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xxx任職xx加油站副站長,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到站服務,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由負責人xxx先生口頭告知於九十七年十二月起資遣,依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每周得請兩日謀職假,預定請假時間為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十七、十八、廿四、廿五日,懇予核准。
另依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服務滿三年以上者應於卅日前告知,基此法條精神請領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一日之預告工資,計十一日之日薪。並請公司協助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及向勞工局發函資遣通報。
遣散費:近六個月平均工資為33698
舊制:三年五個月【33698元*3.41666】=115135元
新制:三年五個月【33698元*1.70833】=57567元
合計:172702元
預告工資依內政部(75) 台內勞 字第 419200 號函,該預告期間工資可依平均工資標準計給,採最近六個月的薪資為準
33698/30*11=12356元
遣散費+預告工資 【172702+12356】=185058元
請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公司不仁 我也不用講道義
為什麼會打這麼落落長一串咧
因為那個白癡負責人竟然在通知的當下說千位數以下要無條件捨去 還要分三期
老子聽了火馬上起來
自己去查勞基法相關規定
不然也會被用基本薪資去算 而不是平均工資 這部分差很多喔
預告工資也容易被忽略 這是負責人自己沒搞清楚白賠的
還有謀職假 不說絕對沒人知道的東西
樓主想搞公司大概也只剩下遣散費是用基本還是平均薪資去算
至於全薪(實領)跟勞保投保級距這部分公司應該是站的住腳
底薪=勞基法規定最低工資 就是大部分公司為了降低勞健保費用的賤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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