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5 條
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
,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本條例之處罰,其為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者,不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質押、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
本條例規定沒入之物,不問屬於受處罰人與否,沒入之。
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
現行交通處罰規定,為受處分人負舉證責任,簡單說法律相信警方之執勤,因其代表公權力,樓主所述為單方說詞且不知真偽,就算媒體有興趣,各說各話外人難以判斷,對事件並無幫助,建議車輛裝行車監控裝置錄影或隨身帶錄音筆,如做不到只能遇到時,態度良好希望能減輕或放過你.有些時候執勤誤會都是雙方態度所致,姿態放軟也許是唯一解決之道.
阿凱1711 wrote:
大大的說法難以讓人認同。
果然有人不知道我再說啥
基本上這類型交聲案件法官處理方式都大同小異
別忘記該判例最後段這句
查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其有捏造事實違法取締之情事,是異議人確有上開交通違規之事實,應屬無疑。
除非異議人有明確證據,可以證明他未違規
不然上了法院,法官傳喚開單員警出庭作證
證人回答的方式就跟上面案例一樣,說我忘記了啦~每天開太多單沒印象啦~啪拉啪啦
這時如果你是法官,試問你會相信異議人還是有國家公權執行力的警察?
站在法官的角度想一下這個問題,不要有事沒事就拿摸胸那個判例出來
建議有看去司法院查一下字號"交聲"的判例,雖然每個案件狀況略有不同,但法官的評斷標準卻沒太大差異
尤其在文字用法上,多多少少會互相參考,法官獨立審判?那是理想....不是現實
學習永無止境
Yuan wrote:
果然有人不知道我再說啥
基本上這類型交聲案件法官處理方式都大同小異
別忘記該判例最後段這句
查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其有捏造事實違法取締之情事,是異議人確有上開交通違規之事實,應屬無疑。
除非異議人有明確證據,可以證明他未違規
不然上了法院,法官傳喚開單員警出庭作證
證人回答的方式就跟上面案例一樣,說我忘記了啦~每天開太多單沒印象啦~啪拉啪啦
這時如果你是法官,試問你會相信異議人還是有國家公權執行力的警察?
站在法官的角度想一下這個問題,不要有事沒事就拿摸胸那個判例出來
建議有看去司法院查一下字號"交聲"的判例,雖然每個案件狀況略有不同,但法官的評斷標準卻沒太大差異
尤其在文字用法上,多多少少會互相參考,法官獨立審判?那是理想....不是現實果然有人不知道我再說...(恕刪)
大大這麼說不是清楚多了嗎?
話如果沒有講清楚,我就只能這樣判斷阿,這可不能怪我不知道你在說什麼。
基本上大大修正後的內容,我完全可以接受,也是我本來想要表達的。
補充:前面幾樓有提到舉證責任的問題,或許就是關鍵所在。在目前的社會狀態下,如果凡事要求警察舉證,恐怕會有相當大的困難,但話說回來,這個條文如果被記者吵熱了,說不定立委大人們會順應民意把它修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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