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並不認為他是存著你說的僥倖的心態。
搜尋"良民證"板上有一堆人再問,他也只是提供訊息,
確實是有幫助到某些人。
能好好的做人誰不想呢?你敢說誰一輩子沒犯過錯呢?
一般人口頭禪 幹來幹去的,有心人一狀告上法院,你很可能就有前科了。
難道這樣就要斷送前途了嗎?帶著會恨過一輩子了嗎?誰都會犯錯的,
只是看有沒有人告而已。
也不要以為檢察官法官會做出正確的判決,通常這種小罪又不用坐牢
他們都不會非常認真看的,盡快結案最好,判個拘役罰點錢又不會怎樣。
通常都斷章取義,草草了事。但是對那些人未來的生活影響或是心理壓力
都是很大的。他們也是人,只要是人都會犯錯,網路上隨便
google就一堆法官檢察官誤判,貪汙,跟黑道掛勾。也有一堆法官被監察彈劾。
殊不知他們的判決下的案子又有多少是正確的?有沒有冤望?
使用法律的也是人...不論是法官檢察官或是律師...
只要是人就有可能犯錯...
所以那些法官檢察官的"自由心證"的判決,也不一定都是對的...
就好比那些犯法的企業主我們都以為會重判,結果無罪,傻眼~~
15年前因年輕氣盛犯了偽造文書跟詐欺,
但當下深知自己自己很不應該、也得到被害人的和解故當庭被判緩刑2年
這期間真的是步步為營引以為鑒~好好做人來回報原諒我的被害人
那時有略懂法律的朋友告訴我:只要緩刑2年內別再犯案乖乖地就會沒刑責了也不會有前科
但直到今年1月因爲想捍衛自己的名譽卻被有心人提告毀謗名譽的刑事案件
當時被警察局傳喚做筆錄時,偵查的警察問我是否有犯過案
我心虛地說「沒有」,想說筆錄警察應該無法看到個人的犯案記錄
哪知道⋯⋯對方回我:「你不是在某年某月⋯⋯有犯偽造文書跟詐欺⋯」
我回:「不是緩刑2年內沒犯錯就沒事了嗎?」
筆錄警察回:「有犯罪的事就是有做,怎麼會說沒做~我這裡一查就都看得到⋯」
當下真的覺得自己又再次後悔年輕做錯事,真的很難堪T_T
感覺做錯的事如影隨形地一直告訴我:你無法翻身的⋯
雖然今年的被告毀謗名譽的刑事案件因遇到好心的檢察官幫忙,最後和解並撤消起訴~
但一直存在的疑問是:那我到底能否在聘職的公司行號(大公司)合約書上的「曾經有犯罪紀錄」或
「曾經前科、刑事等犯罪紀錄」中填"否"
怕到時填了否後,突然被公司查到有犯罪紀錄會被公司反告⋯名譽就更毀了
希望能幫我解答一下,我到底能否在公司的犯案記錄中保證書中簽下自己的名字呢?!
因為不行的話也不想害到幫我做保證人的朋友
很希望自己能努力有希望地再次抱持進大公司努力打拼的機會
sam_chou wrote:
我有一個朋友去年因妨害風化被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
罰金繳了。。昨天去申請刑事記錄證明有把這條列出來。
不是易科罰金就不會列了嗎?
因為要等五年才不會列出
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民國91年06月12日公佈)
第六條規定: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
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就是下面6點都不會有印出前科記錄)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被判緩刑,但緩刑期間沒再犯罪)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沒被判刑期,只被判拘役或可易科罰金)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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