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瓜哥哥 wrote:
嫖客有罪嗎?? 之前...(恕刪)
去嫖妓沒罪,賣春卻有罪、老公外遇沒罪,勾引人家老公的有罪
這就是台灣法律有趣的地方,講白一點男人都會犯的就沒罪
其實這是台灣法律的一個大缺點,就是法律不合時宜,而且充滿沙文主義思維
很多婦運團體都說要改了,有些法律地球上更是只有台灣有
翻過六法全書還是可以找到有些法律是半世紀前制定的
記得前幾年有個藝人因為穿有國旗為主要圖案的服裝表演被警察法辦
理由是毀損國旗,現在有人敢在國外穿國旗應該頒獎狀給他

話題回到〝包養〞的話題
雖然我不是很喜歡招開這次開記者的那位委員,但是他說得沒錯「這件案子警察是有業績壓力」
不得不承認這件案子警察是挑軟柿子來吃
因為大學生比較單純、好騙,很多警察在趕業績時都會在學校附近等待傻瓜上門
每個月的月底都會有一堆交通警察在學校附近路口趕業績
趕業績一直是台灣警界的弊病,警改會不知道批評過多少次了
難道說彭婉如命案沒破案前, 所有偷竊案都不能辦了嗎????
劉邦友血案沒破案前, 所有搶劫案都不能辦了嗎????
大案要辦 小案也要辦, 不能以大學生來逃避, 如果該大學生在警察的試探電話中直接肯定的回答那是開玩笑的,
警察會辦他嗎????當然不會, 但是只要提到了錢, 即使是一元, 雖然有點不符比例原則, 但的確涉及金錢和包養給人的性暗示, 抓起來問一問無可厚非;難道警察錯了嗎; 至於有沒有犯罪意圖, 不用到法官那邊, 檢察官就已經認定沒有而飭回了.......
我要強調的重點是只要是案件就該辦而不是警察大驚小怪 只辦小案
只是碰巧的是, 這件事的結果是沒事, 所以警察招殃!!??嘴砲無罪!!??
最後, 開玩笑要有限度, 白目的大學生不要再白目了; 不白目的大學生請自重, 不要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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