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日期也關係到利息起算日,
一般來說是越早越好。
至於本票如果有前手的話,
見票即付的本票要在發票日以後6個月以內提示,
否則不能跟前手追償。
至於本票的時效,
由於未記載到期日,
所以是由發票日起算三年,
不會因為提示日期而有影響。
陳報狀要註明股別案號跟陳報人姓名,
陳報狀內容大概可以寫:
依 鈞長指示,陳報本件本票之提示日期(如附表)。此致
台灣..地方法院
附表:
編號1.票號...金額...發票人...發票日期....提示日期....
編號2.票號...金額...發票人...發票日期....提示日期....
編號3.票號...金額...發票人...發票日期....提示日期....
..............
686 wrote:
經去國稅查詢後 果然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
所以就先不打算強制執行了 因為還要繳2萬多元的執行費
想說過2年再拿本裁文去做強制執行
沒有順便查前一年度的所得嗎?
如果有:
利息所得=>扣存款(須特定XX銀行XX分行)
股利所得=>可以請法院函查集保,可扣其集保股票
薪資所得=>當然就直接扣薪水囉

執行費是債權金額的千分之8,你要繳2萬多,推算債權金額超過250萬

如果他名下無財產和所得
繳這執行費真的很痛...
但是又不能不中斷時效!
所以強制執行法第 28-3 條出現了

債權人聲請執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徵收執行費新臺
幣一千元。但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應徵收之執行費低於新臺幣一千元者
,依該規定計算徵收之。
債權人依前項憑證聲請執行,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免
徵執行費。
債權人依前二項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者,應補徵收按前條第一項
規定計算執行費之差額。
有了這條之後,敘明債務人無財產
請法院逕換債證,只要繳1千元就可以中斷時效囉


日後倘發現他有財產或所得時,要強制執行再補繳執行費即可

還有~~本票正本記得收好嘿!!!
以後強制執行都要拿正本給法院的喔!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