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oko wrote:應該要說:「為何每個...(恕刪) 對啊對啊!好不容易碰到一個讓人心動的對象, 也想認真談場戀愛,誰知道曖曖昧昧幾個月後對方突然從"沒女友"變成"有妻小"的狀態.....儘管理智勝, 我沒有陷下去, 還是又氣又嘔啊!
台中小康 wrote:我解釋可得知是解釋可以知道,所以說明知或可得知我認為是知道的意思。討論一下,就不要玩文字遊戲了。 討論法律,文字還是嚴謹些好,不是玩遊戲。一般法律文章裡,我的認知是,「明知或可得而知」大致上是分指故意與過失。「可得而知」是有機會知道卻還不知道,應該不是「知道」的意思。
看身分證就可以知道了嗎?可是我記得之前有個案子是女方就是怕自己成為人家的第三者,所以有看過男方的身分證,確定配偶欄是空白的才交往,結果男方大概是結婚也沒有去換證吧,都到要結婚才突然搞失蹤,一查才知道他已婚。如果連身分證都不能肯定,大概以後都要找徵信社了
堅果餅乾 wrote:每個外遇的第三者,被...(恕刪) 因為他們是極端不要臉的人,可以說人界之中的下三濫、畜生兼狗娘養的,或許有人會說何必說的怎麼難聽一人造孽,不知造成多少人痛苦,這種人死後必墮地獄,下油鍋,下面癢的時候先上再說,什麼道德、家庭有夫之婦、有婦之夫,都不用管了先交配再說,然後再不知羞恥的說不後悔、深愛著對方,悍衛著自己為是崇高的愛情,可是居然還是有人在同情這種人,這些人和那些胡亂判案的法官、癈死團體、幫強姦殺人犯辯護人權律師就是這社會最高亂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