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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之侵犯 VS 知識教育之分享

馬克蘇 wrote:
有空去搞清楚那個人做了些什麼事,再來這裡發表你對他的作法有什麼看法吧


首先,我認為樓主之所以發表這一串,並不只是為了和林先生打官司這一件事情,而是希望藉這慘痛實例提醒大家,隨便轉貼未授權的東西都有可能吃上官司. :-)

其次,不要因為林先生的個人行為,就把未告知原作者即逕行轉載、重製他人原創作品的這種行為認為是理所當然,只要不營利原作者就一定要容忍原諒. 無關林先生的個人作為,很多網友在討論區寫的開箱文、第一手評介,被其他網友不知會即私下轉貼他處時,也一樣非常不爽.

我之前的發文,也只是點出以下這一法律常識:
當你在轉貼某樣內容時,你取得該內容的那個網頁或網站或書面文件的所屬單位,
或許根本無權允許你自由轉載



馬克蘇 wrote:
著作權、專利權,雖然說在這個財權凌駕一切的社會裡真的算是保護那些財閥用的,但多少有些地方是可以稍稍保護一下窮苦的發明家跟辛苦的著作人,但別忘了,著作權最開始的想法並不是為了讓發明寡占,而是為了讓人類的美好發明流傳後代,只不過到了律師、財團跟不肖的人手裡,變成是斂財的手段罷了


著作權/專利權最開始的想法當然不是為了讓發明寡佔,所以也有有效年限的設計.
依法主張自己的權益,以及我善意提醒大家注意在轉貼東西時仍有可能觸法,這對您來說也許是廢話,但其中有些觀念卻是不少人應該有卻沒有的基本法律常識. 因為著作權是告訴乃論,所以當涉嫌侵權時,你自己就要衡量自己的運氣好不好,著作權人要不要來告你,或是你的心臟好不好,真的被告後能不能承受的了.如果你自認運氣不好心臟也不好,那麼在轉貼/轉載時最好就要慎重再慎重. :-)

我之前的文章裡就說過了, 遇到自己東西被侵權時,"通常大家都是先書面警告一下,如果未獲改善才會真的告下去." 像林先生玩到這樣,當然會很多人反彈. 而我之前也根本沒扯到著作權法會不會被某些人濫用或林先生的做法合不合人情,真的只是再次提醒大家隨便轉貼東西可能觸法罷了.

我個人厭惡知法玩法甚至利用法律斂財,但也不喜歡在無知情況下誤觸法網然後怨東怨西懊惱許久. :-)


~ 臨.兵.鬥.者.皆.陣.列.前.行 ~
6000張底片要50萬....

我在想這位林先生應該很心疼底片錢吧

(嘿嘿....這次我又拍到好鳥了.....我想應該價值100萬吧,這種價碼比國家地理頻道專任攝影還好賺阿,只是還要告上一些時間就是了...)
Intel Pentium MMX 200MHZ ASUS TX97-E NEC 32MB EDO RAM*2 Winfast S280V2 2MB Q

k0281 wrote:
如果對方要求"姓名標示-禁止改作-非商業性"
那不經作者同意但完整引用到類似01這樣放滿廣告的討論區算違法嗎?
不經作者同意引用到個人BLOG,但放上GOOGLE廣告這樣呢?


這點我有請教過老師,基本上CC是保護創作的產品
你說的01他算是一個平台,這是分開的事情。

"不經作者同意引用到個人BLOG"
這一點假設不成立...因為引用CC法則就已經算是開放他的作品供人引用編輯
當然要在他所說的條件下
用我的單眼捕捉最動人的妳; 用妳的雙眼看見最真實的我
lyou wrote:
首先,我認為樓主之所...(恕刪)


其實,只要搞清楚法律能引用的範圍,其實就可以了,講這麼多,反而讓一般人看不懂。
一般來說,只要是非商業性的引用,且註明出處,這是在法律保護的範圍之內的,即使沒有告知對方,但道德上這樣其實是不宜的。

若,林先生在主張自己的權益而最後被判敗訴時 ,勝訴者可依法提起求償,依民事訴訟法小額求償可由法官直接認定的規定,但請保留相關的交通車資收據及相關證明,以利求償。
法律不外乎人情,依林先生這樣不分情節,一律提告的做法,只會讓人們的感觀愈來愈負面,僅管他的出發點並沒有錯。
看完了這篇...
我覺得
以後照片還是自己拍好了
IG:imkimifa
前幾天上課...
老師有說到..

網路上有些人專門就是自己創作圖片或是拍攝照片..
然後去申請專利...
接著就到處搜尋看看是否有人拿去用...
然後接著就準備向盜用者提告拿獎金了...
是真的有人靠這樣賺錢..

板大也是一個例子

人沒變.......只是感覺變了。
那些被拍的動物們可以去找那些人要錢嗎
利用動物來賺取他人金錢,真是可恥....拍這些照片不就是要跟大家分享這些大自然嗎?? 竟然這樣就提告,真是令人想吐
Brad
告訴者求償高額賠償金的行為實在令人不恥!! 但是一般人對於網路分享的觀念也要加強教育!!把自己的作品放在網路上分享,目的是分享給大家欣賞與認識,除非特別申明,否則分享是不包括"拿去用"!! 只要您把圖片或任何作品,在未獲得許可下複製,下載,另存等等,都違反法律上有關重製罪的定義!!
cessna172 wrote:
告訴者求償高額賠償金的行為實在令人不恥!! 但是一般人對於網路分享的觀念也要加強教育!!把自己的作品放在網路上分享,目的是分享給大家欣賞與認識,除非特別申明,否則分享是不包括"拿去用"!! 只要您把圖片或任何作品,在未獲得許可下複製,下載,另存等等,都違反法律上有關重製罪的定義!!


這點小弟認為有疑義,PO在網路上的照片、文章,在無數閱覽者的無意識下,都已經存在閱覽者的使用電腦中,基本上已經「複製、下載、另存」了,重製的定義,應該不是這麼狹隘才是

況且在網路上公然展示的照片,就好像貼在公佈欄上的東西,難道還能阻止別人拍攝嗎?


另外回前面網友說的,著作權的概念在台灣法律上是很模糊的,真的要講,還有很多餘地,就好像那位林XX的官司,其實有很多是欺負被告無法花時間去跟他耗、也不是那麼懂法律,因此賠錢和解,但也有不少人跟他耗到底,打贏官司的也不少,前面有人貼出的那個插畫家就是如此,之前他告某些學生也是敗訴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回覆您第一個問題,著作權法第三條: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因此當您把檔案另存下載時,都是脫離原本的檔案變成另一個新檔案,就是重製!!
不過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所以網路瀏覽時,資料必須傳輸到您電腦的行為並不違法(事實上您也沒有把檔案保存下來)

第二個問題,網路如同公開展示行為,展示並不代表沒有著作權保障,也不表示可以被重製利用
著作權第二十七條: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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