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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有線電視業者在公寓出入口貼紙條指稱偷接第四台?(已解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等你撤回刑事告訴之後,就不能再重新提告,是其一。

撤告後假如有人打電話消遣你,你恐怕會氣炸又無計可施,是其二。

建議,既然撤告不見有任何對你實質上的益處而反可能有害,那又何必鄉愿,誠如前面高人提到此種工作無失業之虞,實無須替人掛心。

謹記提告時的初衷。

此外,偵查庭無須準備甚麼攻防,您只要把故事從頭到尾時間地點事實經過告訴檢察官,起不起訴就是檢察官的工作了,提示一個重點,對方何時帶水果來道歉求原諒這件事情一定要提到,當時有錄音更好,因為這代表承認犯罪事實。

============題外話===========

話說我公司一位資深員工,離職前下載兩千筆客戶名單,作為投靠同業籌碼,後來客戶反映上情,乃從電腦主機追查,防止資料外洩系統曾自動備分那位前員工下載的所有的名單和細節,部門主管按兵不動打電話去問那位前員工,想了解他的態度,再確定是否提告。結果對方不承認也不否認,一副你能奈我何,甚至更過分的說已經接觸到一百多位客戶有意願轉單云云,也全部錄音下來。。。

接下來,到了我這裡,告那家同業董事長妨害營業秘密,前員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具體可以求刑五年的重罪,警察通知一到,才哭哭啼啼要道歉,我覺得他的道歉是因為被我們抓到了,而不是誠心有所改變,選擇原諒是對方有具體的反省和行動,讓人覺得斷不至再犯,始有原諒之餘地,與單不單親、有無小孩實無太大關聯,不需對鱷魚的眼淚有所同情。

僅供參考。
樓主告訴的對象應該在第四台業者,因為他們出來執行業務,就代表他們公司,
公司本來就需概括承受員工所作的行為.不然每個出事都推給員工就好拉.
我家也遇過類似的事.
第四台業者派人在巷子裏隨機按電鈴,結果我家的公寓不知那一戶就直接把樓下門打開.
結果第四台的人到(二樓)我家門口敲門,我開了木門後(還有一層鐵門),他們表明身份,直接說我家偷接第四台,
而且要我開門讓他們檢查,
當下我請他們離開,並且把木門關上,結果他們在門外一直敲,邊敲邊叫:不要心虛拉,如果沒有偷接讓我們檢查嘛!!
後來我打電話請警察來,他們才趕緊離開,又到別棟樓去隨機按鈴.
這樣子的手法實在很討厭,業務出來查線或許有獎金,但手法也太誇張,而且穿著還像流氓一般,
我有打去他們公司抗議,結果客服說就讓他們檢查一下就好拉.會不會很扯?
不知要怎麼處理這事比較好?
感謝各位提供的意見,第四台的部分,層級從業務、副理、經理,最後總算驚動了協理及總經理,昨天總經理親自登門拜訪,我再把事發詳細經過重新鉅細靡遺描述了一遍,唯恐他們員工有隱瞞,總經理連聲道歉,一方面請同來的協理記錄我所提到的缺失,並指出缺失中處理不當的內部單位,一方面立即果斷的對我所提出的缺失提出改善措施。

他們提及SOP的部分,在針對疑似偷接戶,以往是外包業務,但因外包品質不佳,常惹民怨,所以結束外包改為自行處理,內部也早已有一套作法,但坦承宣導與教育訓練不足,導致技術人員未通報處理單位而自行處理,才會導致此次事件,而後續的危機處理不善,包括內部聯繫與民眾申訴管道,也因此事而多次召開會議立即改善,總經理承諾此事不會再發生於其他民眾身上。

最後他們提到了撤告訴求,詢問我的意見,我提到,既然總經理提及,我就直言,我自己的部分,澄清及道歉公告是一定要的,精神及名譽賠償的部分,原本是想索賠越高越好,然後捐給媒體曝光率低、募款不易的社福機構,我也保證一毛錢不會進到自己口袋,甚至若該單位運作非常辛苦,也會視狀況自己掏錢加碼,總經理要我開個價格,我開不出來,但我跟總經理說,既然是做公益,價錢自然越高越好,若貴公司有誠意以此為賠償條件,我可以答應讓貴公司以公司名義捐助,以收據為憑,總經理一口答應,並詢問我是否已有捐助對象,我心裡已有幾間,但都是曝光率較高的機構,這幾天還會找一下是否有更合適的機構。

這段期間有上網搜尋了一下該公司於公益活動的參與程度,發現他們每年都會辦較大型的公益活動,看起來是有每年編列公益預算的公司,平時也偶有回饋社會的一些活動,所以坦白說我也心軟了,所以我也承諾在公司方案出來後,會和解撤告。

此事至此也該告一段落了。

最後,若有網友有認識之社福機構,是媒體曝光率低、真的有在做事的,也煩請提供一下,以便小弟做後續處理,再次感謝此處網友提供之意見,雖無法一一回覆,但逐字逐句均有細讀,感恩!
少說多做~少吃多動

lordlost wrote:
感謝各位提供的意見...(恕刪)

恭喜樓主能有如此結果,

權利真的是要靠自己爭取來的

真的不要怕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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