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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快被逼瘋了>

樓上所提到遺產的分法.似乎並不是自己所經歷過的一樣.

再研究一下..

(算自爆嗎?)
dubitanshi wrote:
民法1151條繼承人...(恕刪)


我總算看到一位和我之前學的相同見解
當樓主的兄姊向法院要求分割遺產時,
法院會同時將公同共有變為分別共有,
並依民法824條所定方法分割。

畢竟遺產依民法1151條本來就是公同共有,
倘若只是把法律規定的效果加以登記,就可以阻止分割,
豈不是把民法第1164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視為具文?

這和土地法34條之1無關吧。
可能各位大大不是很明白我的想法
我的想法很單純
就是以合法方式..
如何才能保住房子讓母親長住><
你父親生前說過不準賣房子,
可惜卻沒有留下書面遺囑,要不然民法1165條第二款
遺囑是可以禁止遺產分割的,但效力不能超過十年
若如此至少你現在也不用馬上煩惱你父親遺留下來房子的事

你母親名下的房子那是妳母親的財產
,不屬於你父親的遺產,所以現下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所以今天你有問題的只有你父親名下的房子
現況是你母親住在你在你父親的房子裡,而她自己名下的房子在出租

你同父異母的兄姊完全有權力主張繼承你父親的遺產,而你們也是同意
只是因為你父親的遺產是棟房子而你不希望變動,因為你母親已住了很多年
你手裡又沒有錢去付掉你兄姊所應拿的部分

所以最簡單的方法,賣掉你父親的房子,你母親搬去他自己名下的房子,顯然你不想走這條路

要不就是賣掉你母親自己的房子取得價金,
和你兄姊協議給他們應拿的份額換他們的拋棄繼承(書面向法院為之)
妳母親會失去他的房子,但你父親的房子就與你同父異母的兄姊脫鉤,
你,你弟,你媽成為剩下的繼承人
你媽沒了租金,得靠賣她自己的房子剩下的錢與你和你弟扶養

要不另外一條路就是將你母親的房子向銀行設抵押權
用向銀行借款的錢同上一個方法和你兄姊協議給他們應拿的份額換他們的拋棄繼承
這樣不僅你父親的房子,連母親的房子都不用變動

唯一改變的是你們就變成欠銀行錢了,變成以後你們得每月攤還向銀行借的錢

設定抵押權的目的只是讓銀行取得對你們的債權擔保(若你們不還,銀行可以拍賣房子)
若你們還款正常,則一切都不會變

所以房子設定抵押權後並不會影響房產所有人行使地上權與租賃關係(民法866)
你母親的房子原本不是在出租嗎,你們可以用租金去還銀行
而你母親原本靠租金,現在靠你和你弟養~~一口飯你們應該養的起吧~

以上方法有一個前提就是假設你父母個自的房子價值是不懸殊的
倘若你父親的房子是5千萬,而你母親的是3百萬,那當然還是蓋不過去的~~















godspend wrote:
可能各位大大不是很明...(恕刪)

godspend wrote:
可能各位大大不是很明...(恕刪)
jahvet wrote:
我總算看到一位和我之...(恕刪)


死亡之後就是遺產公同共有,但是還沒有實質繼承。權狀還是死者的名字,可以要求法院分割遺產。

但是到地政事務所做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每個繼承人都發有權利一分之一的權狀。就是實質繼承了遺產。遺產已經不存在了。

dubitanshi wrote:
你父親生前說過不準賣...(恕刪)


真夠有心的回覆

我其實會建議 把你父親的那一間房子賣掉,你 你弟 你媽 應該會分到3/5 用這一筆錢再去買一間小一點的房子可能比較好,你母親的房子還是繼續收租 當生活費.
dubitanshi wrote:
民法1151條繼承人...(恕刪)


差別在
一個還沒有辦繼承登記>權狀死者姓名。
一個已經辦繼承登記>權狀繼承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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