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錯事沒什麼 就算你謊報又如何 只要你誠實 出來跟大家鞠個躬 說聲對不起 我當初謊報是為了如何如何 我相信今天不會走到這個地步 而製作單位更了不起 偽造身份證 我覺得這才是造成今天會這樣結果的原兇
楊先生 如果您有機會看到這一篇 我想跟您說 不管您幾歲 都不影響我對您歌聲的讚揚 非常多人都喜歡您
人都會做錯事 雖然這次您沒有處理好
ps我突然想起來 偽造文書.......是非告訴乃論罪吧 不用人去告那種的@@"只有發現就成立......
轉貼於跳躍的宅男
GUCCI-egg wrote:
主持人陶晶瑩聽聞詹仁雄說到楊宗緯要退出一事,心疼哽咽,不忍楊宗緯跟「星光大道」Say Good bye,陶子以媽媽的心情表示,「這只是一個歌唱比賽,這群年輕人每個都很誠懇、很認真,對他們就像教育兒女一樣,希望他們誠實、勇敢、有目標,難道有誰一輩子都不犯錯嗎?如果小荳荳犯錯,我不會一直嚴厲的責罵她!但我會告訴她,可不可以改過,因為,沒有人是完美的。」
斷章取義的影響力真的是太大了吧...
是啊!!桃子是講了這句話...
但也說要誠實勇敢面對阿...
這聳動的標題真的會很容易讓人感到不好的想法...
如果媒體不這樣斷章取義的下標題
我想很多人是不會被誤導的!!
每個人有每個人的信念,
我會遵循這信念走下去,
我也會為了這個信念好好的活著。
-阿達仔
這可是重罪

刑法
第 一五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16 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 218 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 219 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依據上開法令,變照身份證影印本 生日 犯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之變照文書之罪。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否因為變造出生日期讓自己 變成未滿25歲其他人無法進入選秀活動。
但是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錦村表示,目前沒有人告發檢舉此事,不會主動偵辦。
需要一個人去告發才可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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