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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女同學幫弟弟賣PS2~卻被警察用釣魚手法說侵權給帶回警局作筆錄~ [已結案]

剛剛在網路上看到一篇wii被釣魚的

http://forum.palmislife.com/viewthread.php?tid=84561&sid=owOo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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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有一段

警察在網路上尋找犯罪的被告有2種區分,
一個稱做「釣魚」,
一個稱做「陷害教唆」,
「釣魚」指的是原本的被告已經有犯罪的意思,
例如本來就已經有賣盜版片、仿冒品、或是援助交際的犯意,
警察只是透過網路把原來就有犯罪意思的被告約出來,
再加以查獲,
這種在實務上是被肯認的,是可以這樣做的,

「陷害教唆」指的是被告原本沒有任何犯罪的意思,
是警察在網路上一再邀約,
例如一再慫恿被告賣盜版片、仿冒品、出來援助交際等,
結果被告是在警察一再慫恿之下,
才為上開犯罪行為,
這種是不可以的,是不被允許的,
我想樓主的老師指的應該是這種「陷害教唆」,
最高法院的見解一再表示「陷害教唆」是不合法的,
為了就是避免警察過渡濫用網路,
去製造一些本來不會成立的犯罪...

至於我要買盜版片,然後你因為我要買而去燒錄再賣給我,
應該不會成立共同正犯,
因為共同正犯的成立,
必須是對犯罪行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著作權法並沒有處罰「買盜版片的人」,只有處罰「賣盜版片的人」,
若要與「賣盜版片的人」成立共同正犯,
則應該是有參與到「賣盜版片的人」的燒錄、販賣等等行為才算數,
你因為我要買而去燒錄,
充其量我的「買盜版片行為」只不過是你「賣盜版片行為」的「動機」而已,
還不到實際參與賣盜版片行為的程度...
實務上也沒有看過把買的人當作是賣的人的共犯...
(寫到這邊好像有點像繞口令...大家忍耐一下...)


若是原本賣主機的人根本沒有要送片子,
是警察一直說要送片子,
然後賣家因為警察一直要求才去燒錄盜版片,
這個時候警察就有「陷害教唆」的可能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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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著作權法第91之1條:
一、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三、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四、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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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篇判刑結果 

六個月的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緩刑三年,
十天內還可以上訴

給樓主做參考
我不是大大 想大大或是看大大的話請去廁所!謝謝!
懶懶的蟲 wrote:
第一,這不是誘導犯罪,這是釣魚,屬於警察的辦案偵防手段,是合法的,並無違法可議之處。

第二,當事人都表示知道是盜版片了,那麼至少散佈的部份會成立。


一般人容易有積非成是的觀念,盜版是違法的,不過如果只是私人自己在用,廠商及警察也懶得抓,但是這不代表就是合法,當你拿出來販賣,就會違反著作權法,而有刑責的問題。

現在很多人買花大錢買遊戲 機,然後為了省錢,買盜版片來玩,玩膩了後,就想連片子一起賣,好讓機子的價錢能賣高一點,卻忘記盜版片是非法的。

不要因為自己已經習慣盜版片的存在,就以為沒問題,一被抓就怪罪警察,警察也是依法辦案,要怪,就怪自己不知道盜版不能拿出來吧。


大家在仔細研讀看看14樓的內容吧!
很多時候無知沒關係,但無知造成犯法不代表沒關係;大家都討厭警察吃案,但又建議當事者找議員立委的?

想辦法完善處理比較重要,有好幾個有經驗的網友都有很好的建議!
生氣改變不了事實,想用程序來玩警察,我想就開板者陳述內容是有困難

很推這位網友所述:
ladisie元 wrote:
為什麼有很多人都要把違法分大小咖呢?
小違法不是違法嗎?
那以後請你機車丟了就別在炮轟警察老辦些社會矚目刑案都不去抓小偷
才丟一輛機車阿 抓那些小咖幹麻


法律就是規定在那邊,不去了解才怪說自己不知情,我想這說不太過去…
不知者無罪?

印象中,之前不是才有位網友有類似的經驗,還有PO到01上,不過我找不到那篇文章!
Victor 1 wrote:
警察私下"誘導"算是公開嗎,現行犯是抓已有犯罪事實
是警察誘導他做出犯罪事實,那警察不構成教唆犯?
今天這種變相式的詐騙,負責的反而是被詐騙的人?

關於釣魚的定義前面幾位大大都說的滿詳細的
這邊在簡單說一下,誘捕偵查(釣魚)學說上可分為兩種
一種為機會提供型,一種為犯意誘發型
機會提供型屬於合法釣魚,而犯意誘發型屬於非法釣魚

就本案件來說,因為是先有販賣盜版光碟這個事實,警察才會假裝買家購買
因此在性質上屬於機會提供型,當然有證據能力,因為實已構成販賣盜版光碟之要件

而所謂犯意誘發型則是由警察佯裝的買家,先於拍賣頁面中詢問是否有盜版光碟
而本來沒有刊登任何有販賣盜版光碟的賣家,經過這一問,主動向警察說出有盜版光碟並且要賣給他
要這樣子的釣魚才無證據力,這也才屬於非法的釣魚

至於警察成為教唆犯?
這更不可能構成,至於為什麼,麻煩查查Google什麼是教唆犯的構成要件吧!
學習永無止境

GLD wrote:
剛剛在網路上看到一篇...(恕刪)

沒錯,這就是很好的案例
您也解釋的很詳細
感謝感謝~
學習永無止境
如果警察在交通混亂時 出面做指揮 而不是偷拍 那因該不會有人對警察產生敵意

如果警察在發生鬥毆時 出現維持制序 而不是等到打完了才出面 因該不會有人不削警察

如果警察在人民報案時多點同理心 並不會發出批評的字眼 不吃案迅速做筆錄 因該不會有人罵警察

如果警察現在在抓破壞山林的山老鼠 而不是抓拔路邊地上一根小花的婦人 因該不會有人看不起警察

如果警察今天破穫的是市值上百萬上千萬的盜版商 而不是釣魚抓一個市井小民 因該不會出此討論

如果今天沒有某些不良警察吃人蔘 喝花酒等等的問題 我對警察還是非常尊敬的

必竟社會還是須要靠他們維護的 沒有警察社會會更亂的 



只是不要 做煙的不抓 抓吸煙的 這問題好矛盾啊!...
我不是大大 想大大或是看大大的話請去廁所!謝謝!
這種情況不是第一次了,之前在遊戲版也有看到,

常常在網路上看到賣ps2(xbox)主機送(賣)遊戲被警察帶回,很多都是不知情

我想可能原因出在於,當初你購買台片的管道很容易取得,甚至是在公開的地方(店家)取得,

像是早期ps,很多店面都公開販賣,想買正版的還要先預定,而這樣的習慣沿襲到ps2,

最後當你不想玩時候,在以往的認知裡,

1.遊戲的管道來自於網路或店家,而也許他們還在賣

2.改機是合法的(就像電玩的模擬器與ROM的關係),只賣正版遊戲的店家也可以幫你改機

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往往不認為有什麼嚴重性,而拿到拍賣上刊登

被抓的人很多都是無心的,想說沒在玩順便一起附上,

不過現在情況不同,比較重視盜版軟體,看到很多被釣魚抓到的賣家

所以既然遇上了,最好把實際情況說清楚
GLD wrote:
如果警察在交通混亂時...(恕刪)


哈~我不能同意你在多~我對警察也是這種感覺(你簡直把我心裡話都說出來了)

.......警察對社會是非常重要的....加油好嗎....
梅川內伊 wrote:
證據力:因若認定警察...(恕刪)


好像搞錯了喔。


一般說證據力,指的是證據證明力,而證據證明力與證據能力是不同的東西。

又所謂的釣魚,一般指的是誘捕偵查,並不是陷害教唆。
誘捕偵查本身是合法,陷害教唆才是非法,二者在實際行為之間其實只差一線,但是一個合法,所取得的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一個非法,所取得的證據資料不具有證據能力。

請注意,合法非法的區別,影響的是證據能力,不是證據證明力。


有時候有些名詞,還是要弄清楚好。
Yuan wrote:
人贓俱獲,就算不構成共同正犯也成為幫助犯
犯意就是幫共同正犯(他弟)賣盜版光碟
基本上函送地檢跑不了,日後記得開庭要去,不然會被拘提
另外如果向檢察官認罪,跟廠商談和解並且談成的話,案件就會改為簡易程序處理
如果你朋友沒前科的話應該會判緩刑,不過緩刑不代表沒前科,這點請他要有心理準備

請記得當檢察官詢問是否承認販賣盜版光碟時一定要說:
我認罪,我很後悔賣盜版光碟,希望檢察官再給我一個機會
等承認自己犯錯的話,檢察官如果看初犯而且數量不多緩起訴也不一定
如果這樣的話當然最好,而這也是最好的結局!!

另外不用找民代了,也不用在花錢找律師
警詢以及偵查中找律師有跟沒有一樣,根本幫不了什麼,只會像跟活生生的柱子
也因為是簡易案件的關係,案子送到院方後根本不必出庭
連答辯狀都可以省了(因為你已經向檢方認罪)
現在趕快好好準備給廠商的賠償費比較重要

最後,請記得千萬千萬要認罪
這種人贓俱獲,證據力充足的不認罪只是在自尋死路
本來緩起訴或緩刑的,到最後可能就是依法訂刑度判決
得易科罰金的話金額不比賠償金低...(恕刪)


+1 .......

別把法官跟檢察官當白癡,等到你朋友上法庭就知道了,這兩種人不是混假的,硬凹的話會被法官當場痛罵的!

警察願意找廠商跟你朋友和解算好的,找律師的費用就夠你付給廠商的,而且上法庭肯定會留下前科.......

這種事都是被告舉證的,不過人贓俱獲都是沒得說的,這是法庭實務,信不信由你。
如果你上來是想替犯錯的朋友尋找一個圓滿的解決之道那無可厚非

不過那些罵警察的情緒性發言就免了吧

如果這事發生在你身上,你那種言論只會讓我覺得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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