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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網路下載未授權節目以免觸法!

怪怪的!!!!
剛剛發文沒出現!! 現在變兩篇了!!!
重複發文!!!
自刪!!!
單純持有盜版品並不違法。
罰的是散布而非持有。
huleslin wrote:
那僅 "持有"(違法...(恕刪)


我很怕你一直問下去, 我沒那麼專業喔, 前幾頁有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的連結, 自己查一下吧....
s8571433 wrote:
單純持有盜版品並不違...(恕刪)


前面文章都有了.

合理使用範圍下,不能永久持有,六個月內要銷毀,不然還是違法.

散佈的部分,再討論BT:

1.上傳下載到1%?有沒有完檔?算違法?
2. 如何抓BT違法?
法條我看過了!! 但就是不太瞭!!!
594樓的大大說持有沒事!!

但著作權法

第 91- 1 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所以僅 持有 這樣也是會倒大楣嗎???
jinyamchen wrote:
六個月內......(恕刪)


法條中提到 六個月的是

第 56 條
廣播或電視,為公開播送之目的,得以自己之設備錄音或錄影該著作。但
以其公開播送業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合於本法規定者為限。
前項錄製物除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保存於指定之處所外,應於錄音或錄
影後六個月內銷燬之。

這指的是自己錄下來的電視節目吧!!!
不是指盜版光碟吧!!!

還有根據 這一條!!! 那 TIVO 使用者 錄的電視節目 超過六個月沒刪除
這樣不就違法了!!!!
就我以前上過的法務課來說, 持有者的確還是有罪責, 但是一般著作權擁有者很少會去追究end-user, 最主要
是怕引起其他消費者不良觀感, 影響企業形象以及後面其他產品的銷售, 我的認知是, 不是沒罪責, 而是著作權
擁有者沒去追究, 這些人恨的是那些大量重製牟利, 以及營利單位盜版.
我想這篇文章的真實性和後續發展,
對農場主人們的經營方針會產生巨大的影響。
huleslin wrote:
法條我看過了!! 但...(恕刪)


持有應該也會有事~~~

只不過沒人在抓而已~~~

saintman wrote:
而是著作權擁有者沒去追究, 這些人恨的是那些大量重製牟利, 以及營利單位盜版....(恕刪)


我覺得這種情況變了耶~
最近幾年我感覺很多著作權擁有者都會去搞 END-USER。
現在反而都很少聽到抓到大咖的新聞了。



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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