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我跟朋友回到"事發現場"找那二隻狗
非常巧,我們遇到狗主人帶二支狗出來散步(約30~40歲的婦女)
當然我們直接去跟她說7/30的事
她直接回我""不可能,我們帶狗出來人都會在旁邊,那不可能是我們的狗""
然後要我拿行車記錄器
當然我只能回他說:我又沒有開車,我是散步到一半被妳們的狗追...
後來她就更嗆了,一直說是我"亂賴人",後來打電話叫她先生來
原來就住在附近而已
後來不用說了,咬定我們沒證據,後來就吵起來
後來還叫警察...
因為我是在那住30幾年的老居民,我才不跟他們信道
我直接CALL里長來
後來鄰居也有來,指證他們的狗確實會追人,而且沒綁繩+帶口罩
然後我沒有證據,但里長及警察還是主張,大型狗不管怎麼樣就是要帶口罩,要牽繩
所以就要求他們一定要照辦,後來他們很不甘心的說是我們人多欺負他們
總之最後他們是妥協了(這明明就是應該做的...狗那麼大隻,成人都會怕了,更何況小孩老人...)
奇怪,我記得不是有法規規範這種事嗎?
靠...遇到二隻快比我高的狗,難道我還要叫牠們等一下,我拍個照留作證據唷...案
幸福很簡單 wrote:
奇怪,我記得不是有法規規範這種事嗎?
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89 年 01 月 19 日發布 )
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適當防護措施,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以箱、籠攜帶。
動保處一旦接獲民眾檢舉,會隨即派人到場稽查,如情況屬實,將對飼主開出勸導單,若飼主仍未改善,動保處將開罰。而未來的動物保護自治條例,更將修訂為不需勸導,可逕行開單。
阿貓有回答樓主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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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農委會-具攻擊性動物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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