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978 wrote:
我也想問,那遺囑白紙黑字,除了立遺囑的人,其它相關人不簽名也不算數嗎???
有簽名還有法院程序嗎?
我如果立了遺囑,但沒讓相關人知道,但錄影說明自己立遺囑的原因及證明真實性
一張遺囑,一份影片檔案,也不夠成立嗎???
我用比較簡單的方式陳列來說好了
遺囑這種東西是很嚴謹的要式法律行為
他的條件上滿複雜的,只要一個條件沒達成,就是代表無效
形式上主要分成:
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這五種
只要逾越這五種的任何形式都不算數
再來就是執行方式:
自書遺囑:
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
、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公證遺囑:
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
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
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
按指印代之。
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
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密封遺囑:
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
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
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
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代筆遺囑:
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
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
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
按指印代之。
口授遺囑: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下列
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
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
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
、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
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
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
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
院判定之。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所以,樓主所說外公生前的那份協議,完全不符合遺囑的任何要件
基本上來說是不能當遺囑使用的...
而超出上面提到的任何形式外也不能當作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