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tty Chia wrote:
謝謝大家的回答喔!眼...(恕刪)
剛剛還特別去找"特留分"關鍵字,
好像還是可以後悔,請求特留分,
中時新聞
其中文末提到: 要特別留意的是繼承回復請求權有時間的限制,依民法第1146條規定,當知道被侵害之時起算若2年間不行使,該請求權就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者沒有請求也同樣就失去效力。
特留分不足,補價差有方法
去問問律師看看,注意這有時間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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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tty Chia wrote:
謝謝大家的回答喔!眼...(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