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4288 wrote:轉貼一下:-----...(恕刪) 當初白小姐不是說他支持馬英九,是他不支持廢除死刑,猶言在耳白小姐這是你的選擇的,你是不是也應該說你是不是看錯人?,他有沒有騙你?白小姐你可以直達天聽,你直接向馬英九抗議就好了當初陳進興能出來,還不是敗我們馬大總統之德政,刑期減為三分之一這社會太多假聖人.清高者太多
rexjian wrote:這位版友恐怕是太嫩了...(恕刪) 這位版友恐怕是太嫩了,死刑是惟一的合法殺人?我想上面那位版友說別人嫩,可能沒有思考完全,因為那句話的原Po可能是只載有國家主權法律下的管轄行為,死形式合法殺人行為。來來來,請你告訴其他版友下列情境算不算是非法殺人?我也來來來,猜解以下你以下的回應...一、士兵保衛國土,殺死入侵的敵軍(這不是國家合法保護下的權力,因為在二戰後,甚至90年代已經有國際刑事公約,甚至戰爭罪行,雖然不一定判士兵的罪,但可能會判國家或是發動戰爭的罪。)二、女子被患有嚴重性病的男子強姦致孕,不得不墮胎(墮胎算不算殺人罪,這又是另一個很大的爭議了,包含胎兒算不算生命,多大的胎兒算生命,所以也不能算合法殺人)三、病人身罹絕症無藥可治,來日無多又須忍受極大痛楚,為結束痛苦且有尊嚴地離世,請求協助其自盡(這是安樂死問題,也不能算是合法殺人)四、出於刑法上之正當防衛等行為,非當場格斃非法加害者無從結束其侵害(如匪徒擄人且欲立時加害人質、恐怖份子身綁炸彈欲衝入鬧區....等)(在刑法上,這可能會有過失殺人、或是執法過當、或是因業務而致死的條文規範,這也不能算國家合法授意的殺人罪)這樣可以解開一點小疑惑嗎?合法殺人,在國際社會還是個自主權獨立國家的情況下,特別是現在西方自由民主法治的國家概念下。死刑還是少數明定的合法殺人
yehwen95 wrote:扯到布袋戲,一個政策被你搞成像兒戲 政策?兒戲吧...比狗血八點檔還要爛的拖台戲...『...王清峰並語帶哽咽表示,為讓死刑犯有自新的機會,甚至願意代替死刑犯被執行。...』說說誰都嘛會,真要她代替上場她敢嗎?空嘴薄舌的濫戲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