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en_yeh wrote:嗯,真是好問題,你找...(恕刪) 謝謝,純好奇討論,最近雞排吃太多,我已經倒胃口了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條已明確告知「軍用機場」是要塞堡壘所以國防部何需根據第18條畫蛇添足再公告一次呢?倒是觀光局轉知空總96年函文指出「軍民合用機場」不適用此法但是文中還是提醒軍用機場內設施、裝備進行照相、錄影如果目的是刺探或蒐集國防秘密,仍是有觸法的可能...所以起訴與否,要看檢察官認為該攝影師是否有上述的「犯行與犯意」相信檢察官會明察秋毫還他清白,但是軍方的職責與立場多少也應予以尊重所以您這個問題,如果是針對機場的部分,雞排一定是送不出去的吧!
allen_yeh wrote:你有想過都怕匪諜知道的軍事重地還主動公告週知的笑話???...(恕刪) 且 要塞堡壘法 第一條第 1 條 國防上所必須控制與確保之戰術要點、軍港及軍用飛機場,稱為要塞堡壘;要塞堡壘及其周圍之必要區域 (含水域) ,稱為要塞堡壘地帶。軍港、軍用飛機場 本身就是要塞堡壘 此法所要保護的軍事設施不知道你有沒有看過,軍用營舍,或軍用設施周邊 所立的紅色警告牌全是用『公告』的警告牌連在建設中設施有主動在設施周邊公告就算 (15條)且 18條說只要國防部發佈『命令』 只要一只公文書發給給各軍司令部軍事命令 這還需要公告全國大眾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