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呀~告了啦~這還要說什麼~他哩哩辣辣講一堆~去驗證一下他講的是否是真的還假的~但是我要說句公道話~四萬塊的確是筆相當大的數目對一般的受薪階級的老百姓而言12小時沒聯絡 是會讓人有點急~但是有的時候也要體諒一下店家當時還日本大地震~ 他手上說不定有好幾的代購的案子光要聯絡確認就已經很忙了吧~但是我還是不得不說他那種態度在聽了之後實在不敢去消費了
有空在電腦回文,不如直接去一趟派出所。 簡單的跟值班員警說,你付錢了但是對方不把東西給你,也不退款,所以你來報案,請警察打電話叫他出面。(接下來的內容我不確認行不行) 報完案之後,拿著你的報案單,到地方法院, 請裡面的義工或是服務生或者諮詢人員,詳細說明對方收了你的錢但是不履行義務,你報了案但是你怕他不還錢所以你要申請凍結它公司或負責人名下的銀行帳戶。請對方幫助你看看應該要填什麼表格,或者要提出什麼證明,裡面的人會很好心的幫你的。 )凍結了它的銀行戶頭,對方一定會主動來解決問題的。賣方要是有誠意,還需要買家一直打電話去問什麼時候要寄出貨品嗎? 東西就算是進口慢了,或者運過程出了麼問題,賣家誠實的講,說不定買家也不會計較什麼,說不定會願意繼續等。樓主打電話過去跟賣家吵有什麼用呢? 有心要經營的人,會這樣對待客戶嗎? 親自走一趟警察局與法院吧,你會發現事情沒有那麼難處理。祝順利~
樓主可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他~不管他是不是公司,只要有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交易行為都算!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第 31 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 32 條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第 33 條 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