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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的遺產歸誰?


01978 wrote:
我也想問,那遺囑白紙黑字,除了立遺囑的人,其它相關人不簽名也不算數嗎???
有簽名還有法院程序嗎?
我如果立了遺囑,但沒讓相關人知道,但錄影說明自己立遺囑的原因及證明真實性
一張遺囑,一份影片檔案,也不夠成立嗎???

我用比較簡單的方式陳列來說好了
遺囑這種東西是很嚴謹的要式法律行為
他的條件上滿複雜的,只要一個條件沒達成,就是代表無效
形式上主要分成:
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這五種
只要逾越這五種的任何形式都不算數

再來就是執行方式:
自書遺囑:
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
、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公證遺囑:
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
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
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
按指印代之。
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
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密封遺囑:
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
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
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
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代筆遺囑:
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
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
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
按指印代之。

口授遺囑: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下列
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
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
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
、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
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
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
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
院判定之。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所以,樓主所說外公生前的那份協議,完全不符合遺囑的任何要件
基本上來說是不能當遺囑使用的...

而超出上面提到的任何形式外也不能當作遺囑
EAPON wrote:
樓主所說外公生前的那份協議,完全不符合遺囑的任何要件
基本上來說是不能當遺囑使用的......(恕刪)


若是被繼承人自書並簽名後,另找繼承人簽名有無成立有效遺囑?
該文件非遺囑,有無成立遺產分割協議契約,或生前財產贈與契約可能?

weird@ wrote:
若是被繼承人自書並簽名後,另找繼承人簽名有無成立有效遺囑?
該文件非遺囑,有無成立遺產分割協議契約,或生前財產贈與契約可能?

字書遺囑嘛,理論上是可以直接成立不需要見證人
但是實際上嘛.....
絕對會有糾紛,然後就是上法院告個沒完
所以現在幾乎都是寫一寫後到法院去做公證

而生前財產贈與只能透過遺囑的方式完成
而遺產分配是不能在生前以協議、契約的方式達成,這是屬於無效法律行為

換個說法好了
繼承權本身是一種身分權
民法有規定的幾種權利是不可以移轉或是用契約去約束的,例如身分權、人格權等
所以生前協議那些人必須拋棄繼承這些是屬於無效的法律行為

一般來說,如果要完全免除掉那些人在身後不能繼承遺產
唯一的方法就是生前贈與給特定人
但是往往贈與到後來光是贈與稅就課的比特留分還多

當然也有人推動修法取消特留分
但是呢,現在的人一個比一個現實
取消特留分會不會反而造成更多遺棄的問題其實也很不好說就是了

回過頭來說樓主的案例
樓主的母親小學沒畢業
實在很難想像樓主的外公能夠識字有辦法寫自書遺囑......

EAPON wrote:
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這五種
只要逾越這五種的任何形式都不算數...(恕刪)

外行的問題,請多包涵!

直覺以上五種形式重點不外乎就是要證明此遺囑是被繼承者真實出自本意而非他人無中生有
那我私下以攝影機拍下整個立遺囑過程
簽名蓋印放在鏡頭前同時再宣讀一次
有影片為證,不可取代見證人嗎?

以EAPON大的解釋,立遺囑幾乎是在公開儀式才算成立
若不想大早公佈,私下立則不算數
有些事太早公開,又怕鬧得雞犬不寧
不如私下寫好交代,好落個耳根清靜...

01978 wrote:
外行的問題,請多包...(恕刪)

這沒辦法
畢竟遺囑公開的時候人都已經死了
那要怎麼證明遺囑是真的?
只能就其他角度去做好各種防呆錯失了呀

其實從現在信託法成形後
很多比較有錢的都是直接交付信託來處理了
至於比較沒那麼有錢的
其實也不用管要分給誰
在生的時候就誰都不給
死後兩腳一蹬子女不管怎麼爭就是均分
再吵自己也都看不到了
有什麼好煩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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