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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被大樓總幹事鎖車


最強之狼 wrote: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 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所以兩者應該是平等的!
所以我才說要她告啊!我想看判例!我想看強制罪PK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誰會勝!!!
快告啊


是大樓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授權自訂規約,
然後再依該規約對住戶作出處分,
不是管委會直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行事,
這點要搞清楚。
但規約本身仍然不得逾越國家法令。

本案如果告上法院,
法官百分之百告訴你: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沒有任何一條授權管理規約可以逾越刑法。
我只是想知道

為啥明知那不是位子還要去停,會不會影響到別人判定不是你同事個人

你同事覺得ok,未必所有人都覺得ok

只有你同事一台亂停覺得沒事,10台機車都來這樣停,看看會不會有事

等到要罰的時候再來說,為啥A這樣停你不鎖他,C也說D也這樣停為啥鎖我的

既然要亂停又何必畫車位

有些人要不要臉就在這時候展現出來了

seba2005 wrote:
我同事的機車因為沒有...(恕刪)


去鎖總幹事辦公室!

bigmouw wrote:
不過結論是

你引這條不如引179


不過就算引179也不過就是照約當租金來給管委會

一個月500*12個月*5年再加上法定年利率給你算35000好了


為了35000背了一條前科 (強制罪)

真是天才

不過這裡很多這樣的天才


這位大大似乎很了解法律
不過你又怎麼知道會被判強制罪呢?
看看下面的網頁吧~不要誤導別人了
鎖車構成強制罪?

seba2005 wrote:
我同事的機車因為沒有足夠的停車格,
所以停在大樓的停車格外,
並沒有影響進出,
也沒有危害公共安全!

卻被大樓總幹事拿大鎖鎖車!
這位是新上任的總幹事,
我同事這樣停車已經五年了,
換了個總幹事就發生這種鳥事,
害他不能下班!


真是笨的大樓,一塊「並沒有影響進出,也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空地閒在那。

你同事真是聰明,不用白不用,停了五年。

新來的總幹事很機車,幫你譴責一下哦。
我也不知該說啥 wrote:
這位大大似乎很了解法...(恕刪)


那你可以快去鎖看看
這裡真的很多天才
舉一個特例就可以說出他是通例
不管多少律師法界人士說這是強制罪
然後隨便找一個舉出一個特例就可以打翻所有通例
然後還說不要誤導人



照你的邏輯

乾脆以後隨便舉出一個酒駕結果沒罪例子(這很多上新聞過歐)

然後就說大家不要怕盡量喝反正可能沒罪




aliputa99 wrote:
鎖車算什麼,某大樓的...(恕刪)


人善被人欺 就跟你說多讀點書了不相信



我也不知該說啥 wrote:
這位大大似乎很了解法...(恕刪)


所以這位b兄也算是個天才了歐.
大家息怒

我想知道 總幹事 可不可以告樓主 妨礙名譽 + 毀謗

兲兲想你 wrote:
大家息怒我想知道 總...(恕刪)


你可以告看看

如果你就是那位總幹事的話

記得三聯單要開箱

seba2005 wrote:
我同事的機車因為沒有...(恕刪)


我同事的機車因為沒有足夠的停車格,
所以停在大樓的停車格外,
並沒有影響進出,
也沒有危害公共安全!
............................
我同事這樣停車已經五年了,

================================================
我的感想是請別刻意提到 "聽障"兩字. 聽障是聽不到,不是不便行走的 "肢障".
如果想用 "聽障"來凸顯你同事是弱勢, 在此例我個人不認同.

別人乖乖停在停車格的都是笨蛋. 聽障的人就能停在停車格外, 這樣的行為還持續五年之久.
停車格滿了, 不能停遠一點再走回家嗎 ?

路邊的消防栓旁為何不能停機車,機車很輕, 隨時可以輕易移走,並不妨害消防救災. 規定就是規定. 社區的整齊與秩序是靠大家努力維持,人人都像你同事一樣,想停那就停那,社區就大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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