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utmankobp wrote:
真的不能有個可以解決的方法嗎?
...(恕刪)
我覺得可以效法PS3/XBOX360的TV GAME作法...
有玩TV GAME的網友都知道這兩個主機有部份遊戲可下載試玩版,
有些試玩版規定試玩期限,
有些則是鎖碼程式,只能試玩第一關....玩了第一關,覺得意猶未盡,
這時就必須付費買完整版...
在這種機制下應該可以平衡消費者與創作者之間的權益,而非偏袒一方,
重點是上述的PSN和XBOX LIVE下載消費網站,也是無退費機制,
美中不足的是,目前有些買了主遊戲程式後,
會推出追加人物或關卡'地圖程式(DLC),尚未有試玩版或試玩期限的設計,
這時就必須從網路多方爬文參考其他網友的評價,
我是覺得有些法令不能一體適用,
例如七日消費鑑賞期的規範也只限郵購'網購'電視購'到府推銷等範圍...
而目前條文僅是針對交易模式類型做規範,
時代在進步,應該檢討修法,再細項規範交易商品類型,
否則總是讓人覺得「官」字兩個口,官僚味太重....
FH0101 wrote:
如果只是舉例 那或許可以考慮把標題換掉吧!
一個是公法行為,一個是私法行為(消保法認定在民法領域),性質完全不同,法律要件與效果也不同,老實說如果要算成本的話,那區區二十元真的只能算是手續費,這份謄本的大部分成本都是政府支出的,請看看戶政機關一年的預算吧!但像網路業者是營利事業,既然有在賺錢的,那消費者主張權利也是天經地義。總之,把類推適用的例子(且類比的性質大不相同)拿來作標題,實在不太好。
地政機關,除了主體是公法人之外,其他的哪裡和私法不同?
公私法的界線早就越來越模糊了!這可以寫一大篇論文了!
我問你,你去台電申請電表,是公法行為還是私法行為?
台電依約給你裝電表,又是公法行為還是私法行為?
台電依你使用電費,寄帳單給你收費,公法行為還是私法行為?
電表壞了,超收電費,你要退費,公法行為還是私法行為?
講到費用!
區區0.99美金,很多嗎?
我也可以說那只是GOOGLE的手續費
GOOGLE一年的經費是多少?收你區區0.99美金有合乎成本嗎?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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