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

我在中國蹲苦牢的日子

anthisan wrote:
可能你是律師,或者熟悉中國的法律,但是不用替臉上貼金或者把他們行為合理化,中國違反法定程序不止是把我關進看守所不准交保而已...(恕刪)

我不是律師,但是我說的不是“臉上貼金”或者“行為合理化”。

刑事重罪不准交保,各國都有這種規定,你要在美國被控一級謀殺,你試試看能不能保釋?大陸司法機構不准你交保,就是因為走私槍械在大陸算是重罪,不允許保釋。你說違反法定程序,不如請你說清楚大陸的司法程序是如何規定,大陸司法機構違反了哪一條哪一款?

anthisan wrote:
即使玩具槍它們認定是槍,我並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在香港台灣是玩具槍誰知道在大陸就是槍支了?我沒有犯罪主觀故意的意圖,律師也提出了,應該是無罪,甚至沒有羈押理由允許交保,但中國當局把我視為重刑犯一樣關進看守所羈押,跟殺人販毒的嫌犯同等待遇,我被關押的看守所後來我知道是羈押重刑犯的地方而且我的獄友包括殺人。最後我也是被判緩刑罰款而已,不用坐牢,但是我羈押期限已經等同坐牢了,這個羈押有必要?我認為很離譜,嚴重侵害了我的人權。在台灣刑事司法實務上我知道交保是人權,羈押是例外,但在大陸羈押是常態,交保是例外。...(恕刪)

法律對所有人平等,同時法律也不因為違法者聲稱不知法而減免刑責或不予追究。否則人人都聲稱自己不知道,就不算犯罪?司法機構還如何操作?

舉個例子,如果你在台灣走私槍械或毒品,是否只要你聲稱不知道這樣做是違法,就可以認定無罪?就可以交保免於羈押?我想應該沒有那麼輕鬆吧?

你說“中國當局把我視為重刑犯一樣關進看守所羈押,跟殺人販毒的嫌犯同等待遇,我被關押的看守所後來我知道是羈押重刑犯的地方而且我的獄友包括殺人”。沒錯啊,走私槍械在大陸就是被視為跟殺人、販毒一樣嚴重的刑事罪。

假如只是民事的輕微違法的話,你應該是在派出所行政拘留,而不是在看守所刑事拘留。

anthisan wrote:
〉當時我不知道是違禁物品,自然沒有申報的義務。時候辦案人員跟我說兩把已經違法,這是違禁物品,所以帶入境已經是走私行為,不管你有沒有申報,這種解釋我當然無法讓人信服。走私說實話要金額數額問題,而且我一直主張我沒有牟利,他們仍然認為我是走私...(恕刪)

還是那句話,法律只看你是否合法,不管你是否懂法。

你說你不知道,所以你沒有申報的義務,並且因為你不知道,所以你就無罪?

這樣的話,你聲稱不知道殺人違法就可以殺人,不知道販毒違法就可以販毒嗎?一切犯罪行為都可以辯稱“不知道,沒罪”,你覺得合理?

難道在台灣可以這樣嗎?鄭捷可以說“我不知道殺人是有罪的啊,請你們放了我”?

你說“走私說實話要金額數額問題,而且我一直主張我沒有牟利”,不,你錯了,在大陸,涉及走私槍械、毒品之類的罪責認定,絕不是看走私金額。槍械武器是取決於類型和數量,毒品也是看类型和数量。比方說,我所知道的一個例子: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有明確說明,毒品走私的數量認定,只看毒品種類和重量,不考慮純度折算。也就是說,你走私不純的只有50%含量的海洛因,和走私100%純的海洛因相比,只要重量相同,罪責就相同,並不會只擔走私純海洛因50%的責任。

大陸法律對走私槍械的量刑依據是類型和數量,不是看你有沒有牟利。你說你沒有牟利,也許你沒有,但法律並不管你是否牟利啊,只要你有走私槍械的事實,就有罪責。法律怎麼解釋,要看法律條款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文字。你自己怎麼理解,並不重要。

anthisan wrote:
〉我是被網上追逃,問題事隔一年後才立案追逃?任何國家都有刑事追溯權,如果我真如他們認為涉及重罪為何當時他們不立案要1年左右才立案,當中是否涉及執法人員瀆職或秋後算帳之嫌?...(恕刪)

你確定那之後你沒有其他類似的行為被監控到嗎?也許司法機構追查你並不是因為這一次?而且你是在一年後被抓到,並不說明他們一年後才立案。

說到追溯期,間隔只有一年,肯定沒出刑事追溯期。刑事重罪一年後就不追究,世界上哪有這麼寬鬆的法律?

anthisan wrote:
〉如果我前知道不能攜帶,我還會帶嗎?這也是我的辯護理由,證明我沒有故意的犯意,無奈中國依然堅持起訴審判我...(恕刪)

還是那句話啊,不懂法並不是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的理由。

海關進關的地方,什麼東西不能入關,什麼東西必須申報才能入關,絕對是有明確說明的。不懂的,你可以問。你不問而偷運槍械入境,善意的解釋可以是你比較糊塗,以誅心之論說你就是意圖走私槍械也沒錯啊。

這一張並不是大陸海關張貼的,但類似的圖片,你不要說你沒看見過:

就算按照常識,槍械或者類似槍械的東西,過海關的時候主动申报,不是常識嗎?故意不申報然後覺得自己很委屈...不申報的後果,你已經看見了...

anthisan wrote:
〉我當然知道,但中國不依法定程式當然不只是一份通知書,如我影片所述拒絕讓我打電話,不讓通知家屬(事後我家人也是一個禮拜後才知道)誘騙的方式(騙我可以打電話,但是到我被關進看守所也沒有讓我接觸電話的機會)執法辦案,公安把我丟進看守所什麼都不管了,我大概兩天后才有人提訊,一個月才見檢察官等等...(恕刪)

大陸司法程序有通知家屬一項,但是你情況特殊,你不是大陸公民,按司法程序要通過公安局-》本地政府對台事務辦公室-》海協會-》海基會-》台灣警方-》你家附近的警察局或者派出所-》你家人這樣的通路,聯繫你的家人不一定能很快。只要警方在24小時內有聯繫本地的政府對台辦,他們就算盡職了。一禮拜後才通知到,也沒辦法。

按中國大陸法律,刑事偵察階段在看守所期間,疑犯並不能打電話,只能由警察代打電話聯繫律師、家人。疑犯有打一個電話的權利,那是在美國。

“公安把我丟進看守所什麼都不管了”,恐怕這期間他們並不是什麼都不管,偵察人員有很多事情在做,只是沒有義務告訴你。

anthisan wrote:
在台灣涉嫌犯罪移送法院,檢察官聲請羈押或交保釋放不得查過24小時
在大陸公安可以先行羈押送看守所,檢察官法院不會有機會提審,我被關押37後才有檢察官來看守所提審我,不要說大陸法律就是這樣,這是違反基本人權,在大陸輕罪羈押甚至押人取證是常態,在看守所我看到不少小偷扒手也是押3-4個月才開庭審判在臺灣可以交保的罪,在大陸一般都是被長期羈押...(恕刪)

你前面說過被抓的時候已經看見刑事拘留通知書,並拒絕簽字。所以並不存在什麼超過24小時才申請羈押的問題。你看見拘留通知書的那一刻,羈押手續已經辦好。

你覺得你被羈押5個月太長,實際上,大陸的法律對於刑事偵察的羈押期限規定如下(現在什麼資料都會扔到網路上,這都是很容易就能在網上查到的):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在侦查阶段的羁押时间,通常称为“侦查羁押期限”,这个期限自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时起第2日开始计算,至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时止。关于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既规定了一般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还对案情比较复杂、重大等有特殊原因的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作出具体规定。

1.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因此,对大部分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侦查完毕;有些案情复杂、在两个月内不能完成侦查任务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可以达到3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是延长期限的前提条件。所谓“案情复杂”,是指案件涉及的犯罪情况比较复杂,如集团犯罪、一人多罪、取证涉及人员众多等情况。

2.四类特殊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四类案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共计可以达到5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这类案件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发生在我国新疆、西藏、青海等省区中交通条件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由于地域辽阔、交通条件很差,有时为了取到一个证据,需要花费几天、几十天甚至更长时间,因此客观上需要较长的侦查羁押期限。二是必须是既重大又复杂的案件,才能适用本规定,并不是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所有案件都可以延长期限。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刑法规定的“犯罪集团”是指人员相对固定,有组织、有指挥地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群体。实践中,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往往是一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在案发地区影响较大;作案人数多,或者订立攻守同盟,或者畏罪潜逃,不易侦破或者取证相当困难,因此需要适当延长期限。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这类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流窜作案案件,由于犯罪分子是外地流动人员,作案地点不固定,调查取证困难二是重大复杂案件。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成立,才能适用本规定延长期限。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多个省区,案情重大复杂,取证人员众多,取证地区范围大,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在四类案件中,对可能判处10年以上刑罚的犯罪的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还作了特别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这就是说,对上述四类案件中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犯,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以到达7个月。

应当注意,上述四类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延长2个月”或者“再延长2个月”,都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公安机关、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本院审查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所以你被羈押5個月,理論上來說並不違法。你是台灣籍,又攜槍械自境外入關,算得上“外地流動人員,作案地點不固定,調查取證困難”,滿足上述第(3)點。司法機構申請延長羈押期限,被批准延長沒有什麼疑問。

anthisan wrote:
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司法程式就沒有任何人權保障這個就是現實,更比不上民主法治的國家...(恕刪)

好像前面每一點都解釋得通,那麼還有什麼疑問嗎?

看前面某位鄉民貼的你在01的發言記錄,似乎你現在還在從事類似的活動。如果是,這算是知法犯法了,還請懸崖勒馬...

這不是開玩笑,同樣的罪名要是被抓到第二次,算累犯,刑責加重,可是非常不妙的。走私槍械這種事,哪個國家的司法機構都不會聽任疑犯逍遙法外的,中國的司法機構雖然沒有美國FBI那麼厲害,但也不是一幫廢柴。可不要哪天在一個跟中國有引渡協議的地方被抓到...(咱們又不熟,算我講太多)
樓主該不會以為
中華民國主權及於中國大陸以及台澎金馬
認為該以中華民國的法律為主?!!

您被那些政客騙了啊
中國法律和中華民國的法律一毛錢的關係都沒有
tsaichan wrote:
綜觀全篇,樓主的法...(恕刪)


反駁你的話...

中華民國刑法第十六條: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條: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認定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彈藥而仍然非法攜帶、運輸、郵寄,企圖使之進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不知自己所攜帶、運輸或郵寄的是武器、彈藥,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處罰。

iantsai74 wrote:
我不是律師,但是我...(恕刪)


刑事重罪不准交保,各國都有這種規定,你要在美國被控一級謀殺,你試試看能不能保釋?
〉〉我的是玩具槍,如果你不明白可以搜索一下MP654K是什麼東西,就算中國當局認為我的玩具槍超出合法焦耳,它仍然是玩具氣槍,非真槍,這樣就被羈押,你認為合理嗎?連我的獄友也跟我開玩笑 “弄幾把玩具槍就被起訴走私武器,你應該弄幾台F16,愛國者飛彈來,到時共產黨可能還當你貴賓不用被關”

刑事重罪不准交保,各國都有這種規定
〉〉對不起,台灣司法院釋字第 665 號已經裁定重罪作為羈押理由的規定違憲,光符合符合「刑訴101條第1項第1或2款的法定羈押事由」但仍無「羈押之必要」也不不能羈押。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例Day v. McDonough 547 U.S. 198 2006)也有類似的規定,可以參看電影 Law Abiding Citizen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RyQi8qWfxI

在法律上交保屬於基本人權,非最後手段也不應該隨便羈押,因為羈押涉及人身自由,如果你是學習法律你應該也知道這個觀念。玩具槍是假槍,加上我人在中國都被嚴密監控下,又不涉及共犯,沒有任何逃亡之虞,有什麼理由非要羈押不能進行追訴審判?

舉個例子,如果你在台灣走私槍械或毒品,是否只要你聲稱不知道這樣做是違法,就可以認定無罪?
〉〉我走私的不是毒品,必須個案而論,走私毒品的人的確有不少辯稱不知帶的是毒品,被掉包栽髒云云,沒有犯罪的故意。關鍵是走私毒品的人收取一定的高額報酬,法院認為有查證的義務,可得預見所以構成故意的犯意,但是我沒有報酬牟利,玩具槍在香港甚至台灣合法購買,小孩子玩的東西。誰知道進入中國大陸就被認定為槍支,難道這是一般人可以預見就大陸法律跟各國不一樣?

你確定那之後你沒有其他類似的行為被監控到嗎?也許司法機構追查你並不是因為這一次?而且你是在一年後被抓到,並不說明他們一年後才立案。
〉〉被抓後檢察機關還打算起訴我“買賣槍支",可惜問不出什麼來,也沒有確實證據,改控我走私武器彈藥,刑事司法上應該秉承無罪推定,罪疑唯輕,疑罪為無等原則,堅持起訴“走私武器”,既然沒有證據應該放人不是羈押然後搜集各種要定我罪的證據,嚴重侵害我的人身自由。我的案件曾被檢察官退回,惟不是放人,而是發回公安從新調查補充證據,結果羈押期限又被延長,這跟押人取證有什麼兩樣?

就算按照常識,槍械或者類似槍械的東西,過海關的時候主动申报,不是常識嗎?故意不申報然後覺得自己很委屈...不申報的後果,你已經看見了...
〉〉那請弄清楚航空禁運品,很多僅是行政處罰而不是刑事處罰,在台灣只有走私管制物品才能承擔刑事處罰,當然你說這是大陸不是台灣,但是誰又知道玩具可以被坐牢判刑?注意這是玩具,玩具槍本來就是小朋友玩的東西,BB彈沒有殺傷力,但是中國法律卻認定是武器,是走私,這樣你說冤不冤?

他們就算盡職了。一禮拜後才通知到,也沒辦法。
好一句沒有辦法通知就能撇清所以關係?你知道當我被抓走那段時間我的家人還以為我被綁架失蹤了,透過各種管道去查證又查不到,還有我被中國海關人員帶走時並沒有辦理通關手續,不走海關通接帶出機場,因此我家一度查不出我的入境記錄,在中國入境不需要護照台胞證?這樣已經是違法了,律師還沒有收到拘留消息前也直接向相關單位問,辦案人員還罵他,這個案件我們還在偵辦中還沒有通知你怎麼知道?當然你說中國官方違反正當法律程式為何我不告他們?我問過律師他跟我說這是大陸很難證明,而且大陸對程序正義不是那麼講究,哪有什麼辦法


看前面某位鄉民貼的你在01的發言記錄,似乎你現在還在從事類似的活動。如果是,這算是知法犯法了,還請懸崖勒馬...
正因為我的經驗告訴我,中國認為玩具槍也是槍,就是犯罪,我再沒有任何的幻想。既然中國已經認定我是罪犯,只能一不做二不休吧?惡法非法。玩具槍在我國沒有犯罪,在中國就是犯罪,那麼以後日子我們只能更加謹慎去做這個生意
ggfun wrote:
當時我也在青島玩

我們住在洛杉磯,他剛來讀書十五六歲的時候就拿家裡給的錢偷偷買了台Mclaren MP4。後來陸續又買了一台G63,一台Panamera,一台LP700。自己一個人住在兩百多萬美金的房子裡,家裡還有兩個阿姨。身上穿的動輒都是幾百到幾千美金的衣物。我說的都是我的親眼所見,你可以懷疑我的話有水分,我也可以說你們根本不瞭解現時中國有錢人的實力與手段。在中國錢能解決的問題根本不是問題。

查了一下,加州的駕照規則15歲6個月才能申請learner's permit,半年內開車時必須有25歲以上的人士在車上陪同,必須繼續上駕駛課攢點數,到16歲才能申請restricted license,有一年內不能載20歲以下的乘客、晚11點至早晨5點之間不得駕駛之類的限制。

你朋友十五六歲就買好幾輛車,請問他買了自己可以開嗎?是無照駕駛?他以為美國警察是吃素的嗎?

還有就是Mclaren MP4是2011年中間才量產,LP700也是2011年下半年開始發售,G63是2012年6月才開始賣。你朋友不見得每次都能買到第一批吧?如果2012年你朋友才十五六歲,那麼你這位朋友現在幾歲了?

最後,一個人如果權勢大到家中查獲120克海洛因、本人夫妻雙雙血檢陽性,還能一人獲得三個月緩刑,一人三天放出來,那麼他理應不會落得被武警搜查的下場才對。

還有,這種事情是怕全世界沒人知道嗎?連兒子的台灣朋友都知道涉毒案件的細節,還能拿來在網路上閒聊...

恕我直言,你講的故事太像都市傳聞了吧?
還有大陸刑事司法非常落後不仁道,跟台灣十幾年前存在提報流氓制度時差不多(大陸之前的勞教就是差不多制度),甚至更差

大陸羈押權是公安和檢察官,不是法院。被抓了就是公安先裁定羈押再移送檢察官,拘留最長可以達37天,之後可以再延長,不需要經過法院裁定,只有開庭時候才有機會看到法官。公安是抓你的人,當然想辦法要關你,這種制度是押人取證。再說交保也是向公安而不是法院。

開庭後不是當庭宣判,可以一個月內宣判,案件複雜也可以延長,期間是繼續還押看守所,甚至有些案件判決不用到庭宣判,文書直接送看守所管理員在洞口塞進來,二審定讞,您只有一次上訴的機會。

檢察官認為案件複雜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原則上兩次為限,期間又是還押看守所

在大陸是非常難交保,除非犯罪嫌疑不足,因為判無罪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我在被押看守所看到形形色色的人,當中有罪有應得甚至可能是無罪的人,但大部分人都是被押看守所,押個一年半載才開庭。違法羈押,非法羈押的是常態。我第一天進看守所獄友就已經安慰我既然進來了就不要想著出去,進來容易出去難等等,我甚至想過我可能沒有辦法出去了。中國本來就沒有人權,那些所謂的律師熟悉中國法律的人說什麼符合程式真是很可笑,中國連程序正義,法律正當程序,對人權最基本的保障都沒有,還談什麼法治,依法治國
anthisan wrote:
我的是玩具槍,如果你不明白可以搜索一下MP654K是什麼東西,就算中國當局認為我的玩具槍超出合法焦耳,它仍然是玩具氣槍,非真槍,這樣就被羈押,你認為合理嗎?連我的獄友也跟我開玩笑 “弄幾把玩具槍就被起訴走私武器,你應該弄幾台F16,愛國者飛彈來,到時共產黨可能還當你貴賓不用被關”...(恕刪)

你在大陸,還堅持說按台灣的標準不算槍,這樣有意義嗎?你在台灣遇到法律問題,能拿香港法律條文作辯護?

anthisan wrote:
對不起,台灣司法院釋字第 665 號已經裁定重罪作為羈押理由的規定違憲,光符合符合「刑訴101條第1項第1或2款的法定羈押事由」但仍無「羈押之必要」也不不能羈押。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例Day v. McDonough 547 U.S. 198 2006)也有類似的規定,可以參看電影 Law Abiding Citizen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RyQi8qWfxI ...(恕刪)

還是那句話,台灣使用什麼法律標準,對大陸的司法機關來說一點意義都沒有。不管你要爭論羈押的必要性,還是爭論保釋的合理性,難道不是應該以大陸的法律為准嗎?你身在大陸,遇到法律問題拿台灣或者美國的標準來說,簡直牛頭不對馬嘴,大陸又不是台灣管轄之下的地區。這點不難理解吧?

anthisan wrote:
在法律上交保屬於基本人權,非最後手段也不應該隨便羈押,因為羈押涉及人身自由,如果你是學習法律你應該也知道這個觀念。玩具槍是假槍,加上我人在中國都被嚴密監控下,又不涉及共犯,沒有任何逃亡之虞,有什麼理由非要羈押不能進行追訴審判?...(恕刪)

還是同一個問題:以大陸的法律標準,真槍也好,仿真槍也好,都不許進口,不申報而攜帶仿真槍入關就是走私槍械,走私槍械就是不許保釋的重罪。大陸法律規定:取保候審只適用於預期最高刑求不超過三年有期徒刑,且不具備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罪名。走私武器彈藥這個罪名的判罰上限可不止三年,按法律規定不得取保候審。

你還是堅持“在法律上交保屬於基本人權”,拿台灣的法律條文來評判大陸的司法行為,你覺得像不像周星馳電影的臺詞:拿大明朝的尚方寶劍,想斬大清的官?

台灣法律不適用於大陸地區,如果這一點我們不能取得共識,那麼也沒有繼續辯論的必要了

anthisan wrote:
我走私的不是毒品,必須個案而論,走私毒品的人的確有不少辯稱不知帶的是毒品,被掉包栽髒云云,沒有犯罪的故意。關鍵是走私毒品的人收取一定的高額報酬,法院認為有查證的義務,可得預見所以構成故意的犯意,但是我沒有報酬牟利,玩具槍在香港甚至台灣合法購買,小孩子玩的東西。誰知道進入中國大陸就被認定為槍支,難道這是一般人可以預見就大陸法律跟各國不一樣?...(恕刪)

這一點請你弄清楚,在大陸,走私毒品、槍械的罪名不是看你是否盈利,檢方起訴的標準是毒品、槍械的類型和數量,你拿毒品、槍械去賣一百萬還是賣五塊錢,沒人關心。尤其是走私毒品,如果你想說行李被調包,你必須自證自己完全不知情才可以。那種說“別人托我帶點東西過關,我不知道裏面是毒品”的說辭,無效。因為你替別人拿行李過關,對行李中攜帶毒品的事實知情或不知情,屬於自由心證,無法核實。所以坐飛機或者過海關,千萬不要幫別人拿行李过关,搞不好會出大事。

至於你說“玩具槍在香港甚至台灣合法購買,小孩子玩的東西”,大麻在某些國家可以合法持有,你會不會帶大麻進台灣或者大陸海關?色情期刊、反共傳單也是,你帶進大陸海關試試看,最好別被查到...

退一步說,如果對合法性存疑,正確的姿態應該是主動拿出來,問“這個能不能帶進來?”而不是不申報,等查獲了再說“哎呀我不清楚這個不能帶”。不申報就說明你有知情而試圖隱瞞的可能。就算你確實不知情,法律並不因你不懂法而寬容你,否則全世界的人都不要學習法律知識了,出了事可以拿來抵賴,多好。

這世界的規則從來就是這樣,粗心疏失可能會給自己帶來嚴重的後果,這個教訓可以算很沉重...

anthisan wrote:
檢察機關原打算起訴我“買賣槍支",可惜問不出什麼來,也沒有確實證據,改控我走私武器彈藥,刑事司法上應該秉承無罪推定,罪疑唯輕,疑罪為無等原則,堅持起訴“走私武器”,既然沒有證據應該放人不是羈押然後搜集各種要定我罪的證據,嚴重侵害我的人身自由。我的案件曾被檢察官退回,惟不是放人,而是發回公安從新調查補充證據,結果羈押期限又被延長,這跟押人取證有什麼兩樣?...(恕刪)

無罪推定是法官的規則,不是檢方的。尋找證據,並按最大罪名起訴是檢方的職責,這點有疑問嗎?難道台灣的檢察官那麼佛心,都是用無罪推定的?

檢方本來打算起訴你買賣槍支,因為證據不足,改為按走私武器起訴。這正說明他們依法辦案,沒有冤枉你。但“走私武器”怎麼會沒有證據?你攜帶法律認定且禁止的武器,未申報而闖關,並被查獲,這不就是人贓並獲的走私武器?

兩件仿真槍按照大陸法律,屬於槍械,是不是事實?
你入關時沒有申報這兩件仿真槍,是不是事實?
兩支仿真槍被查獲並扣留,應該也有你簽字確認的單據,證明那兩支仿真槍是你攜帶的,並沒有被別人掉包,是不是事實?

這種情況下你覺得司法機關應該放人嗎?他們延長羈押期應該是想找到你販賣的證據,只不過沒查到,只能退一步起訴你走私武器。

最終這件案子的宣判結果就是走私武器。只不過情節不算重,所以法官給你緩刑、罰款判決,並不是宣佈你無罪釋放吧?

anthisan wrote:
那請弄清楚航空禁運品,很多僅是行政處罰而不是刑事處罰,在台灣只有走私管制物品才能承擔刑事處罰,當然你說這是大陸不是台灣,但是誰又知道玩具可以被坐牢判刑?注意這是玩具,玩具槍本來就是小朋友玩的東西,BB彈沒有殺傷力,但是中國法律卻認定是武器,是走私,這樣你說冤不冤?...(恕刪)

不要再說“在台灣...”,在荷蘭你可以手握大麻在街上走,在大陸或者美国大多數州,你要是這麼做會馬上被捕。你說冤不冤?

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都要遵守當地法律,不遵守法律被抓,有什麼冤的呢?不明白為什麼你到現在都想不破這個道理...

anthisan wrote:
好一句沒有辦法通知就能撇清所以關係?你知道當我被抓走那段時間我的家人還以為我被綁架失蹤了,透過各種管道去查證又查不到,還有我被中國海關人員帶走時並沒有辦理通關手續,不走海關通接帶出機場,因此我家一度查不出我的入境記錄,在中國入境不需要護照台胞證?這樣已經是違法了,律師還沒有收到拘留消息前也直接向相關單位問,辦案人員還罵他,這個案件我們還在偵辦中還沒有通知你怎麼知道?當然你說中國官方違反正當法律程式為何我不告他們?我問過律師他跟我說這是大陸很難證明,而且大陸對程序正義不是那麼講究,哪有什麼辦法...(恕刪)

法律規定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本意就是在24小時內以合理的最快方式發出通知,並不是要求在24小時內必須送達。否則如果你的家人剛好不在家沒接到電話,錯過24小時期限,算誰的責任?你家剛好在對岸的台灣,這是一個特殊情況。按兩岸商定的,政府間的信息往來必須通過海協會、海基會,各級政府部門不得自行聯絡。就算上海警方直接通知到你家哪個城市的警察局,台灣警察也會拒絕接收這份通知。不信你可以去你所在城市的警察局諮詢,看他們是不是這麼說。

anthisan wrote:
正因為我的經驗告訴我,中國認為玩具槍也是槍,就是犯罪,我再沒有任何的幻想。既然中國已經認定我是罪犯,只能一不做二不休吧?惡法非法。玩具槍在我國沒有犯罪,在中國就是犯罪,那麼以後日子我們只能更加謹慎去做這個生意...(恕刪)

不知道說什麼好了,請好自為之...

anthisan wrote:
反駁你的話...中...(恕刪)

我不知道你要反駁我講的那一段話?

是"沒有不知者無罪"這句話嗎?

你自己引用的兩岸條文都註明的很清楚了,

"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你看不懂含意嗎?

還是真的天真的以為"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或是"過失犯"就等於是"無罪"呢?

再者,我也沒有認為樓主觸犯了大陸的"走私武器彈藥罪",

當然大陸的檢調也認為沒有,如果真的有,

樓主還能只有羈押五個月還能在這裡發文取暖嗎?

所以我也實在看不出你PO的條文和這一樓討論的有甚麼關係?
玩具槍不是你說的算,是以當地的法律,不要用台灣的法律比照大陸的法律,台灣就是太自由了,殺人判無期,沒多久就放出來!詐騙抓到不久就釋放,簡直是罪犯的天堂!!!更不用說各種犯罪了!!!

anthisan wrote:
正因為我的經驗告訴我,中國認為玩具槍也是槍,就是犯罪,我再沒有任何的幻想。既然中國已經認定我是罪犯,只能一不做二不休吧?惡法非法。玩具槍在我國沒有犯罪,在中國就是犯罪,那麼以後日子我們只能更加謹慎去做這個生意...(恕刪)


有錯就要認錯,犯法就應該伏法,你可以凹成這個樣子也是很厲害了。

就像30公克古柯鹼在澳洲不一定會關多久,但是在新加坡就必須處死刑,在美國噴漆一般緩刑,但在新加坡要挨鞭子,在英國偷東西沒什麼大不了的,但是在伊朗就要砍手一樣,每個國家的法律是不同的,對於同一件事情的看法也大有不同。

看你的語氣應該很年輕吧,真心勸你一句,你拿台灣、香港的法律,去大陸想當然耳,就像是拿明朝的劍要斬清朝的官,簡直是在玩命。

這不是大陸野蠻不講理,而是你刻意以身試法造成的。


  • 17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7)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