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hisan wrote:
可能你是律師,或者熟悉中國的法律,但是不用替臉上貼金或者把他們行為合理化,中國違反法定程序不止是把我關進看守所不准交保而已...(恕刪)
我不是律師,但是我說的不是“臉上貼金”或者“行為合理化”。
刑事重罪不准交保,各國都有這種規定,你要在美國被控一級謀殺,你試試看能不能保釋?大陸司法機構不准你交保,就是因為走私槍械在大陸算是重罪,不允許保釋。你說違反法定程序,不如請你說清楚大陸的司法程序是如何規定,大陸司法機構違反了哪一條哪一款?
anthisan wrote:
即使玩具槍它們認定是槍,我並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在香港台灣是玩具槍誰知道在大陸就是槍支了?我沒有犯罪主觀故意的意圖,律師也提出了,應該是無罪,甚至沒有羈押理由允許交保,但中國當局把我視為重刑犯一樣關進看守所羈押,跟殺人販毒的嫌犯同等待遇,我被關押的看守所後來我知道是羈押重刑犯的地方而且我的獄友包括殺人。最後我也是被判緩刑罰款而已,不用坐牢,但是我羈押期限已經等同坐牢了,這個羈押有必要?我認為很離譜,嚴重侵害了我的人權。在台灣刑事司法實務上我知道交保是人權,羈押是例外,但在大陸羈押是常態,交保是例外。...(恕刪)
法律對所有人平等,同時法律也不因為違法者聲稱不知法而減免刑責或不予追究。否則人人都聲稱自己不知道,就不算犯罪?司法機構還如何操作?
舉個例子,如果你在台灣走私槍械或毒品,是否只要你聲稱不知道這樣做是違法,就可以認定無罪?就可以交保免於羈押?我想應該沒有那麼輕鬆吧?
你說“中國當局把我視為重刑犯一樣關進看守所羈押,跟殺人販毒的嫌犯同等待遇,我被關押的看守所後來我知道是羈押重刑犯的地方而且我的獄友包括殺人”。沒錯啊,走私槍械在大陸就是被視為跟殺人、販毒一樣嚴重的刑事罪。
假如只是民事的輕微違法的話,你應該是在派出所行政拘留,而不是在看守所刑事拘留。
anthisan wrote:
〉當時我不知道是違禁物品,自然沒有申報的義務。時候辦案人員跟我說兩把已經違法,這是違禁物品,所以帶入境已經是走私行為,不管你有沒有申報,這種解釋我當然無法讓人信服。走私說實話要金額數額問題,而且我一直主張我沒有牟利,他們仍然認為我是走私...(恕刪)
還是那句話,法律只看你是否合法,不管你是否懂法。
你說你不知道,所以你沒有申報的義務,並且因為你不知道,所以你就無罪?
這樣的話,你聲稱不知道殺人違法就可以殺人,不知道販毒違法就可以販毒嗎?一切犯罪行為都可以辯稱“不知道,沒罪”,你覺得合理?
難道在台灣可以這樣嗎?鄭捷可以說“我不知道殺人是有罪的啊,請你們放了我”?
你說“走私說實話要金額數額問題,而且我一直主張我沒有牟利”,不,你錯了,在大陸,涉及走私槍械、毒品之類的罪責認定,絕不是看走私金額。槍械武器是取決於類型和數量,毒品也是看类型和数量。比方說,我所知道的一個例子: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有明確說明,毒品走私的數量認定,只看毒品種類和重量,不考慮純度折算。也就是說,你走私不純的只有50%含量的海洛因,和走私100%純的海洛因相比,只要重量相同,罪責就相同,並不會只擔走私純海洛因50%的責任。
大陸法律對走私槍械的量刑依據是類型和數量,不是看你有沒有牟利。你說你沒有牟利,也許你沒有,但法律並不管你是否牟利啊,只要你有走私槍械的事實,就有罪責。法律怎麼解釋,要看法律條款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文字。你自己怎麼理解,並不重要。
anthisan wrote:
〉我是被網上追逃,問題事隔一年後才立案追逃?任何國家都有刑事追溯權,如果我真如他們認為涉及重罪為何當時他們不立案要1年左右才立案,當中是否涉及執法人員瀆職或秋後算帳之嫌?...(恕刪)
你確定那之後你沒有其他類似的行為被監控到嗎?也許司法機構追查你並不是因為這一次?而且你是在一年後被抓到,並不說明他們一年後才立案。
說到追溯期,間隔只有一年,肯定沒出刑事追溯期。刑事重罪一年後就不追究,世界上哪有這麼寬鬆的法律?
anthisan wrote:
〉如果我前知道不能攜帶,我還會帶嗎?這也是我的辯護理由,證明我沒有故意的犯意,無奈中國依然堅持起訴審判我...(恕刪)
還是那句話啊,不懂法並不是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的理由。
海關進關的地方,什麼東西不能入關,什麼東西必須申報才能入關,絕對是有明確說明的。不懂的,你可以問。你不問而偷運槍械入境,善意的解釋可以是你比較糊塗,以誅心之論說你就是意圖走私槍械也沒錯啊。
這一張並不是大陸海關張貼的,但類似的圖片,你不要說你沒看見過:

就算按照常識,槍械或者類似槍械的東西,過海關的時候主动申报,不是常識嗎?故意不申報然後覺得自己很委屈...不申報的後果,你已經看見了...
anthisan wrote:
〉我當然知道,但中國不依法定程式當然不只是一份通知書,如我影片所述拒絕讓我打電話,不讓通知家屬(事後我家人也是一個禮拜後才知道)誘騙的方式(騙我可以打電話,但是到我被關進看守所也沒有讓我接觸電話的機會)執法辦案,公安把我丟進看守所什麼都不管了,我大概兩天后才有人提訊,一個月才見檢察官等等...(恕刪)
大陸司法程序有通知家屬一項,但是你情況特殊,你不是大陸公民,按司法程序要通過公安局-》本地政府對台事務辦公室-》海協會-》海基會-》台灣警方-》你家附近的警察局或者派出所-》你家人這樣的通路,聯繫你的家人不一定能很快。只要警方在24小時內有聯繫本地的政府對台辦,他們就算盡職了。一禮拜後才通知到,也沒辦法。
按中國大陸法律,刑事偵察階段在看守所期間,疑犯並不能打電話,只能由警察代打電話聯繫律師、家人。疑犯有打一個電話的權利,那是在美國。
“公安把我丟進看守所什麼都不管了”,恐怕這期間他們並不是什麼都不管,偵察人員有很多事情在做,只是沒有義務告訴你。
anthisan wrote:
在台灣涉嫌犯罪移送法院,檢察官聲請羈押或交保釋放不得查過24小時
在大陸公安可以先行羈押送看守所,檢察官法院不會有機會提審,我被關押37後才有檢察官來看守所提審我,不要說大陸法律就是這樣,這是違反基本人權,在大陸輕罪羈押甚至押人取證是常態,在看守所我看到不少小偷扒手也是押3-4個月才開庭審判在臺灣可以交保的罪,在大陸一般都是被長期羈押...(恕刪)
你前面說過被抓的時候已經看見刑事拘留通知書,並拒絕簽字。所以並不存在什麼超過24小時才申請羈押的問題。你看見拘留通知書的那一刻,羈押手續已經辦好。
你覺得你被羈押5個月太長,實際上,大陸的法律對於刑事偵察的羈押期限規定如下(現在什麼資料都會扔到網路上,這都是很容易就能在網上查到的):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在侦查阶段的羁押时间,通常称为“侦查羁押期限”,这个期限自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时起第2日开始计算,至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时止。关于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既规定了一般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还对案情比较复杂、重大等有特殊原因的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作出具体规定。
1.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因此,对大部分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侦查完毕;有些案情复杂、在两个月内不能完成侦查任务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可以达到3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是延长期限的前提条件。所谓“案情复杂”,是指案件涉及的犯罪情况比较复杂,如集团犯罪、一人多罪、取证涉及人员众多等情况。
2.四类特殊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四类案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共计可以达到5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这类案件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发生在我国新疆、西藏、青海等省区中交通条件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由于地域辽阔、交通条件很差,有时为了取到一个证据,需要花费几天、几十天甚至更长时间,因此客观上需要较长的侦查羁押期限。二是必须是既重大又复杂的案件,才能适用本规定,并不是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所有案件都可以延长期限。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刑法规定的“犯罪集团”是指人员相对固定,有组织、有指挥地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群体。实践中,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往往是一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在案发地区影响较大;作案人数多,或者订立攻守同盟,或者畏罪潜逃,不易侦破或者取证相当困难,因此需要适当延长期限。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这类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流窜作案案件,由于犯罪分子是外地流动人员,作案地点不固定,调查取证困难二是重大复杂案件。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成立,才能适用本规定延长期限。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多个省区,案情重大复杂,取证人员众多,取证地区范围大,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在四类案件中,对可能判处10年以上刑罚的犯罪的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还作了特别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这就是说,对上述四类案件中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犯,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以到达7个月。
应当注意,上述四类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延长2个月”或者“再延长2个月”,都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公安机关、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本院审查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所以你被羈押5個月,理論上來說並不違法。你是台灣籍,又攜槍械自境外入關,算得上“外地流動人員,作案地點不固定,調查取證困難”,滿足上述第(3)點。司法機構申請延長羈押期限,被批准延長沒有什麼疑問。
anthisan wrote:
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司法程式就沒有任何人權保障這個就是現實,更比不上民主法治的國家...(恕刪)
好像前面每一點都解釋得通,那麼還有什麼疑問嗎?
看前面某位鄉民貼的你在01的發言記錄,似乎你現在還在從事類似的活動。如果是,這算是知法犯法了,還請懸崖勒馬...
這不是開玩笑,同樣的罪名要是被抓到第二次,算累犯,刑責加重,可是非常不妙的。走私槍械這種事,哪個國家的司法機構都不會聽任疑犯逍遙法外的,中國的司法機構雖然沒有美國FBI那麼厲害,但也不是一幫廢柴。可不要哪天在一個跟中國有引渡協議的地方被抓到...(咱們又不熟,算我講太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