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6

[FB連署有用] 最高法院刑庭決議性侵7歲以下幼童最低判7年

Deray Xu wrote:
至於某一些喜歡唱反調潑冷水的朋友, 希望你們也可以檢討一下, 認真的去看過條文才來說話,


是誰跟你說強爆犯不會上01的啊

當然想要為自已的行為合理化啊
honwen2157 wrote:
您說的是法官還是加害...(恕刪)


法官關七年..

加害人一樣關3年就好

都說是性侵了, 還分意願, 分年齡....
什麼叫性<侵>呢?
難道<侵>有不同的解釋, 真是佩服法官的自由心證....
Deray Xu wrote:
其實我蠻期待那些當初潑冷水說臉書連署沒用的可以出來說說話...
真可惜. 民主社會居然還是不敢發聲......(恕刪)

我應該算是你口中的人之一吧
不過我倒沒有說狗吠火車沒用(現在看起來蠻有用的)
而是這隻狗吠錯車了

現在高院透過解釋來滅火,但這只是平息眾怒的權宜之計
這樣做會有哪些問題?
1.受害者7歲以下直接適用刑法221條,對加害者來說是不是鼓勵他使用暴力脅迫呢?反正用暴力也是7年,不用暴力也是7年。
2.7~14歲的人呢?不需要保護嗎?

我認為最大的問題在性侵未成年人整體刑度太低,且對出獄的加害者沒做好後續的監控
要治本的方式還是要修法,國外已經有像潔西卡法案這樣的前例可循
所以真正需要動起來的還是立法機關吧
說穿了,大家再怎麼打法院這隻狗,還不是只能在3~10年打轉
法官那群象牙塔的真是欠罵
有了網友們的呼聲後才趕緊修法
掩飾自己判斷錯誤,甚至是含金量太高的事實
以為這樣人們就忘了他們怎樣收錢,怎樣亂判?
根本是法官本身問題,其中一案例是法官竟然會認為三歲小孩的言詞前後不一,證詞公信力不足
養過小孩沒有,三歲能表達完整意思都很難了
這幾個法官應該調查他們資產,鐵定會有問題
+1

很多網友說根本不用管法條,有判例決議就可以改變見解,
最高法院昨天通過的決議就是一例,法院是不改不是不能改balabala
不過我跟各位說喔
法律位階是這樣的
法律>判例 決議 > 判決
判例決議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法官的意志不能高於立法委員的意志,
這是最基本的概念
立委是人民選出來的,有民意基礎,
法官沒有民意基礎,只有法律專業,法律專業不能凌駕於民意之上
(我講的是體制內的民意,就是立委,你說你有三十萬人連署,三十萬人有沒有重複連署?只有三十萬人,是不是代表其他2000萬人反對?都有爭議,真正關心這個議題,應該是透過修法)
最高法院這個決議是明顯違背刑法規定,
我跟你說喔,這個決議有違憲之虞,
他是附和最近的輿論沒錯,但是他代表著司法可以凌駕立法,一堆人還在高興,我是看不懂~


刑221跟227目前的規定內容,就是對14歲以下性交一定可以成立227,
但是否成立強制性交221,法律明文要用個案認定,
結果最高法院現在說七歲以下一律不個案認定了,推定是成立221,
這是哪門子的審理案件方法?
如果說修法後改成與七歲以下甚至十四歲以下性交一律以強制性交罪論,
我都沒意見,畢竟那是國會的意志,是全民的意志,
最高法院又不是國會,他沒有權力作這種決定,這是違憲的~

臺灣人法治觀念還不成熟,看這個事件就知道勒,為了特定案件破壞憲法體制也在所不惜,
今天為了這個議題破壞體制,明天為了另一個議題破壞體制,
臺灣的法治無從建立,也是可以預見的~

蘋果飯 wrote:
嗯,我完全認為這個刑庭決議是被輿論逼出來的東西
完全違背罪刑法定原則

不過,反正司法院都投降了
我也乖乖閉嘴
klaw wrote:
…這個決議有違憲之虞,...(恕刪)
不能說是違憲,比較像是曲解法律。如果要送大法官解釋,應該是做統一解釋,不是違憲解釋。

民法七歲以下無行為能力,是一種擬制。其實刑法227條,不論是否同意一律成罪,就相當於這種擬制了。但刑法第221條+第222條第一項第三款,並沒有法律規定擬制,如果法院要類推民法行為能力的規定,明顯是違反「禁止不利被告之類推」原則。

klaw wrote:
…他是附和最近的輿論沒錯,但是他代表著司法可以凌駕立法,...(恕刪)
+1。這是司法權的墮落。

klaw wrote:
…一堆人還在高興,我是看不懂~...(恕刪)
他們高興是正常的,因為已經得到他們要的了。

我倒是很想看看,這個決議如果送去給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擋不擋得住輿論的洪流?
lamu wrote:
我應該算是你口中的人之一吧
不過我倒沒有說狗吠火車沒用(現在看起來蠻有用的)
而是這隻狗吠錯車了...(恕刪)


或許你說的都有道理, 但是我們做了, 雖然只使簡單的按個讚回些文章...至少我參予了, 為了台灣的未來.
結果當然不夠好, 但是至少往前了一步,
也許將來會有政客看到這些利益努力的作秀吸引目光, 他為了做秀就會去修法. 那我們的目標又更進一步.

但是, 如果你不做, 永遠都不會有這一步.

套用一句廣告詞 just do it! 我想你需要的正面的思考~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Dave5136 wrote:
他們高興是正常的,因為已經得到他們要的了。...(恕刪)


那令你沒有感到高興的原因是...?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Deray Xu wrote:
那令你沒有感到高興的原因是...?

這代表著司法超越立法
罪刑法定原則的式微

講明白點,你哪天穿紅衣上街,只要突然有30萬人連署,穿紅衣通通抓起來關到死
不用經過修法,就可以直接把你抓起來關到死,你想呢?
  • 4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46)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