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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毀損罪"一問

根據多次報警, 告人, 被告的綜合經驗... 我想板主是誤解警方了...

1. 當被害人發現自己的機車受到損害, 他若不以刑事毀損的名義去報警... 通常無法調閱監視錄影帶... 也就無從得知自己機車的損害究竟是肇因於"蓄意破壞"或"過失"... 所以被害人沒有錯!... 警方依法辦理, 也沒有錯!

2. 刑事毀損屬於告訴乃論, 當警方連絡到雙方時, 雙方即可就毀損的部份進行和解... 和解完成的話, 被害人就可以直接在警局做"撤告"的筆錄... 約二個月左右就可以收到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

3. 如果雙方無法和解, 但刑事部份並不處罰過失犯, 所以即使案件走到地檢署, 檢察官應該也會以"不起訴"來結案... 被害人最終必須以民事來求償...
所以重點就是你明明知道當下已經有損壞對方機車,

但你沒有留下任何資訊,也沒有主動要聯絡對方,

而是"數日後"對方報案了,你才至派出所和解賠償,

那我就不懂你一直在強調你"不是故意"的意義是什麼?

因為你是不是真的不是故意,誰會知道?! 認定標準是?

這麼愛不是故意這點打轉,那幹嘛不直接留下聯絡資訊或直接至派出所說明,

你難道沒有抱著僥倖的心態,對方沒報案就不用賠了,如果一開始你有主動解決這件事,

你也不用花這麼多時間來這邊發問質疑了。
iverson75124 wrote:
所以重點就是你明明...(恕刪)


是不是故意的
法律上就是要證明你的動機行為
比如說
我跟他之前有發生過糾紛,我欠他錢等類似的前提

對方如果不能提供相當的動機證明來說
我把他的車子弄倒是存心有意的
那就是沒有

就好像你跟人家開車在路上發生意外相撞
你也能告對方故意撞你嗎?
法官只會看
你拿出甚麼來證明對方的動機是存在的
比如說
撞車前你跟對方有競速飆車~對方輸你火大來撞你
這就是一個動機

又好比說你在游泳池游泳
對方持刀近來砍你幾刀
因為游泳池這種地方不會有人隨便帶刀近來
他在不適當的場所帶了不適當的東西
法律上就足以證明他帶刀近來殺人的動機已存在

試問我把對方車子碰撞倒後又主動拉起
你要用甚麼動機來證明我是故意的
法官不認識你我他
法官只會看證據來說話
有證據就判,沒有就是沒有
你一直說我存心故意那你就提出你的動機論點
提得出來
我才需要去解釋我沒有的動機在哪
那你從我的回文中說說我的動機點在哪好了
提告(攻擊方)被告(守方)有攻擊才需要守備
這麼簡單的道理你不會不知道吧
真的很棒棒
阿姆豆好棒棒 wrote:
所以我強調
派出所也不能照規矩來?
警察怕被人說吃案
毀損罪成立的要件有哪些,警察當時為何不提出讓對方知道
明明就沒有的事情要怎麼說吃案?
別人說你傻你就真的傻?...(恕刪)


多PO,43

阿姆豆好棒棒 wrote:
法官不認識你我他
法官只會看證據來說話
有證據就判,沒有就是沒有(恕刪)


你自己都說 法官了

法官
法官
法官

警察沒有權利做任何判決, 他只能按照移送或是和解程序走,

這樣懂了嗎?

你如果繼續抱持這種態度, 我看對方願意和解的機會不高.
最後可能也只是賠幾千塊了事.

還有, 請不要誤導, 告訴乃論罪不會用到檢察官, 拜託拜託.

樓主把氣發錯了對象, 和解為上上策.

六藝君子 wrote:
告訴乃論罪不會用到檢察官...(恕刪)


有這種事?

依照我跑過幾次地檢署跟法院的經驗,跟您分享一下:

1.告人是國民的基本權利,舉凡刑事或民事案件,都可以提告,刑事分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兩者,告訴乃論必須由當事人方可提出“告訴”(本件案例即是),非告訴乃論者即涉犯公訴罪,當事人可自己提出“告訴”,或由第三人“告發”,上述刑事案件不論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皆可請警察機關提出告訴(發)或直接具狀至地檢署申告,最後由檢察官複訊。民事案件則直接向法院具狀提告訴,無法提告發,一般檢察機關不受理民事案件。
2.本案明顯是屬民事糾紛,但是直接向法院具狀提民事告訴須繳納裁判費,故實務上校較常使用以刑逼民,先告刑事起訴後再提民事,由公訴檢察官替自己要錢,但前提是必須被起訴,且刑事部分有罪。
3.本案對方向警察機關提刑事毀損是沒問題的,警察必須偵辦,否則就是吃案,且提刑事告訴才有刑事偵查(調閱監視畫面,查閱你的車牌,調查你的年籍資料等等),對方如沒有提刑事告訴,警察機關一般不會理他。對方既然提告了,警察自然要傳你來做筆錄,一般都會請當事人和解,如果無法和解就直接移送地檢署,之後檢察官會發刑事傳票給雙方,請你們來複訊,但是還是會請雙方和解,畢竟辦這種鳥案既沒有績效也對升官沒有幫助,如果雙方無法和解就開始偵辦,請您耐心等待包大人的明察秋毫,就本件來說我認為會不起訴處分,就像你說的無法證明你是故意,縱使包大人不小心將你起訴,還要到法院去,法官也一定是判你無罪。
4.你一定會很不爽,只是不小心也會招惹官司,沒錯!因為我說過(其實是律師說的):告人是國民的基本權利!!只要你沉得住氣,慢慢陪他耗,正義是屬於你的,但是民事部分你就一定會輸,所以早點和解是王道,和解的時間點有3個:第一在警察機關、第二在地檢署、第三在法院,這3個時間點可以因為和解而撤告,但是記住,越往後面對方的價碼會越高,這是人性。
5.如果你當時堅持不和解,因為你沒有故意,案子最後不起訴處分,你也可以反擊告對方誣告(你也有國民的權力!!),只是我認為誣告也不會成立就是了,但這都只是刑事部分而已。

附帶一提,地檢署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會寄給雙方,對方不服還可再議,再議駁回對方不服還可以交付審判,但是如果是因為和解而撤告,對方則不可再提告,所以見好就收,畢竟對方機車有被毀損是事實,就本案民事部分早晚都要賠一筆錢,早和解也算好事。

以上囉理巴唆的,希望你可以釋懷!
阿姆豆好棒棒 wrote:
本人親身一個實際案...(恕刪)

barition wrote:
依照我跑過幾次地檢...(恕刪)


受教了

感謝分享經驗
真的很棒棒
阿姆豆好棒棒 wrote:
本人親身一個實際案...(恕刪)


你當下留在那等車主回來了就不會被告
跑什麼跑
跑了有留電話在對方車上嗎?

jacky8000303 wrote:
你當下留在那等車主...(恕刪)


你沒看懂我上面的文章嗎
我有說對方不能告我嗎?

我只是質疑警方處理的程序

上面同樣有人跟你問了同樣的問題
又是一個答非所問的
真的很棒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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