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兒 wrote:在我的腦袋瓜子裡就是...(恕刪) 建議你可以再多放些東西在你腦袋瓜子裡,大型車輛只能走外側兩車道,外側第二車道是大型車的超車道,你如果習慣龜在外側就是擋到大型車行駛,為了超越龜車只好進行超車的動作便會增加行駛的危險,另外,未滿20噸重的大型車行駛速度是可以跟一般小型車一樣的,開快車常常是肇事的主因,但次因是因為要閃避龜車
veryhappyman wrote:在晚上視線不清的時候非常危險你如果用110的速度行駛前車 ( 小發財.大卡車之類) 突然閃開在你面前是一台時速60的車子相信您國罵應該會出現 如果有本事在晚上不保持安全距離,用110的時速貼著前車(小發財.大卡車之類),那就要有本事在前車突然閃開的時候跟著換車道,沒這個本事的時候就不要去貼前車,好好保持安全距離,還想國罵,這不是太可笑了嗎?
alwei wrote:如果有本事在晚上不保...(恕刪) 如果你喜歡斷章取義或是隨口說說那你還是不要參加討論來的好以下是我在第三頁回的參考一下真的是這樣嗎?我方跟對方時速相差 110-65= 55 km/h = 15.3 m/s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55m / 15.3 = 3.6sec*2 (2台車) = 7.2 秒還要扣掉前車移出車道再加上你判斷前車是龜車的時間@@您還是認為有反應時間?
veryhappyman wrote:如果你喜歡斷章取義或...(恕刪) 第六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前項規定例示如下:第一項規定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以上轉載自高速公路局行車法規我並沒有喜歡斷章取義,如果都根據法規來說,煞不停就不是安全的行車距離。不過說真的我覺得這個法規定得很爛,甚至於很蠢,根本有點在玩文字遊戲。但是我很認真覺得沒有那個本事時速開110,然後去躲開行駛在外車道時速65的汽車。那就拜託不要開那麼快,安全第一啊。還有小貨車駕駛在外車道時速65,他完全沒有違法,那麼他就不該被質疑。如果真的要質疑,也應該質疑高公局為什麼規定是60。
又是一個大型車禍, 可憐那些家庭要留下多少眼淚只不過很難預見台灣的交通環境會有什麼改善, 只能自求多福大型車輛依舊橫衝直撞, 慢車在內線排隊, 四輪不爽就逼車擋車,小綿羊見縫就亂鑽順帶噴你臉, 重車高興就衝不高興就鑽,飆車族無法無天, 每天鑽研的是怎麼翹牌躲警察閃照相機.如果警察還是以罰單金額當主軸, 我想交通是不會有改善的一天的因為只有越亂的交通才能一直支撐越高的罰款預算也許美國的制度會比較好, 只看法律跟效益即使你是有錢人, 也沒法一直違規, 保持道路暢通, 小小違規也是無妨在那之前只能希望大家開慢點, 守點規距吧. 命只有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