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rchen wrote:
非也~
打人是不對的
送他一隻小過兼被告上法院卻是不得不做的事情
因為這裡談得是法
只要有證據 法院就可以執行
雖然該員警是被打後還手 但是卻不是對的反應
因為被打後 可以還你正義的 是法律 而不是他的雙手
當他打下去後 整件事在法理上來看 是切成兩段的
被打是一回事 但是打人是一回事
告是一定會告 怎麼判還不知道
所以兩邊打完後 只能說 兩邊都上法院
各自承受各自的罪過 而不能抵消當作沒事
ps 打員警是公訴罪 不是大安分局能控制上不上法院的
您確定了解您所談的"法"嗎?讓我們一項一項來看看.
當時員警在執行勤務,是吧?
該員警是在執勤時被打的,有爭議嗎?
執行勤務時被打應該是妨害公務,沒問題吧?
員警在執行公權力時遭受暴力威脅,這點有沒有意見?
員警在遭受威脅時反制妨害公務的人,不行嗎?
假若今天該嫌犯不但空手打員警,而且攜帶有攻擊性武器時,是否也要打不還手?
該員警並不是先動手的,是不是這樣?
那,您的想法還是和原先一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