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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說--"我就是要欺負你,看你能怎麼樣"

原來打到督察室去申訴是沒用的~
那麼下次我直接打電話給記者好了,最好可以來個SNG連線...
讓大家看看這些害群之馬的嘴臉~
為什麼不馬上打1999專線哩,郝市長不是說什麼都馬上辦.不然捷運車箱內的廣告都放假的.
最近的警察到底怎麼了????
我昨天也發生類似的事情

除了打電話到督察室以外
我還直接到當地的交通隊去申訴
所以手上有申訴單的影本
(上頭有交通隊和員警的蓋章)

反倒是執班的警員態度很好
還一直替他學弟跟我先道歉
我跟他說不用跟我道歉
執法不公加上選擇性執法的是他學弟
不關他的事情
不需跟我道歉

反正程序我就一道一道來
沒給我一個明確的答案
我就再往上報
真要搞不定我看就找我的記者朋友
還是我們屏東好...幾百年過去了.都很少看到警察在抓交通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5 條
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
,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本條例之處罰,其為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者,不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質押、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
本條例規定沒入之物,不問屬於受處罰人與否,沒入之。
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

現行交通處罰規定,為受處分人負舉證責任,簡單說法律相信警方之執勤,因其代表公權力,樓主所述為單方說詞且不知真偽,就算媒體有興趣,各說各話外人難以判斷,對事件並無幫助,建議車輛裝行車監控裝置錄影或隨身帶錄音筆,如做不到只能遇到時,態度良好希望能減輕或放過你.有些時候執勤誤會都是雙方態度所致,姿態放軟也許是唯一解決之道.
關於最近的爭議
看一下法院判例,就可以知道為什麼警察這麼敢開罰單

而證人張XX雖稱其已忘記當時有無異議人所述之事,然衡情案發至今已歷時數月
且交通警察每日都負責取締交通違規,其對本件記憶不清,尚與常情無違。
是本件執勤警員乙○○本其職責所為之逕行舉發,係依法行政
且查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其有捏造事實違法取締之情事,是異議人確有上開交通違規之事實,應屬無疑。

不知道各位看懂了沒...這類案件拿去法院
基本上都會駁回,原因在於你沒有証據去證明警察有跟你說那些話

學習永無止境
Yuan wrote:
關於最近的爭議看一下...(恕刪)


大大的說法難以讓人認同。

把一個不知道來龍去脈的判決(?)貼上來就說這是法院的判例,先不說判決與判例的差異大大是否瞭解,光是拿一個判決就說這是全國法院普遍的判斷方式,未免顯得太過於輕率。

法官是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每個案件的案情也不見得一樣,大大能夠如此簡單的推斷出法院的作法,這樣不就跟記者報導『摸胸五秒不犯罪』的新聞一樣可笑嗎?
美食、旅遊、中職、日劇、電影、音樂
阿凱1711 wrote:
大大的說法難以讓人認同。


果然有人不知道我再說啥

基本上這類型交聲案件法官處理方式都大同小異
別忘記該判例最後段這句
查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其有捏造事實違法取締之情事,是異議人確有上開交通違規之事實,應屬無疑。

除非異議人有明確證據,可以證明他未違規
不然上了法院,法官傳喚開單員警出庭作證
證人回答的方式就跟上面案例一樣,說我忘記了啦~每天開太多單沒印象啦~啪拉啪啦
這時如果你是法官,試問你會相信異議人還是有國家公權執行力的警察?

站在法官的角度想一下這個問題,不要有事沒事就拿摸胸那個判例出來
建議有看去司法院查一下字號"交聲"的判例,雖然每個案件狀況略有不同,但法官的評斷標準卻沒太大差異
尤其在文字用法上,多多少少會互相參考,法官獨立審判?那是理想....不是現實
學習永無止境
Yuan wrote:
果然有人不知道我再說啥

基本上這類型交聲案件法官處理方式都大同小異
別忘記該判例最後段這句
查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其有捏造事實違法取締之情事,是異議人確有上開交通違規之事實,應屬無疑。

除非異議人有明確證據,可以證明他未違規
不然上了法院,法官傳喚開單員警出庭作證
證人回答的方式就跟上面案例一樣,說我忘記了啦~每天開太多單沒印象啦~啪拉啪啦
這時如果你是法官,試問你會相信異議人還是有國家公權執行力的警察?

站在法官的角度想一下這個問題,不要有事沒事就拿摸胸那個判例出來
建議有看去司法院查一下字號"交聲"的判例,雖然每個案件狀況略有不同,但法官的評斷標準卻沒太大差異
尤其在文字用法上,多多少少會互相參考,法官獨立審判?那是理想....不是現實果然有人不知道我再說...(恕刪)


大大這麼說不是清楚多了嗎?

話如果沒有講清楚,我就只能這樣判斷阿,這可不能怪我不知道你在說什麼。

基本上大大修正後的內容,我完全可以接受,也是我本來想要表達的。

補充:前面幾樓有提到舉證責任的問題,或許就是關鍵所在。在目前的社會狀態下,如果凡事要求警察舉證,恐怕會有相當大的困難,但話說回來,這個條文如果被記者吵熱了,說不定立委大人們會順應民意把它修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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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單上就有開單員警的姓名跟所屬單位阿
拿那張罰單去申訴吧
如果要狠一點,打電話去內湖分局的督察組,請他們幫你處理吧
我想他們會很樂意幫你砍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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