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斯勒 wrote:老婆又沒寫上妳的名字 怎麼證明 ...(恕刪) 1.婚姻之成立基於登記.2.雙方身份證上配偶欄中有雙方的名字.3.其他文件上也會寫明雙方關係.但若無法律上定義之婚姻關係則不受法律保障與規範.
a24976440 wrote:不過都有影像、有記錄了就拿去派出所報案吧...(恕刪) 正常來說應該是報案了超商才會給他那些影像我在猜應該就是關鍵的那個畫面(揀東西)剛好沒拍到所以警察大概也不想處理因為真的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所以樓主可能急了只好到處po文看他那個圖是102年3月29日也就是說已經整整一個月了大概是警察那邊也完全沒消息所以只好自力救濟了我是很同情他啦不過他的做法要再小心一點因為他非常明確的告訴網友"就是他幹的"這點要非常小心
940nw wrote:正常來說應該是報案了超商才會給他那些影像我在猜應該就是關鍵的那個畫面(揀東西)剛好沒拍到所以警察大概也不想處理因為真的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所以樓主可能急了只好到處po文...(恕刪) 許多竊盜案件雖沒有影像中嫌疑者的直接犯案的畫面警方也可以通知其到案說明.端看接案單位/人想不想處理, 要不要積極處理.
影片中監視3/29日距今也一個多月了,如果圖中皮夾是PO文當事人的就足以構成刑法337條:意圖為自己或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 侵占脫離持有物罪,PO文的網友(當事人)只是想找回失物,並非刻意影響他人及公眾權益,實在沒有必要刻意攻擊當事人!
940nw wrote:那我坦白告訴你如果你沒有拍到他揀皮包的那個畫面你一點辦法都沒有就算你找到人又怎樣?他說他有一個一樣的皮包請問為什麼他就要拿出來讓你們看?因為你們懷疑他所以他就要讓你們檢查甚至去他家搜索是這樣嗎? 無恥的人自然有很多無恥的方法..硬說畫面中的人不是自己也行..所以首先還是得找到當事人..若真的不是畫面中的人拿走..樓主自然該給畫面中的人一個清白..當事人沒找到前....也不太好先入為主認為他會死不承認.不是嗎..??
看他那個圖是102年3月29日也就是說已經整整一個月了大概是警察那邊也完全沒消息所以只好自力救濟了我是很同情他啦不過他的做法要再小心一點因為他非常明確的告訴網友"就是他幹的"這點要非常小心這已經跟"我認為""我想"不一樣啦這已經告訴網友"就是他"而網友"通常"也會認為"就是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