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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票法律問題 ~~

小多大早安
星期一的早上又有問題來請教
表姊上週有將本票跟申請狀送去地院
收到補正的事項
其中有一點是陳明 提示日期
請問這個日期是指?


本票總共有12張
上面都沒有寫到期日
只有寫簽票日


其中

9張的簽票日是 99年11月12日
1張的簽票日是 99年11月25日
1張的簽票日是 99年11月25日
1張的簽票日是 100年1月13日
1張的簽票日是 100年7月8日

那提示日部份是要統一寫哪個比較妥當

因為沒有註明提示日就會被駁回的樣子




在麻煩您專業的告知

感激不盡

謝謝
chenchen大您早:

不好意思,網路問答有隔空抓藥的問題,
原本以為很簡單的本票裁定申請,
沒想到也有出乎意料的問題發生。

本票到期日為應記載事項,
法律上"應"="必須",
早期法院對於空白授權票據的合法性其實是有爭議的。

依法律行為授權代理的觀念來說,
到期日空白授權的本票,
可以認為是"見票即付",
再依票據法規定:見票即付之票據應該自發票日起6個月以內為付款之提示。

時間要抓一下,
可參照實際與對方催討、談判的日期,
提示日建議不要超過發票日6個月以上。
小多大午安

這個人大概從今年的6月份開始就完全失聯
所以提示日 我可以全部都寫是102年的6月30日嗎

再者
那是要重新寫一張申請書狀
還是空白的打一打 附上收文字號那些相關及可


謝謝您的專業講解

chenchen大您好:

提示日期也關係到利息起算日,
一般來說是越早越好。

至於本票如果有前手的話,
見票即付的本票要在發票日以後6個月以內提示,
否則不能跟前手追償。

至於本票的時效,
由於未記載到期日,
所以是由發票日起算三年,
不會因為提示日期而有影響。

陳報狀要註明股別案號跟陳報人姓名,
陳報狀內容大概可以寫:
依 鈞長指示,陳報本件本票之提示日期(如附表)。此致
台灣..地方法院
附表:
編號1.票號...金額...發票人...發票日期....提示日期....
編號2.票號...金額...發票人...發票日期....提示日期....
編號3.票號...金額...發票人...發票日期....提示日期....
..............
首先 謝謝板上大大們專業指導 尤其是小多大大
小弟不勝感激

經過1過月的等待 小弟已順利收到確證了 (不過居然是平信)

經去國稅查詢後 果然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
所以就先不打算強制執行了 因為還要繳2萬多元的執行費
想說過2年再拿本裁文去做強制執行

102年拿到本裁文與確證.......不作強制執行
105年到期前........ 拿本裁文強制執行...繳執行費
無財產............. 核發債權憑證......又可以再展延3年到108年

(這樣應該沒錯吧)
請大家指導一下


謝謝
您靠自己能力完成了本票裁定的程序,恭喜!

本裁的效力是根據本票本身而來的,
保守一點的算法是從本票到期日起算三年。
相關法院費用收據也要保存起來,
屆時若對方有財產可清償,
可以一併追償程序費用跟執行費用。

686 wrote:
經去國稅查詢後 果然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
所以就先不打算強制執行了 因為還要繳2萬多元的執行費
想說過2年再拿本裁文去做強制執行

沒有順便查前一年度的所得嗎?

如果有:
利息所得=>扣存款(須特定XX銀行XX分行)
股利所得=>可以請法院函查集保,可扣其集保股票
薪資所得=>當然就直接扣薪水囉


執行費是債權金額的千分之8,你要繳2萬多,推算債權金額超過250萬
如果他名下無財產和所得
繳這執行費真的很痛...

但是又不能不中斷時效!
所以強制執行法第 28-3 條出現了
債權人聲請執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徵收執行費新臺
幣一千元。
但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應徵收之執行費低於新臺幣一千元者
,依該規定計算徵收之。
債權人依前項憑證聲請執行,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免
徵執行費。
債權人依前二項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者,應補徵收按前條第一項
規定計算執行費之差額。


有了這條之後,敘明債務人無財產
請法院逕換債證,只要繳1千元就可以中斷時效囉
日後倘發現他有財產或所得時,要強制執行再補繳執行費即可

還有~~本票正本記得收好嘿!!!
以後強制執行都要拿正本給法院的喔!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小多大,Lawu大,各位板上的大大早安

星期一的早上又有問題想跟各位大大請教了





如圖片所示

第一張是欠表姐錢那位 依造大大們建議申請本票裁定寄回來的結果
請問這樣是確定本裁了嗎
還是要等10天後對方若沒有抗告 法院才會在寄通知



第二張是有債權憑證查詢欠款人的結果
目前此人是加保在公會
那這樣是否就無法去扣查其薪資或是帳戶是否有款項可扣除嗎


謝謝各位大大

感激不盡
chenchen0718 wrote:
第一張是欠表姐錢那位 依造大大們建議申請本票裁定寄回來的結果
請問這樣是確定本裁了嗎
還是要等10天後對方若沒有抗告 法院才會在寄通知

這還沒確定

但是已經可以拿這張去國稅局查財產和所得了
chenchen0718 wrote:
第二張是有債權憑證查詢欠款人的結果
目前此人是加保在公會
那這樣是否就無法去扣查其薪資或是帳戶是否有款項可扣除嗎

加保在工會通常是無法扣他的薪水

除非你知道他在哪裡工作,可以直接向法院陳明扣債務人於第三人(公司)之薪資債權

銀行帳戶的部分,只要你可以確定X銀行X分行有戶頭,就可以扣
謝謝 Lawu大

但是我怎麼可能知道這個人有什麼帳戶

這個部份不能跟法院申請調查嗎

直接查詢此人名下戶頭是否有錢


我聽說很多欠錢的人上班
都會要老板不要保勞保
但是依舊還是有薪轉


感謝Lawu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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