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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晶瑩在記者會上哭著說:誰從小到大沒犯過錯

我倒是覺得看到這標題蠻訝異的,因為我之前就有先閱讀過相關新聞。

我明明記得陶後面還有講話阿~完整的應該是
有誰一輩子都不犯錯嗎?沒有人是完美的,改過就好。

我以為這個道理跟「犯錯並不可恥,可恥的是不認錯不改過」一樣吧!
當然,是因為她非犯錯者本人說這句話我才認為很ok,如果是犯錯者本人說這句話就不ok拉!

陶晶瑩又不是明明知道楊說謊,還支持他繼續說謊。有什麼不對嗎?!

難道各位得知朋友犯錯,又猶豫不決是否要承認之時,不會告訴他:沒關係,雖然你做錯了,但是只要你勇於認錯,以後改過,相信大家還是會慢慢的諒解你的~~~

(當然,我不是說那種傷天害理的錯喔^^)
基督徒的喜樂
舞影 wrote:
我倒是覺得看到這標題蠻訝異的,因為我之前就有先閱讀過相關新聞。

我明明記得陶後面還有講話阿~完整的應該是
有誰一輩子都不犯錯嗎?沒有人是完美的,改過就好。...(恕刪)


我沒看新聞,不過看到這文發的標題,和舞影大發的文,
經查詢的結果..
陶子哽咽地說:「這只是一個歌唱比賽,這群年輕人每個都很誠懇、很認真,希望他們誠實、勇敢、有目標,但有誰一輩子都不犯錯嗎?沒有人是完美的,改過就好。」

我發現..這篇跟新聞報導有何不一樣,用聳動的標題,卻斷章取義..
還好我看到最後一篇,不然我也被標題誤導了
還以為陶子覺得說謊沒什麼大不了。
陶子說誰沒犯過錯,改過就好


請問楊有為假年齡的事道歉說明嗎?既然沒有,哪來的改過


所以結論陶子根本是混亂視聽,哭哭啼啼的記者會只是為節目造勢而已,盡說些道貌黯然的話

陶子是很聰明的主持人,只不過她往往被人看到她的小聰明而已,說話也常常讓人有心胸不夠寬大的疑慮,從她之前批林志玲之類的話就可看出她的格局

身為公眾人物卻帶頭扭曲價值觀,被譴責活該
心胸不夠寬大??

那發文的人心胸就很寬大嗎??

我不這麼認為

陶晶瑩是什麼樣的格局輪的到誰來批評?

不喜歡她不要看她的節目就好

等成了仙夠資格再來批



誠實這2個字...其實是解決很多事的最快的捷徑 人可以犯錯 但是要誠實面對自己的錯 而不是一錯再錯

做錯事沒什麼 就算你謊報又如何 只要你誠實 出來跟大家鞠個躬 說聲對不起 我當初謊報是為了如何如何 我相信今天不會走到這個地步 而製作單位更了不起 偽造身份證 我覺得這才是造成今天會這樣結果的原兇

楊先生 如果您有機會看到這一篇 我想跟您說 不管您幾歲 都不影響我對您歌聲的讚揚 非常多人都喜歡您

人都會做錯事 雖然這次您沒有處理好


ps我突然想起來 偽造文書.......是非告訴乃論罪吧 不用人去告那種的@@"只有發現就成立......


轉貼於跳躍的宅男
NDMC wrote:
是這一篇http:/...(恕刪)


此篇如果屬實被媒體報導出來的話,那殺傷力可能會讓他聯去別的地方比賽的勇氣都沒有

其實我覺得楊宗緯雖然一開始說了謊!但只要勇於認錯出來跟大家道歉..還是可以繼續在演藝界發展的啊

只是過了好幾天還不見他本人出來澄清..這樣對他很不好,單就歌聲部分來說他還是唱的很棒

也希望能聽到他唱自己的歌曲
GUCCI-egg wrote:
主持人陶晶瑩聽聞詹仁雄說到楊宗緯要退出一事,心疼哽咽,不忍楊宗緯跟「星光大道」Say Good bye,陶子以媽媽的心情表示,「這只是一個歌唱比賽,這群年輕人每個都很誠懇、很認真,對他們就像教育兒女一樣,希望他們誠實、勇敢、有目標,難道有誰一輩子都不犯錯嗎?如果小荳荳犯錯,我不會一直嚴厲的責罵她!但我會告訴她,可不可以改過,因為,沒有人是完美的。」


斷章取義的影響力真的是太大了吧...
是啊!!桃子是講了這句話...
但也說要誠實勇敢面對阿...
這聳動的標題真的會很容易讓人感到不好的想法...

如果媒體不這樣斷章取義的下標題
我想很多人是不會被誤導的!!
每個人有每個人的信念, 我會遵循這信念走下去, 我也會為了這個信念好好的活著。 -阿達仔
我也覺得發文者斷章取義,混淆視聽,聳動的標題只是為衝人氣而已,還盡說些道貌黯然的話
NewYorker2007 wrote:
我也覺得發文者斷章取...(恕刪)


只能說現在網路發達,言論自由到不行
所以,人人都會有可能犯那些記者常斷章取義的錯

很多東西都不如抬面上的那樣,
就當作一場戲,看看就好了嘛
...

沒必要因為電視上播什麼 就影響自己心情

唱歌唱的好,我們拍拍手
講話講不對,我們搖搖頭
就好啦


PEACE!




☆我愛01☆
基本上我比較在乎身份證影印本偽造,這個公訴罪 偽造文書到底檢察官何時才要去辦這個人?

這可是重罪

刑法

第 一五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16 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 218 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 219 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依據上開法令,變照身份證影印本 生日 犯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之變照文書之罪。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否因為變造出生日期讓自己 變成未滿25歲其他人無法進入選秀活動。

但是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錦村表示,目前沒有人告發檢舉此事,不會主動偵辦。

需要一個人去告發才可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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