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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路人穿短裙..到底有罪無罪??


roger6515 wrote:
還是得放一些來我這,不然我怎麼欣賞


只有一張



kotime wrote:
只有一張...(恕刪)


1張就想打發我
道不同,不相為謀

roger6515 wrote:
1張就想打發我


那. . . . . . .

等中華電信 開放 10G/10G

我備份整顆硬碟上來 如何?

kotime wrote:
那. . . . ....(恕刪)

那可能等到我掛掉都還沒開吧
道不同,不相為謀

無敵娘娘槍 wrote:
這邊構成的"犯罪行為"不會是性騷擾防治法裡面的"犯罪行為"
因為該"犯罪行為"是為了補足刑法猥褻行為解釋上的一些"困難",所以透過該法25條去避免處罰漏洞,例如偷摸女性胸部1.2秒,可能就無法構成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但正常情況下,一定可以滿足性騷擾防治法25條
但該條一定會有某些"接觸"行為,所以偷拍不可能構成該條..
所以一般只可能去用該法第9條去要損賠(本法的另外行政罰先不討論),而該損賠又會拉回一般民法的侵權行為標準去判斷,所以有的時候想成立並不容易...

我是以本樓標題及樓主所問以色瞇瞇眼光去看,是否犯法來做為回答。

一、性騷擾之定義:
廣義的性騷擾定義是,在權力不平等的關係情境中,提出違反對於意願的性要求,當對方的言語、眼神、動作等行為讓我們的身體及心理有不舒服的感覺時,不論對方有意無意或認為在開玩笑,在性方面就算是性騷擾(轉引自張玉佩,1997)。
黃囇莉(2002)認為,性侵害或性騷擾是指「對別人身體界限或身體自主權的不尊重。它可以發生在任何地方,任何階級,任何人的身上」。
所謂「身體自主權」是指一個人對自己身體的思考與感受有自我主張的權利,同時也有自我保護與管理的義務。人本主義興起後,身體的主體性(subjectivity),身體與自我的關聯,或是心靈與身體合為一完整人之觀念興起。
在此論述中,人們的主體和身體是合一的,也就是說,「身體」是人們用來認識自己的外在物質之一。一旦身體個人化之後,「身體的界線」之概念亦隨之而起。
而所謂「身體的界線」係指一個人能夠揭露出來讓他人凝視,或忍受他人碰觸之限度。它會因對象、時間、年齡、性別、情境以及目的之不同而有所改變,但是皆由個人自主決定。他人不能質疑個人身體界限的尺度,尊重別人身體的界限是一切尊重的基礎(黃囇莉,2002)。因此,我們也可以將性騷擾理解為對個體身體界線的侵犯行為。
(三) Fitzgeraid 等人(1998)對性騷擾進行下列等級的分類:

第一類:性別騷擾(gender harassement),舉凡一切強化「女性是次等性別」
印象的一切言行。包括習慣性地講黃色笑話、對身材或性特徵發表評論、講述個人的性生活、發表性別歧視的評論、展示色情圖片刊物、在辦公室張貼色情海報等(黃囇莉,2002)。
第二類:性挑逗(seductive behavior),包括一切不受歡迎、不合宜或帶有攻擊性的口頭或肢體上的吃豆腐行為。如詢問性生活方面的隱私,言語的挑逗和引誘、屢次邀約,還有身體上的引誘或挑逗行為,如色瞇瞇的盯視、性誘惑的行為、令人不自在的性注意、帶有性意味的姿勢、有性意味的身體碰觸等(黃囇莉 2002)。
第三類:性賄賂(sexual bribery),包括以同意性服務作為交換利益的手段。
第四類:性要脅(sexual coercion)、強迫性行為或性服務。
第五類:性攻擊、性侵害(sexual assault),包括強吻、進行愛撫觸摸及強暴等。

以上資料來源:中華傳播學會2006論文
另外 全國婦女人身安全會議 性騷擾防治法之立法問題探究 這篇文章中也提到,
性騷擾防治法草案第二條明定性騷擾之定義,將該法之保護範圍擴大及於下列四大場所:工作場所、教育或訓練場所、專業服務場所、大眾服務場所,並將性騷擾之下列兩種型態均納入規範範圍:交換利益性騷擾及敵意環境性騷擾。依此定義,將使更多性騷擾之被害人可以適用此法尋求保護與救濟。
資料來源:全國婦女人身安全會議 性騷擾防治法之立法問題探究 部分來源:萬國法律 第105期
而一般的拍攝,本身很難去界定是否有妨礙秘密罪的行為,除非很明顯地朝私處拍攝。
舉例來說之前大陸車展有人伸手拿相機朝車模胸部及裙下拍攝,因為當時有人將此行為拍下,所以才得以認定此行為非為推擠造成,而屬故意。

然一般拍攝或是以色瞇瞇的眼光去看,當事人如有產生不愉快或是有感受到被侵犯時,應當立即出言制止並明白以言詞表示為之。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是屬"罰則",該條處分確實已有接觸作為必要之條件,但是一般我們在說的都是用第2條,如果沒犯第2條那後面的第25條跟第9條根本無從引用。

舉例來說:
我跟下屬說你跟我上床,我幫你加薪。此為交換利益性騷擾。
展示色情圖片刊物、在辦公室張貼色情海報。此為敵意環境性騷擾。
你胸部好大,看了我都硬了。此為直接的言詞性騷擾。
以上三種都符合第二條構成要素,但卻無接觸性行為。
所以所謂的性騷擾,不一定要有接觸行為為構成要素。
接觸性行為比較容易直接判定是否構成性騷擾,但是也要能證明該行為是故意才行。如因推擠或其他因素造成則難以認定。
非接觸性如眼光視線或言詞,通常因缺乏主觀因素及證明證物,舉證較為困難。但是如在第一時間以言詞明確表示並拒絕,這時旁人已經被引起注意,如對方依然為之,此時較易舉證提告。

所以拍攝路人裙下大腿(非隱私處)和以色瞇瞇的眼光凝視大腿,是否構成犯罪行為?這要看當事人的主觀認定是否感到本身身體有被侵犯,如果沒有明確表示拒絕即難以認定有騷擾之行為。畢竟還是會有人覺得自己腿很漂亮好看不怕你看。但是對方已經明確表示對你的行為感到反感,請立即停止。不然你很有可能吃上官司。

喬丹大帝 wrote:
您這樣的言論就類似
之前某位廢死團體說的
穿清涼被強暴~是活該的意思

穿著清涼不代表可被視覺強姦
今天有人猛對你拍身體部分
有人會覺得舒服

法律給於人民自由穿著的權利
只要沒有違反善良風俗何罪之有

所以這個案例被判無罪~真是種下一個因
日後的果~難收


能把拍照跟強暴比喻在一起
我只能說你太有才了
本來就沒犯法的行為你硬要講個比喻來解釋這樣應該判刑
那我只能說你很糟糕
糟糕透頂
有沒罪要看外表
今天你長得像菜頭拿相機拍照
馬上報警抓起來
今天你長得像金城武拿相機拍照
還會跟人炫耀我今天被一個像金城武的拍照耶
這問題很複雜,範圍涵蓋了...
人類是已知地球上唯一有穿衣服文明的動物.
人類的"本我"(本能)是會想方設法去吸引異性的.
(這樣穿覺得好看、喜歡看這樣穿、喜歡穿這樣給人看,本質都是這樣.)
但是後天養成的"超我"(道德觀、良知)又是與"本我"常常有衝突的.
本我與超我就是頭頂上打架的惡魔與天使.
總之,這些條件加起來,就構成了人類的許多矛盾之處.
例如:認為性是骯髒不可告人的,但是性是人類本能一部份,
就跟吃、睡一樣重要,可以說是人類的主要韌體之一.
當然,雖然本能是吸引異性,但是也許也會吸引到非預期的對象,
這時候的糾紛,大概就是容易在新聞上看到的那種了.

怒濤爆裂 wrote:
夏天到了迷你裙.熱褲...
....
..
走過便利店玻璃
發現短裙妹坐在高腳椅上
如果我..
神色痴呆..緊盯"露出"部份觀看...有犯法嗎?


什麼?在哪兒?有好康的...要通知一下...我也要去觀摩一下...
■ 白襯杉的第一生命就是要透出裡面的奶罩。  

DoctorFang wrote:
我是以本樓標題及樓主所問以色瞇瞇眼光去看,是否犯法來做為回答。..(恕刪)

神色痴呆不等同色咪咪~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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