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褲褲起司頭 wrote:照片還是看的到唷哈哈...(恕刪)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網路上找到的不知是不是真的
棕褲褲起司頭 wrote:我們都沒有公開唷都是私下個人處理的...(恕刪) 所謂公開是指開放場所...即不特定人士能所見聞者....舉凡公共場所,餐廳,教室皆是公開場所......Ex.街上放音樂跳舞-->違法......老師在教室撥放個人從百事達租來的影片給學生看-->違法...........你在餐廳舉行春酒,公開撥放版權音樂-->違法....就看有沒有人告密,警察要不要抓你而已....觸犯刑法..人人皆可誅之....但M01鄉民很Nice的...將真相放上來...大家應該不會告密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