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最基本的事實你們有嗎?
就算你說你們都是用現金繳.對方也都收下了
但是你們卻沒更改合約.這樣子也是沒用的
再來..何謂"證據"?
如果現金繳納..那你們有請對方開收據嗎?
沒有.就是沒證據..
那法官當然採信有證據(合約)的一方..
所以此案判決並沒有錯誤!!
為什麼我知道!!
因為我家就吃過這種悶虧了
一樣都是土地.我們的還是住的地方(老家)
年代更遠久..要牽扯到清朝
只能說地是我們家買下來的!!
但是當時是以"口頭"上說了算
對方拿有地契.並沒有另訂合約
結果對方家的後代.在幾年前不知道去哪找到當時的地契
向我家告侵佔罪
我家也是輸..就只因為我們拿不出地契或是當時的買賣契約..
所以..............
這就叫悶虧!!
這裡還有另外一篇,開版的也有發言.
我個人比較傾向地主能無條件收回土地,畢竟土地的所有權歸地主所有,佃農所有的只是租約期間的使用權.
就想成房東和房客的關係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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