
實在很看不起所有的打鳥人......只因為少數幾個壞份子...
不過我覺得樓主要告對方誣告或濫訴可能也蠻辛苦的...也許不太可能成功.....

倒是另一位林老師......也許比較有可能成功.....因為他已經出神入化了....隨便咬人....動不動就把人叫去法庭...這種人法官應該好好教教他才是...
誰這麼無聊跑來告我啊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867291&pp=40
印象中01也有人中獎... 所謂"躺著也中槍"........唉...在台灣告人就是這麼容易浮濫...

本件本人花了一點時間看了原文及本文,
提供幾個意見供參考,
1.本件告訴人(即樓主所述之買方)之著作為何?
本人只看到樓主抱怨賣東西之經驗,並無看到買方之留言更遑論有所謂之著作了,
私下郵件是否為著作權法所規範之著作,
本人認為仍有疑義。

2.本件告訴人(即樓主所述之買方)引用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1款提告是否適當?
本件買方引用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1款提告,本人認為不倫不類,理由如下:
我們應先釐清何謂第8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
首先說明著作人格權(即與著作人的名譽、聲望之有關權利),
著作人格權有三種:
即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第15條)
姓名表示權(第16條)
禁止不當改變權(第17條)。
本件所述侵害著作人名譽,
其意思係為侵權人以違反著作權法第17條之方式利用著作人之著作侵害著作人名譽,
因著作可說是著作人「人格」的延申,或化身,著作人非常注意他的著作帶給人們的評價,
如果隨意將之變更,是會讓一般人對著作人的觀感或評語有所影響的。
舉例:
例如台獨教父說台灣應獨立而發表文章,
有人故意竄改其內容將文章中台灣應獨立之內容皆改為台灣應獨立,
讓大眾對其觀感評價改變,這就是違反第87條第1項第1款之舉例。

本件文章中並無發現樓主竄改買方之著作,
應該說根本沒看到買方(即告訴人)所發表之文章,
無著作何來以著作權法規範呢?

總上所述,
本人認為買方(即告訴人)有適法不清之荒謬。


3.本件樓主發言是否有構成刑法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罪?
如有貶低買方之人格或虛偽事實誹謗買家之內容,
始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罪。
你知道為何檢方要問你是否有公布買方之部落格?
係因部落格有買家之資料,
可讓大眾得知其真實身分,
始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罪。
因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罪皆為告訴乃論罪,
故告訴人未提告檢方也不得審理。

檢方問此問題有點無俚頭。




著作權法
第 17 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好文 !! 標記一下佔個位置 ~~~~~
台中小康 wrote:
本件本人花了一點時間...(恕刪)


關於買家所稱的著作,成了被告後我就自行編輯刪除了。原本是原文照貼,末後再加上自己的意見。信件的內容其實就跟unstone所貼的文章差不多,重點在:
一、買家重述當時面交的情景,強調他專程跑了幾十公里來與我面交,可見他很有誠意,但我「隱瞞故障事實」,所以是我沒誠意。
二、解釋何謂「手動對焦偶爾失效」。
三、強調他用200mm的鏡頭就拍到不用格放畫面清昕的鳥。
他認為他的信件是「著作」,是因為他對攝影在行,而且信件中提及拍鳥的專業概念,故可稱之為學術著作。而所謂以侵害著作人名譽的方式利用其著作,是因為我貼了他的「學術著作」後,末後的評語是:貪小便宜死硬拗。
檢察官是問原告我有沒有公佈他的帳號,及原告的部落格有沒有不認識的人向他詢問此事。我在想,檢察官是不是也和我和原告一樣,認為著作權法87條第1項是侵害著作人格權和誹謗罪的合體?
十三、放榜
其實結果在10月26日就知道了,不過若要進一步確定應該在下禮拜,因為我不知道原告會不會提出再議,或者再議後他會不會聘請律師聲請逕付審判。老實說,我還真有點希望他這麼做,不曉得這樣算不算很變態呀?
放榜的結果,公文的標題已經寫的很清楚了:不起訴處份書。共有三頁,裏頭交待了不起訴的理由,整理如下:
1、原告自稱的著作不算著作。不具原創性,不足以表達作者的個性。
2、觀之系爭文章,被告主觀上只是為了交付別人公評之意而po文,並未公佈原告帳號,客觀上原告亦未接到不認識的人來信詢問該事件。可見無所謂名譽受損情事。
結論:犯罪嫌疑不足,應以不起訴處份為適當。
這樣的結果,以旁觀者而言或許是意料之中,但就當事人如我者而言,卻是點滴在心頭。
這是一段奇妙的經歷,經歷過後,讓我對法律這檔事有了新的體悟,旁觀與涉入畢竟是差了十萬八千里的。不過,也唯有涉入,才能經由痛苦而剛強壯膽!
逕付審判是要由律師來提出的
而這筆錢肯定會比3500元來的多很多

且申請成功的機率很低,不用擔心

另外,版大可以聯繫對方,如果不上來01或是
私下與您誠意的道歉,那妳就告他誣告,嚇嚇這種沒事找事的人

米堤 wrote:

另外,版大可以聯繫對方,如果不上來01或是
私下與您誠意的道歉,那妳就告他誣告,嚇嚇這種沒事找事的人


讚啦
希望能繼續看樓主反告他的文章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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