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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人認識他嗎? 急! (可能就在大安區)


海斯勒 wrote:
老婆又沒寫上妳的名字 怎麼證明 ...(恕刪)

1.婚姻之成立基於登記.
2.雙方身份證上配偶欄中有雙方的名字.
3.其他文件上也會寫明雙方關係.
但若無法律上定義之婚姻關係則不受法律保障與規範.
a24976440 wrote:
不過
都有影像、有記錄了
就拿去派出所報案吧...(恕刪)


正常來說應該是報案了
超商才會給他那些影像
我在猜應該就是關鍵的那個畫面(揀東西)剛好沒拍到
所以警察大概也不想處理
因為真的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所以樓主可能急了
只好到處po文
看他那個圖是102年3月29日
也就是說已經整整一個月了
大概是警察那邊也完全沒消息
所以只好自力救濟了
我是很同情他啦
不過他的做法要再小心一點
因為他非常明確的告訴網友
"就是他幹的"
這點要非常小心

海斯勒 wrote:
對阿 為啥要還

東西掉了就已經不屬於自己的了 ...(恕刪)


別人車停在路邊, 你能去把它吊回來據為己有嗎?
WHY?

940nw wrote:
正常來說應該是報案了
超商才會給他那些影像
我在猜應該就是關鍵的那個畫面(揀東西)剛好沒拍到
所以警察大概也不想處理
因為真的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所以樓主可能急了
只好到處po文...(恕刪)


許多竊盜案件雖沒有影像中嫌疑者的直接犯案的畫面
警方也可以通知其到案說明.
端看接案單位/人想不想處理, 要不要積極處理.

940nw wrote:
原來這叫惡言
感謝分享!
犯罪行為比惡言還惡
喜歡我的文章不一定要回報我 ╯ 3╰
影片中監視3/29日距今也一個多月了,如果圖中皮夾是PO文當事人的就足以構成刑法337條:意圖為自己或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 侵占脫離持有物罪,PO文的網友(當事人)只是想找回失物,並非刻意影響他人及公眾權益,實在沒有必要刻意攻擊當事人!
940nw wrote:
那我坦白告訴你
如果你沒有拍到他揀皮包的那個畫面
你一點辦法都沒有
就算你找到人又怎樣?
他說他有一個一樣的皮包
請問
為什麼他就要拿出來讓你們看?
因為你們懷疑他
所以他就要讓你們檢查
甚至去他家搜索
是這樣嗎?

無恥的人自然有很多無恥的方法..
硬說畫面中的人不是自己也行..

所以首先還是得找到當事人..
若真的不是畫面中的人拿走..
樓主自然該給畫面中的人一個清白..

當事人沒找到前..
..也不太好先入為主認為他會死不承認.不是嗎..??
真的會有人想看簽名?
看他那個圖是102年3月29日
也就是說已經整整一個月了
大概是警察那邊也完全沒消息
所以只好自力救濟了
我是很同情他啦
不過他的做法要再小心一點
因為他非常明確的告訴網友
"就是他幹的"
這點要非常小心
這已經跟"我認為""我想"不一樣啦
這已經告訴網友
"就是他"
而網友"通常"也會認為
"就是他"



fisheriestw wrote:
1.婚姻之成立基於登...(恕刪)


那是文件上 走在路上那怎麼分
去年我們就已經證明了啦,男人啊!不用過40啦,基本上滿18就已經剩張嘴了
海斯勒 wrote:
那是文件上 走在路上那怎麼分 ...(恕刪)


走在路上你會不認得你老婆嗎?

凹東凹西的會讓你的說詞比較有說服力還是比較有台階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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