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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爺爺的悲劇 +王主任的66個受害者+魔手 (受害者成為加害者的真實案例)(為什麼白玫瑰法案那麼重要)


看不到車尾燈 wrote:
至於同名同姓的人~ 清者自清!!!



都在01混這麼久了

您還相信清者自清這種事情?

炒作跟選擇性公開才是媒體操弄的重點...

隨便提一件事情...
之前學生在學校養狗事件,一開始校方不是被罵的七葷八素
跟後來真相大白以後,那種扭轉的態度...
沒錯,校方最後的確清了
但那段被謾罵跟媒體攻擊,抹殺了這些教師的名譽之後
誰還給他們原本的名譽??
罵了幾個禮拜,清白了二天...
有多少人看見清白那兩天??
agum0430 wrote:
我的重點不是在性侵犯是否再犯
我的重點在 這些事件一但被公開,對該社區/該城鎮/該縣市 居民的心理恐慌
每天必須活在""我家旁邊有性侵犯"""所以我必須要處處小心的陰影
小孩不敢讓他們跟同年齡的朋友出去...除非有大人跟著
晚上不敢到公園/河堤 散步騎車...除非燈火通明 且 有警力或巡守隊
引發對立,為了逼走性侵犯,應該會有很多手段...
被趕走了以後,又搬到另一個地區...一樣被公佈,再次循環....


就算不公布我也很擔心..
我也都必須大膽假設..

人權是給人用的..

對於明知道不會改的..
給他死了算了...
留著做什麼?

我住的社區上個月發生一起竊盜案..
結果監視器拍到是自己社區的人..
住戶多數都要求公佈照片..
結果那個人的照片就被貼出來了..

問題是.
公佈了又怎樣..
那個人自己走了..
留下自己的家人被指指點點..
那家人搬家的日子可能也不遠了..
因為從此之後..
只要有人掉東西第一個一定先想到他們家..
但是這可以怪我們嗎?
我想如果不是自己先汙辱了自己..
沒有人會去無故找麻煩的

sp0609 wrote:
另外我的邏輯是性侵累犯很有可能再犯,受害人也有一定比例長大會成為加害人,其他的受害人則會在受害的陰影中度過一生.我的理論都在我上面提的資料裡,請詳查,有疑問可以再討論.

另外言語中如有得罪之處請見諒,我不是針對你,我是針對那些該死的性侵犯.


我也是僅從現在能不能公佈這些犯罪者的資料角度切入,請寬心

從"打包票"變成"很有可能",跟"一定比例"了...
不過這不是重點...

既然法律給這些人一個更生的機會
就不能抹殺他們生存的權利

可以透過其他方法去規勸 遏止 防範 懲罰 這些犯罪者
而不是透過昭告天下,造成社會動盪...
竊盜跟殺人也要公佈媽?

標準是....
agum0430 wrote:
都在01混這麼久了您...(恕刪)
agum0430 wrote:
另外,我又不是回文閣下 閣下跳出來所為何事?...(恕刪)


見笑轉生氣
agum0430 wrote:
既然法律給這些人一個更生的機會
就不能抹殺他們生存的權利

性侵犯是逼不得已得去性侵婦孺嗎?
竟然還有臉要求生存的空間
"你不喜歡我,我也不喜歡你啊!醜八怪!"這句話不知道是誰說的 好貼切
agum0430 wrote:
我也是僅從現在能不能...(恕刪)



我的語氣是重了點,不過我至少不是亂猜,也不是杞人憂天,你說是嗎?

規勸 遏止 防範 懲罰 這些方法有效,就不會有累犯這種事了,我貼的梅根法不知道你注意到沒有,裡面是分級的,也就是說並不是誰出獄都要往死裡打,而是經由專家鑑定再犯的風險做不同程度的資料公開.

目前的白玫瑰法案只是"訴求",內容其實相當粗糙,如果立案當然會做更精細的處理.如果性侵犯第一次犯案,刑期後有心懺悔,所以醫生跟專家鑑定再犯率極低,那應該只有當地的警局會知情,他依然能融入社會(假釋的話可能帶著電子腳鐐),所以他依然有重生的機會,這樣的解釋不知道你了解嗎?


梅根法:
政府機關公開出獄的性犯罪者之姓名、罪名及住所等資訊聯邦的社區通報法規定在1994年暴力犯罪控制和法律施行法案,授權執法當局在有保護公眾的必要時,將出獄的兒童性侵害犯的資訊通知其居住的社區。在實務上,有依再犯之風險將性犯罪者分為三級。第一級者,僅對其住所地的警察局加以通知;第二級者,受到通知的對象擴大到學校及社區組織;第三級者,新聞媒體及社區大眾皆會受到通知。
立法院網站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內容:
案由:本院xxxx委員等24人,針對近五年來出獄的性侵犯共有3192人,97名再犯者,有53人是在出獄後一年內就再度犯案其中暴力性侵犯的再犯率更高達95%以上;又雲林縣1名國中女生,遭刑滿出獄不久的性侵累犯性侵、殺害一事,凸顯國內法令仍有漏洞,無法有效矯治與防杜性侵犯再犯,造成性侵犯服刑期滿出獄後又再性侵殺人。為有效維護婦女與幼童的生活安全,及防杜性侵犯再犯,本席等提案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將性侵犯有再犯危險者加裝電子腳鐐或監控設備,並對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犯性侵害犯罪,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經鑑定、評估有再犯罪之危險者,得由法官裁定,公告其照片、姓名與判決要旨,以提醒警政、社政及性侵害罪犯居住社區或鄰里居民注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針對所有性侵犯公布....我反對
針對鑑定、評估有再犯罪之危險者.......我贊成

agum0430 wrote:
可以透過其他方法去規勸 遏止 防範 懲罰 這些犯罪者
而不是透過昭告天下,造成社會動盪...

白玫瑰法案現在就擺在那

請問您有沒有相對立的方式呢?
還是只能空口說"可以透過其他方法去規勸 遏止 防範 懲罰 這些犯罪者"

今天驢子踹你一腳,你覺得你跟畜牲講道理,叫牠下次別這樣,牠聽的懂嗎?
還規勸咧...
就跟死刑犯該判死刑一樣,
這些戀童、強姦累犯我想不出為何要保障他的人權的理由,
他的人權比較大?受害者人權在哪?
他的資料不能公開,那每次有案件發生,
受害者父母親戚朋友全部都被媒體追著跑不算公開?
犯了錯,本來就要承擔後果,
它讓受害者一輩子肩負著創傷,
那就應該一輩子肩負它自己罪行造成的苦果,
不想或不敢承擔、那從一開始就不該去做!
自己爽一時、別人痛苦一輩子,
這樣有臉要求和正常人一樣的人權?
我不懂怎麼一直有人眼裡只有殺人犯、強姦犯的人權,
卻從來沒看過他們關懷受害者的人權?
我其實更偏激的贊成強姦累犯判死刑,
別說無期徒刑關更久苦更久,
看看我國法律,
我為何要納稅花錢去養可能假釋出來的強姦犯?
完整白玫瑰法案內容

此為修正草案的相關連結
主連結:http://163.19.88.1/~karl/WhiteRose/20110415.pdf

http://localhostr.com/download/IZC57Op/20110403--20110405_-1.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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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這個才是白玫瑰法案的內容。
三大訴求是包含在法案裡面。
但是並不是只有這些訴求而已。
另外,關於性侵犯的公佈,是有分等級的,也就是,如果是高危險群性侵累犯,那就必須公告。
但是評估未有再犯之虞者,是不公告的(幾乎為第一次性侵者)
而且,白玫瑰法案如此重要的原因是。
目前有74名高危險群性侵累犯是無法可管的,也就是,這74名性侵犯皆有可能犯下雲林葉小妹妹的案子。
近200名的中高危險群性侵犯是在台灣四處遊走,而除了法務部,沒有人知道這些人在那裡。
白玫瑰不是消極的保護。
而是更積極的將這些人抓回來做治療及監控。
另外,關於性侵案件的審判,法案裡也要求法官及相關單位每半年做一次性侵犯的教育。
並且要求由專業的法官來審判,以減少因不熟悉性侵案處理而自由心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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