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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什麼防衛器材比較適合?

Molonlabe wrote:
理論上,任何國家公園是不能帶槍械進去的。 假設你去優勝美地露營,你不能帶任何槍械進入公園區。
所以,野外指的是哪裡?


錯誤資訊。歐巴馬已經簽法案。只要州法允許攜帶/運輸槍械,在國家公園內也可以攜帶或運輸。以加州來說,CCW和UOC都是可以的,唯一不能攜帶進入的是公園內屬聯邦管轄的建築物,如旅客諮詢服務中心。之前國家公園連沒上膛的槍械都禁止攜入;現在則是可以。National Forest,BLM Land可以開放式上膛攜槍;州立公園則僅允許有
隱藏攜槍證的人攜槍。

Molonlabe wrote:(4)如果車上有槍,無論有無配槍執照,無論槍放在哪裡,如果被警察攔下來,你必需跟警察說一聲,然後千千萬萬不要自作主張的拿槍給警察看,就算是他要求你拿給他看...


錯,而且錯的非常非常離譜。配槍執照是一回事。有些發照的機關會要求執照持有人通知執法人員。但是州法並沒有規定只要車內有槍就要告訴執法人員。當你告知執法人員車內有槍時,你同時放棄了美國憲法第四條和第五條的保障,並提供警察搜索你的汽車的正當理由。正確的做法是讓警察告訴你他要什麼。駕照,車輛註冊資料和保險單。如果警察問你車內是否有槍,你的回答是"我車內沒有任何非法物品"(憲法第五條)。如果他問你可不可以搜索你的車子,你的回答則是"我不同意。請問我是否被扣留(Detained)?如果沒有的話,我是不是能離開了?如果有的話,你扣留我的原因是甚麼?"(憲法第四條)。

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警察不能在沒有正當理由(Probable Cause)的狀況下搜索你的房屋,車輛或你的身體;也不能在沒有正當理由的狀況下扣留或拘捕你。
CWP228 wrote:
最後,不要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跟警察和檢察官,甚至在911電話上都別講太多。言多必失是跟美國司法部門打交道的不變鐵律。.(恕刪)


美國警察這麼邪惡


難怪美國影集嫌疑犯都會說:我說完了,找我律師來.
CWP228 wrote:
如果警察問你車內是否有槍,你的回答是"我車內沒有任何非法物品"(憲法第五條)。如果他問你可不可以搜索你的車子,你的回答則是"我不同意。請問我是否被扣留(Detained)?如果沒有的話,我是不是能離開了?如果有的話,你扣留我的原因是甚麼?"(憲法第四條)。


解釋的很詳細,問個跟槍無關的問題,如果警察要你開音擎蓋也適用嗎?N年前超速被CHP攔下,警察問我車子改了什麼,我說沒改,他說不可能,你剛剛超車(上坡)的樣子太帥了(不開玩笑,他真的這樣說),然後他跪在車旁看我觸媒在不在,看到了觸媒後又到車後看排氣管,都滿意後走回來問,可以開引擎蓋嗎?我乖乖開引擎蓋讓他好好看個夠,看完後他幫我蓋好,丟了句,早點回家,小心開車,就走了。
CWP228 wrote:
錯,而且錯的非常非常離譜。配槍執照是一回事。有些發照的機關會要求執照持有人通知執法人員。但是州法並沒有規定只要車內有槍就要告訴執法人員。當你告知執法人員車內有槍時,你同時放棄了美國憲法第四條和第五條的保障,並提供警察搜索你的汽車的正當理由...(恕刪)


單純就邏輯感覺而言,

主動告訴警察確實怪怪的,你不講警察也不會知道...講出來讓條子找你碴幹麻?

如果回答沒槍就是說謊,回答有槍給了警察機會,不如回覆另一種答案..

youngmth wrote:
可以開引擎蓋嗎?我乖乖開引擎蓋讓他好好看個夠,看完後他幫我蓋好,丟了句,早點回家,小心開車,就走了...(恕刪)



如果是後車廂呢?


youngmth wrote:
解釋的很詳細,問個跟...(恕刪)


同時回答千年之夢的問題。要開引擎蓋(或是後車廂),你不開他也拿你沒辦法。當然如果他硬是拿到了搜索票要你開你也只得乖乖開。但是這只限於看不到的部分。如果說是可以直接看到,比如說你有一包大麻就大剌剌的放在座位上,那警察就有正當理由搜索你的車子(或是房子)。如果他一彎腰去看就看出你的觸媒轉換器或是排氣管有改過,那他要你開引擎蓋你也只能乖乖配合。這時最主要是看你改的東西是不是有DOT許可號碼(並不是跟台灣一樣啥都不能改)。沒有DOT許可號碼的,就我的了解只能在賽道上跑...所以在眼睛就可以看的到的地方,收乾淨點...

CWP228 wrote:
同時回答千年之夢的問...(恕刪)


台灣部份似乎也是



警察臨檢...我能不開後車廂嗎??

只要查核身份無誤就可以立即離開,但警察通常會「請」你下車及打開行李箱或背包,過去大家怕麻煩所以就照做,現在你非但不用打開行李箱,而且可以大膽而客氣的要求出示搜索票,警察很堅持的話就要求開立臨檢過程單。真的不想讓他看就這樣說:「我的身分沒問題的話,我現在就要離開。」這時的口氣要和緩堅定,最好不要和他槓上,跟警察吵起來他可以說妨害公務,罵警察是公然污辱,碰了他就是襲警,所以事後再來算帳,如果警察拒絕開立臨檢過程單,那更好記下背章號碼投訴他。

  也許你覺得讓警察看一下沒什麼,這個觀念要修正,因為這涉及到最基本的人權觀念-「無罪推定原則」,所謂無罪推定就是指任何人在判刑確定前是無罪的,簡單的說:我不需要證明自己是無罪的。在大法官做出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前,要求出示搜索票是自找麻煩,因為警察根本不在乎你的權利


回答者: 小如 ( 初學者 3 級 )
回答時間: 2005-10-23 00:45:20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02300876

CWP228 wrote:
錯,而且錯的非常非常離譜。配槍執照是一回事。有些發照的機關會要求執照持有人通知執法人員。但是州法並沒有規定只要車內有槍就要告訴執法人員。當你告知執法人員車內有槍時,你同時放棄了美國憲法第四條和第五條的保障,並提供警察搜索你的汽車的正當理由。正確的做法是讓警察告訴你他要什麼。駕照,車輛註冊資料和保險單。如果警察問你車內是否有槍,你的回答是"我車內沒有任何非法物品"(憲法第五條)。如果他問你可不可以搜索你的車子,你的回答則是"我不同意。請問我是否被扣留(Detained)?如果沒有的話,我是不是能離開了?如果有的話,你扣留我的原因是甚麼?"(憲法第四條)。

01上果然神人眾多。 感謝以上解說,並且非常同意CWP228所言。

就個人經驗與上CCW的課程,就我所知,在德州,亞利桑那州,與北卡羅蘭納州,擁有持槍執照者,若是被警察攔下,必須將持槍執照與駕照同時交與警方,當你交出持槍執照,下一個問題通常就是"你車上有沒有槍"。

至於運輸方面,也許在憲法保障之下你無需告知。 但是與當警察的朋友聊過,也由於沒有甚麼好隱藏,更基於對警方的尊重,通常都會建議會告知警方。 對警察來說,無形中降低了威脅感與壓力是一件好事。 當年也因為如此,認識了幾個警察朋友,後來還常常相約去靶場。

當然,如果認為個人的憲法保障更重要,那當然可以無需告知。



CWP228 wrote:
歐巴馬已經簽法案。只要州法允許攜帶/運輸槍械,在國家公園內也可以攜帶或運輸。

多謝提供資訊,並不知道歐巴馬有新簽的法案,回頭再找找。



千年之夢 wrote:
主動告訴警察確實怪怪的,你不講警察也不會知道...講出來讓條子找你碴幹麻?
如果回答沒槍就是說謊,回答有槍給了警察機會,不如回覆另一種答案..

CWP228兄沒說可以說謊,只說你可以回答"沒有非法物品"。 當然,如果你的槍械是不合法的,那又另當別論。
但是如果對警察說謊而被抓包,那你也給予警察一個正當理由來搜身/車。 (煩請CWP228兄double check)
拿捏很重要啊。
個人還是覺得如果為了娛樂跟運動,買獵槍比較合適,

獵槍很便宜,弓箭或是十字弓會貴一些.

比較有殺傷力的槍械,還是不要買,攜帶跟收藏都很麻煩.

如果碰到歹徒,不要反抗,比拔槍對抗的後果好一些.

其實治安還不錯,除非是特定的區域,一般人也不會刻意去那種地方.
其實1911的Kimber也可以考慮,擊錘角度跟M1911比起來內縮了一些,減少室內小範圍衝突時擊錘勾到東西的可能性,手槍裡面1911系列真的值得參考,缺點是.45單排式彈夾,子彈容量少,7+1發。
p14也是可以考慮的1911系列之一,雖然是1911家族,但是改為雙排式彈夾,子彈容量為14+1發。
如果認為1911對手而言太大,稍微縮小一點會推薦G17,Glock家族中的老東西,但是毛病少,9mm口徑雙排式彈夾為10+1發。

單純自我防衛為出發點,其實手槍就已經足夠了。
去把一些PMC或是相關廠商開設的槍支使用課程以及概念學一學,S.P.E.A.R或是Reality Based之類的防衛系統跑一跑,裡面除了技術都有教法律概念,BTW,Reality Based的訓練總部就在加州。
可以去學一下如何正確使用武器來保護自己。
Jim Wagner RealityBased Instroctor http://www.jimwagnertraining.com/instruc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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