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強之狼 wrote: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 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所以兩者應該是平等的!
所以我才說要她告啊!我想看判例!我想看強制罪PK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誰會勝!!!
快告啊
是大樓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授權自訂規約,
然後再依該規約對住戶作出處分,
不是管委會直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行事,
這點要搞清楚。
但規約本身仍然不得逾越國家法令。
本案如果告上法院,
法官百分之百告訴你: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沒有任何一條授權管理規約可以逾越刑法。
bigmouw wrote:
不過結論是
你引這條不如引179
不過就算引179也不過就是照約當租金來給管委會
一個月500*12個月*5年再加上法定年利率給你算35000好了
為了35000背了一條前科 (強制罪)
真是天才
不過這裡很多這樣的天才
seba2005 wrote:
我同事的機車因為沒有...(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