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dijack wrote:
至於法官對狀況的認定已經寫得很清楚..
他寫的很清楚,但憑據是甚麼呢?憑他認為因為還能抱著欄杆所以可以有餘裕?
”被告3人撤離買江寅、呂春美時,或因洪水增漲
迅速而亟欲離開現場,或因預期航程不遠而有輕忽,然救生
艇上既已準備有救生衣可資使用,卻未確實勸導、教示該2
人穿著救生衣即行離去,此一疏失已有注意義務之違反,應
認為有過失”
”買江寅、呂春美搭乘被告3人操作之救生艇撤離時
,其住宅附近之菜寮溪已因大量降雨而水位暴漲,並漫
流致低窪處積水達一層樓高度,加以湍急之水勢衝激”
?
把情況講的很危急,又說上述情況”尚不能據以排除消防、救難人員之告知、勸導義務”,他依據的標準是啥啊?憑他坐在辦公室裡想像救生員還能抱著欄杆所以可以有餘裕?
jedijack wrote:
可能你對要求穿著救生衣的行為只有以下兩種
A.慢慢勸導災民穿上
B.強制命令災民穿上
沒有其他選項??
有千百種選項,即便救生員選擇的是最陽春最不積極的方式,消防署告訴他們,”鑑於災害現場狀況瞬息萬變,難以掌握,救難人員將受災者救起後,提供救生設備予受災者並進(盡?是寫錯字麼XD?)量勸導其使用、穿著,並儘速離開災害現場”,他們的勸導不夠,可以解釋成要儘速離開災害現場原則下權衡得失的不得不然,法官只憑著還能”抱欄杆”這動作就推翻現場人員判斷,可有甚麼專業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