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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領失業補助去上職訓~是我錯了嗎?這不是我的權利嗎?為什麼公司要刁難我~有什麼方法解決呢? 文長.抱怨文



本人xxx任職xx加油站副站長,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到站服務,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由負責人xxx先生口頭告知於九十七年十二月起資遣,依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每周得請兩日謀職假,預定請假時間為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十七、十八、廿四、廿五日,懇予核准。
另依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服務滿三年以上者應於卅日前告知,基此法條精神請領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一日之預告工資,計十一日之日薪。並請公司協助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及向勞工局發函資遣通報

遣散費:近六個月平均工資為33698
舊制:三年五個月【33698元*3.41666】=115135元
新制:三年五個月【33698元*1.70833】=57567元
合計:172702元

預告工資依內政部(75) 台內勞 字第 419200 號函,該預告期間工資可依平均工資標準計給,採最近六個月的薪資為準
33698/30*11=12356元
遣散費+預告工資 【172702+12356】=185058元

請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公司不仁 我也不用講道義
為什麼會打這麼落落長一串咧
因為那個白癡負責人竟然在通知的當下說千位數以下要無條件捨去 還要分三期
老子聽了火馬上起來
自己去查勞基法相關規定
不然也會被用基本薪資去算 而不是平均工資 這部分差很多喔
預告工資也容易被忽略 這是負責人自己沒搞清楚白賠的
還有謀職假 不說絕對沒人知道的東西
樓主想搞公司大概也只剩下遣散費是用基本還是平均薪資去算
至於全薪(實領)跟勞保投保級距這部分公司應該是站的住腳
底薪=勞基法規定最低工資 就是大部分公司為了降低勞健保費用的賤招
金口憐
還被公司擺一道
直接去勞工局申訴
不用在想東想西了


選前所有委屈都可以伸張
選後就沒人鳥你了

tetsuyalc wrote:
呈 本人xxx...(恕刪)


為何副站長的薪水才3萬3而已
那是主管職務了吧
我插個話,適用期間是這個適嗎?
我一直以為是試用期耶。

bluecowboy wrote:
我插個話,適用期間是...(恕刪)

我覺得應該是"適合任用"期間
假如是 試用期雖然也有資遣費 不過超過半年的試用期公司應該會直接被罰款吧

fishbird wrote:
為何副站長的薪水才3...(恕刪)

加油站本來就不是什麼高技術性的工作
可替換性高 所以薪水也不高
不過也是幹了半年站長 後來因為很多理念的問題降回副站
雖說老闆最大 不過畢竟老闆的本業是傳統製造業不是服務業
理念與實務上有很多差異
算算那時候在加油站的經歷 從基層主管算起也將近十年
至少是對這個行業的生態瞭解比老闆強太多了

jerry_liu426 wrote:
伙食費180元 一個月一天補助6元...

伙食費180可能是1800之誤.
1800伙食費是免稅額,不一定是雇主真的補貼餐費.

tetsuyalc wrote:
我覺得應該是"適合任...(恕刪)

試用一年也無妨,那只是個公司內部作業的用語.
我很好奇..
為什麼你離職單上為什麼自己會寫 "離家太遠"

那不就等於"自願離職"的意思嗎?

挖到洞給自己跳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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