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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消救人反被告 判刑4個月 --

jedijack wrote:
至於法官對狀況的認定已經寫得很清楚..


他寫的很清楚,但憑據是甚麼呢?憑他認為因為還能抱著欄杆所以可以有餘裕?

”被告3人撤離買江寅、呂春美時,或因洪水增漲
迅速而亟欲離開現場
,或因預期航程不遠而有輕忽,然救生
艇上既已準備有救生衣可資使用,卻未確實勸導、教示該2
人穿著救生衣即行離去,此一疏失已有注意義務之違反,應
認為有過失”


”買江寅、呂春美搭乘被告3人操作之救生艇撤離時
其住宅附近之菜寮溪已因大量降雨而水位暴漲,並漫
流致低窪處積水達一層樓高度,加以湍急之水勢衝激



把情況講的很危急,又說上述情況”尚不能據以排除消防、救難人員之告知、勸導義務”,他依據的標準是啥啊?憑他坐在辦公室裡想像救生員還能抱著欄杆所以可以有餘裕?






jedijack wrote:
可能你對要求穿著救生衣的行為只有以下兩種
A.慢慢勸導災民穿上
B.強制命令災民穿上
沒有其他選項??


有千百種選項,即便救生員選擇的是最陽春最不積極的方式,消防署告訴他們,”鑑於災害現場狀況瞬息萬變,難以掌握,救難人員將受災者救起後,提供救生設備予受災者並進(盡?是寫錯字麼XD?)量勸導其使用、穿著,並儘速離開災害現場”,他們的勸導不夠,可以解釋成要儘速離開災害現場原則下權衡得失的不得不然,法官只憑著還能”抱欄杆”這動作就推翻現場人員判斷,可有甚麼專業依據???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包含救生衣、救生圈及魚雷浮標等可依現場狀況考量
提供受災者使用;至有關是否要求救難人員必須使受災
者使用、穿著乙節,鑑於災害現場狀況瞬息萬變,難以
掌握,救難人員將受災者救起後,提供救生設備予受災
者並進量勸導其使用、穿著,並儘速離開災害現場。3.

這段不是講了。"可依現場狀況考量提供受災者使用",水都到一層樓高了。
只因為"看來還有裕餘"就可以判定情況不危急????????????

樓上講的好,坐在辦公室裏吹著冷氣,針對文字一個個挑錯,才會判到這種判決。

在惡水中搶救人命 vs沒告知救生衣,比重很明顯吧??????所以法官才會在最後寫不忍重判。

但是在緊急時本來就應該有"緊急避難原則"不是說sop就sop的。再樓上提出全民超人那段正是說明這個情況最好例子,當事情不是發生在自已身上時,總是要求這要求那!

看來這判決一下,義字輩的都直接退會算了。
不救人,人死了,不關我事



去救人

人不管因為任何原因死了,家屬死都要從你身上挖錢

就算沒關聯也要凹到有關聯

就算錯不在自己身上,光被告跑法院,就會耗損自己多少的體力跟時間



台灣阿


現在走在路上摔倒都可以告國賠

萬一有人去扶傷者,還可以順便告施救者,來多撈一筆


告不成沒損失

告成了賺一筆




愛心是什麼

愛心就是只能躲在家裡捐款


不懂自己罪惡之處,正是你萬惡不赦的理由

doraemon0208 wrote:
愛心是什麼

愛心就是只能躲在家裡捐款


原來這就是為什麼我們會捐那麼多錢給日本的原因阿
我是山難搜救的人員~~~!!

看到了這個~~~~

我很難過

緊急狀況中~~~!!搜救隊絕對要努力避免二次災害,

但是在搜救過程中會不會出現二次災害,我只能說常常發生

不管是扭到腳還是怎樣的,在搜救的過程中二次災難是搜救隊最怕的事情,但是這些報紙都不會寫出來。

因為台灣人的觀念,就是喔出事了,人太笨了人太蠢了~~~~等之類的,也是一般人不願意去檢討面對的。

而這個狀況的應變就是~~~~!!如果不穿救生衣就不讓你上船,或是不穿救生衣就不開船

但是一定還是會被砲~~~因為台灣還在文革阿~~~~~

加藤老鵰 wrote:
他寫的很清楚,但憑據...(恕刪)


差別在於
法官是拿所有的證詞來還原現場..
你是拿法官的判決書來還原現場??
隨便的藍 wrote:
該照SOP穿上救生衣就是應該穿上

SOP就是:
在風雨交加又淹水的夜裡要出發去救人....
當把人接到救生艇上時...
駕駛或其同事要像空姐一樣優雅的示範完救生衣的穿法.....
然後讓每個人簽完被援救同意書....再開船....大概花半個小時吧....

----------------------------------------------------------
1.按依內政部消防署99年5月3日函覆意旨,被告等人之注意
義務僅止於應告知被救民眾穿著救生衣之程度,而未至於
必須強制民眾穿著救生衣之程度(甚至,在危急之狀況下
,倘強制民眾穿著救生衣者,更易肇致意外危險之發生,
致反應避免強制為之)
----------------------------------------------------------
SOP中就是沒有要強制穿救生衣....1F的文裡就寫得很清楚了...
jedijack wrote:
差別在於
法官是拿所有的證詞來還原現場..
你是拿法官的判決書來還原現場??


法官拿所有的證詞來還原現場後,告訴被告,你們還能抱欄杆,所以尚有餘裕,法官的判決書是這麼說沒錯吧?這是他對被告有無注意義務之違反作出判定唯一的理由---因為由於黃英傑或鮑國光仍抓住該住宅欄杆,應有餘裕告知買江寅、呂春美2人有救生衣可資使用,並勸導及教導該2人正確穿上救生衣。

法官對於何謂”鑑於災害現場狀況瞬息萬變,難以掌握”的疑問,給的說法就是”仍抓住該住宅欄杆,應有餘裕”

救難人員在”儘速離開災害現場”與”提供救生設備予受災者並盡量勸導其使用、穿著”間求取最大利益時面臨的衝突與判斷時有何可依循的法則,法官無一字著墨.


如果我說錯了,請告訴我漏了甚麼?除了抱欄杆這行為,法官還提出哪一點支持他認為情況不夠緊急的想法?

對何謂”未確實執行救難事項及程序”的認定,法官自己也講了,”操駕救生艇執行水域救難任務者,於受災者登艇時,除十分急迫情況須即離開之情況外,必須告知受災者有何救生器材、裝備可以使用,並勸導或教導受災者正確使用該器材裝備。”


法官認定被告未確實執行救難事項及程序,也就是認定當時並非處於”十分急迫情況須即離開之情況”,換言之,因為”仍抓住該住宅欄杆”,所以不算”十分急迫情況”,這就是判決書告訴我們的.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個人認為.....此 Case 令人遺憾的只有這段文字而已.....

(三)綜上諸點,被告3人撤離買江寅、呂春美時,或因洪水增漲
迅速而亟欲離開現場,或因預期航程不遠而有輕忽,然救生
艇上既已準備有救生衣可資使用,卻未確實勸導、教示該2
人穿著救生衣即行離去,此一疏失已有注意義務之違反,應
認為有過失;嗣買江寅、呂春美2人落水後,因無救生衣助
浮,乃於洪流中溺水窒息死亡,其救生設備之缺乏與生存機
會之喪失間,亦可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被告3人對於買
江寅、呂春美2人之死亡結果應負過失責任,堪予認定。
本件事證至此已經明確,被告3人均應予論罪科罰。

依據SOP, 認定只要有告知即可, 救生衣並無強求要穿, 只要證明有達到告知義務即可.....

至於版上其他人說的.....路上要不要救人, 看到人溺水要不要救人等等
台灣人似乎跟歐美風情不同.....美國人傾向打電話報警, 除非自己認為能力足夠, 否則不會介入
一方面保護自己, 一方面也避免災者受到更大的傷害

急救訓練課程有講到, 傷者躺在路上......救援會先固定脖子, 避免脊椎在移動中受傷導致半身不遂等等
如果沒有這些急救常識, 看到車禍有人倒地.....熱心上前把他移到路旁....說不定讓他二次傷害以後半身不遂.....家屬 or 傷者 要不要告這位熱心人士???
正確作法應該是 1) 報警求援 2)在附近把他區隔開來, 避免其他車輛沒注意再次撞到他
絕對不要碰到傷者.....躺在那邊等專業救護人員來不一定是壞事!
jedijack wrote:
差別在於
法官是拿所有的證詞來還原現場..
你是拿法官的判決書來還原現場??...(恕刪)


你在矛盾嗎?

判決書如果不能拿來當依據
那要判決書幹麻 當小說看阿

去問問救生員 媽勒 他們遇到那種快溺斃 亂掙扎的他會怎樣救
最快方法就是把對方打昏拉 你懂嗎
如果不這樣 對方亂掙扎最後是連救生員也被拖下水 一起出事

以後快溺斃時候 我要不宣讀一下救生員手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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