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87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裁判字號】:51年台上字第1416號被繼承人之遺贈,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繼承人不得拒絕履行第1189條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民法 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Billy.Huang wrote:一個簡單問題你也能扯...(恕刪) 沒錯,整篇文看下來"遺產分割協議書"根本就是畫一隻蛇在加上四條腿的事你就立一份遺屬然後給小孩看過,没人有異議,公證不就好了。YTCHOU wrote:就是有很多人忌諱「遺...(恕刪) 哈哈!你說到重點了近年來最有名的就是王永慶怎樣,他以為他有錢到可以扳倒閻王,不會死了是吧財產事前也不處理一下,王老一世聰明,還是看不過死這一關最後搞到手足相殘,讓人看王家的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