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Shih wrote:
陳建樺,第二個林英典...(恕刪)
尊重智慧財產權是很重要沒錯,
但是像樓主這種案例,
感覺智慧財產權不是重點,
索取高額賠償金倒是成了重點.
難道這也是賺錢生財的方法嗎

好在法院英明,
沒有給社會一個不好的示範.
其實原發文者大可不必以「同意夜間偵訊」及「未請律師到場」來作為「有誠意」的表示,這兩點是訴訟法上的基本人權,不會影響檢察官或是法官的態度,更何況法官或檢察官未必對警察的觀感好。講白了,這點誠意所可能造成後續訴訟上的不利,未必值得。有人報案,警察就一定得偵查並移送,地檢署又問一次是免不了的,在警察局接受誘導問話,移送後,等於給了檢察官一份先入為主的參考書,那還不如在地檢署原原本本的面對檢察官,至少檢察官的法律素養高的多。
再者,偵查案件,若要訊問被告,是要正式以文書傳喚的,文書上會有日期,才能證明到底被告有沒有故意不到、拖延時間等,警察打通電話說「辦很久了,希望儘速」,妳配合儘速,但到法庭上怎麼證明?妳配合警察儘速偵辦的「誠意」,也反映不明顯。
面對司法程序,不用急著展現好人的一面,適當的維護自己的人權,照著正當的程序一步步配合,面對檢察官或是法官時(我可沒提到警察喔)態度良好就夠了,原發文者做的最好的防護就是有錄音,這點大大有利。
最後,如果蠻肯定自己的行為輕微,其實不需要太過於擔憂前科的問題,因為輕微案件,即使沒得到不起訴處分,也還有緩起訴的可能,而這些程序上的利益,有一位律師幫妳爭取,妳可以安心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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