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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好心人幫助,懷孕被公司要求離職!

如果樓主已掌握公司實際上係因您懷孕而要求您離職的話,
您可以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明文規定: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
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
,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作為所有請求的基礎,
也就是說您可以依照這條規定主張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合法,要求公司回復您的職務。

但如果公司仍然拒絕您的要求,有鑒於訴訟程序可能得耗費相當時日及心力,
會建議您先至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屆時有勞工主管機關的官員或調解委員,
會居間為雙方進行調解,如果您所掌有的證據明確,承辦人員也會為您作出有利於您的判斷。
若能以這種方式達成調解,應該是最為省時省力的途徑。

如您已經接受資遣,原則上就難以另行要求其他權益,但仍可申請調解主張要求,
資方開立非志願離職證明書。

另有參考法規如下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同時雇主若執意拒絕讓受僱者繼續工作,依據民法第487條規定,受僱者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可請求薪資,所以雇主仍然需要依據勞動契約、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6條及民法第487條規定支付薪資。雇主若不支付,勞方可向法院提出告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給予產假8星期,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另受僱者的配偶亦可享有2日的給薪陪產假。

以上純屬個人立場討論建議,非屬業務諮詢範圍,僅供參考。
自由不是無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種能做法律許可的任何事的權力。

elmo1986 wrote:
本人在一家溫泉公司從...(恕刪)


哪一個縣市?

去勞工局申訴

不過先蒐證

講到性平這種事可是落落長



elmo1986 wrote:
本人在一家溫泉公司從...(恕刪)

可悲阿台灣公司真的不是人
這種公司真爛
還有一些人只會有息事寧人的龜縮心態
可悲加可恥
去跟勞工局檢舉就是
雖然他們很被動
但是你有檢舉他們就會派人來查
爭取該有的權益吧
公司都對你無良了 妳還對他有義幹啥

suyisan wrote:
這種公司真爛還有一些...(恕刪)

其實勞工局也不是被動
而是一般員工若還在職
就算勞工局去稽核檢察
通常也不會說出來
非得等到被解雇或離職
才會一股腦的將委屈說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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