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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公佈事主的真實姓名,不是很適當。
在加上網友們對其指責…想必當事人是不會高興的
怕 ue0705 又因這惹上了麻煩
建議大家再辛苦一點把姓名刪了
andy1106 wrote:
不過公佈事主的真實姓...(恕刪)


同意,這個案件雙方都有錯,兩位也非公眾人物,公佈任意一方姓名感覺不是很恰當。
台灣PHP聯盟 http://twpug.net/
關於不起訴處分書在我記憶中應該是公告之公文書,轉載其內容(含雙方之姓名)應是無涉法律刑責的!

如有錯誤,請先進糾正!

謝謝!

PEUGEOT好?PEUGEOT妙?PEUGEOT聒聒叫? 切... 我又不是獅幫義和拳.白蓮教 少來這套
EcShih wrote:
陳建樺,第二個林英典...(恕刪)

尊重智慧財產權是很重要沒錯,
但是像樓主這種案例,
感覺智慧財產權不是重點,
索取高額賠償金倒是成了重點.

難道這也是賺錢生財的方法嗎
好在法院英明,
沒有給社會一個不好的示範.
感謝樓主以親身經歷教育了大家,

也希望大家在分享勸敗的同時能保護他人及自身的權益,

也可以避免有心人了趁機敲詐.....
真的上了一課。
但也發現不少mobile01大大是夜貓族(輕鬆一下)。
這篇教育意義相當重要,請問可否全文轉貼或是部份轉貼到其他討論區?
新書:「美食写真の達人」進藤ヒカル・著
補一個馬後砲的意見

其實原發文者大可不必以「同意夜間偵訊」及「未請律師到場」來作為「有誠意」的表示,這兩點是訴訟法上的基本人權,不會影響檢察官或是法官的態度,更何況法官或檢察官未必對警察的觀感好。講白了,這點誠意所可能造成後續訴訟上的不利,未必值得。有人報案,警察就一定得偵查並移送,地檢署又問一次是免不了的,在警察局接受誘導問話,移送後,等於給了檢察官一份先入為主的參考書,那還不如在地檢署原原本本的面對檢察官,至少檢察官的法律素養高的多。

再者,偵查案件,若要訊問被告,是要正式以文書傳喚的,文書上會有日期,才能證明到底被告有沒有故意不到、拖延時間等,警察打通電話說「辦很久了,希望儘速」,妳配合儘速,但到法庭上怎麼證明?妳配合警察儘速偵辦的「誠意」,也反映不明顯。

面對司法程序,不用急著展現好人的一面,適當的維護自己的人權,照著正當的程序一步步配合,面對檢察官或是法官時(我可沒提到警察喔)態度良好就夠了,原發文者做的最好的防護就是有錄音,這點大大有利。

最後,如果蠻肯定自己的行為輕微,其實不需要太過於擔憂前科的問題,因為輕微案件,即使沒得到不起訴處分,也還有緩起訴的可能,而這些程序上的利益,有一位律師幫妳爭取,妳可以安心的多。

【網路法律論壇】 http://www.ilf-tw.com/ 【網路法律部落格】 http://lawblog.ilf-tw.com/
感謝樓主以及陳先生,這真的是寶貴的一課
受教的一篇文章,謝謝大大分享自己的經驗,看來以後使用圖片或文章要更小心了!免得被告了都還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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