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隱私和肖像權這點我聽某導演講,我們國家的法律 不保護 一般人在 公共場合 的 肖像權 ,很奇怪,像上次他在一家透明玻璃的餐廳,被狗仔拍,生氣也沒用,因為別人只做報導,不販賣以那張照片做的商品,就沒違法但在他自家,那透明玻璃的浴室被拍,想被免費報導也不行,因為是私人場合(且他是公眾人物,公眾人物的肖像權在台灣等於0)(我先承認,我們壞了一點,如不妥就請版大殺了吧)
或許你的照片還構不上法律意義的「侵害肖像權/人格權」,但是,「偷拍」已經有某種不道德成分,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拿他們的圖像來搞笑,更是低級趣味。最好哪一天,你的長輩、親友被這樣惡搞了,你還可以笑得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