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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人生的法律問題

Dave5136 wrote:
如果當事人真的只有親嘴,有進出旅館,但確實沒上床。他們說「沒有抓姦在床」有什麼不對?有什麼好噁心?親親嘴就算「狗男女」?「為人師婊」?請小心,這二句話其實已構成公然侮辱,萬一那二位要告您,很可能也告得成喔!


我想你可能沒有重頭爬文,

我們是在討論另一個方向的問題!

我從前面就一直在講, 元配是要告妨礙家庭, 不是通姦罪,
但是刑事部分的妨礙家庭法條構成要素也是要有"性交"證據才能告成

所以只有手上這樣的證據, 可否提告告民事部份
1. 進出motel, 有照片為證
2. 熱情喇舌, 有照片為證
3. 男方承認有戀情, 媒體記者會為證
4. 女方承認有戀情, 媒體記者會為證

Ocean大哥說民事部分應該可以成案!

這樣陳老師自己講的"沒有抓姦在床"不能提告的說法, 雖在刑事上有可能不能成案

可是民事上元配還是可以針對偷情的高老師+大言不慚的第三者陳老師提出賠償告訴!

我認為一個有妻子女兒的男人, 跟第三者有下面的行為
1. 進出motel, 有照片為證
2. 熱情喇舌, 有照片為證
3. 男方承認有戀情, 媒體記者會為證
4. 女方承認有戀情, 媒體記者會為證

被稱為"狗男女""為人師婊"應該是符合社會期待的!!!

要提告毀謗的話歡迎喔!
需要我貴姓跟大名才能提告的話, 請不吝詢問!
LibraC wrote:
字面上"妨礙家庭"應該只要是"妨礙"就可以成案吧?!


我老婆天天跟我抱怨顧著看電視,厝內代誌都沒做,這樣賣電視的有算妨礙家庭嗎?
LibraC wrote:
我想你可能沒有重頭爬文…
…Ocean大哥說民事部分應該可以成案! ...(恕刪)
哈!真有趣。麻煩您自己去爬一下文,看看民事部分的法律責任是誰為你說明的?請參考36樓、38樓。

LibraC wrote:
…我從前面就一直在講, 元配是要告妨礙家庭, 不是通姦罪,
但是刑事部分的妨礙家庭法條構成要素也是要有"性交"證據才能告成...(恕刪)
您還沒搞懂。刑事部分的妨礙家庭,就是通姦罪啊!請參考7樓。

是誰沒爬文?
機狂 wrote:
我老婆天天跟我抱怨顧著看電視,厝內代誌都沒做,這樣賣電視的有算妨礙家庭嗎?


聽說只要跟賣電視的去motel 談公事, 開車喇舌被拍到,
開記者會說是真心愛賣電視的, 賣電視的公開說哪個談戀愛的不喇舌!

這樣元配就可以告妨礙家庭了!

不過別怕, 台灣的法律這樣刑事告不成的機率很高, 所以不用被關喔!
可是民事的話就可能賠錢的機率很高!

如果你沒跟賣電視做出上面的事情, 那您就不用擔心了喔!


phy12345 wrote:
你張口閉口就是人家太太又怎麼樣了~
我有說過... 我是想要大家易地而處... 自己變成當事者受害者時... 如何看?

(偷別人老婆的人... 自己老婆被偷... 與旁觀第三者... 的心態是不一樣的)

爭辯法律文字反流於文字遊戲... 法律是為人設立的...

所以當自己配偶與別人喇舌... 脫光光上魔鐵... 不管有沒有性交... 重要嗎? 自己不會受傷嗎?

既然如此... 法官就該更清楚立法用意... 妨害家庭... 那種事還不妨害家庭?

法文綁手綁腳... 不夠嚴謹... 就建議修法... 而不是明見不合理... 放任他去... 而只會拿文字來耍嘴皮。
Dave5136 wrote:
哈!真有趣。麻煩您自己去爬一下文,看看民事部分的法律責任是誰為你說明的?請參考36樓、38樓。


抱歉啦! 原來為我解惑的是Dave前輩, 不好意思!
看錯了! 大人大量不要計較!
再次跟您道歉喔! ^o^!

回去一個一個字拜讀, 我可能在這裡跟Dave前輩產生誤會!

Dave5136 wrote:
您這也是未審先判。萬一人家真的是只有親嘴呢?


我想表達的是, 就算真的只是親嘴, 可是雙方公開表示有戀情,
因為有公開表示雙方有戀情, 所以"親嘴是國際禮儀"這種藉口就不能用了,
就算元配沒有"抓姦在床", 也不管這對男女是不是有"性交"行為,
也應該在民事上可以懲罰這對男女!

總不能明明拍照進出motel照片, 也拍到喇舌照片,
雙方都承認在談戀愛, 可是元配卻被第三者嗆聲說"沒有抓姦在床"告什麼之類的言論,
只能默默承受這一切!!! 無法用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或者懲罰對方!?

這個實在讓人難以接受!

再次對Dave前輩抱歉!

LibraC wrote:
…我想表達的是, 就算真的只是親嘴, 可是雙方公開表示有戀情,
因為有公開表示雙方有戀情, 所以"親嘴是國際禮儀"這種藉口就不能用了,
就算元配沒有"抓姦在床", 也不管這對男女是不是有"性交"行為,
也應該在民事上可以懲罰這對男女!...(恕刪)
其實民事上,不要把它想成是「懲罰」,應該理解成一種損害的填補。一旦行為造成了婚姻關係的破壞(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受害的一方精神上的損害理應得到救濟。(法條請參考36樓)

民法1052條第二項前段的離婚事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是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以往司法界較保守,不會輕易動用,像「親嘴」這類的舉動很難被認為為離婚事由。不過近年來思想比較進步,法院只要認為實質上難以維持婚姻,往往就會依這條來判決離婚。但通姦就不同了,法律有明文,只要有通姦就構成離婚事由,不必再審酌是否「難以維持婚姻」。精神外遇和肉體外遇,不管在法律評價上,還是一般人的價值觀,應該都還是有程度上的差別。(有個沒禮貌的傢伙認為沒差別,我已經懶得回他了)

精神外遇的情形,是不是可惡到足以讓人用「狗男女」之類的詞語來評價?或許見仁見智。但使用這種侮辱性的字眼是可能有法律責任的,我是好心提醒。我對高陳沒什麼好感,僅就事論事。


waroro wrote:
法文綁手綁腳... 不夠嚴謹... 就建議修法... 而不是明見不合理... 放任他去... 而只會拿文字來耍嘴皮。

不夠嚴謹、不拿文字耍嘴皮?
罪刑法定主義,刑法不能擴張解釋

支持修法,廢除通姦罪


抓著妨礙家庭4個字一點意義都沒有
蔡不懂法律,人家喊妨礙家庭他就跟著喊
刑法沒有一條罪叫妨礙家庭




實際面的東西
這年頭告通姦,10個有9個告完就離婚
會因為通姦進去蹲的,100個不知道有沒有1個
通姦罪已經變成要錢的手段了,既然要錢,民事上就可以解決,何必上刑事
蘋果飯 wrote:
通姦罪已經變成要錢的手段了,既然要錢,民事上就可以解決,何必上刑事

如果通姦罪的刑罰回復到以前浸豬籠.騎木馬
我想很多男人應該會理智很多(女人也是啦...)
外遇的發生一定會大幅下降.....哈哈
免責聲明:我是開玩笑的,別認真。
OCEAN1975 wrote:
如果通姦罪的刑罰回復到以前浸豬籠.騎木馬
我想很多男人應該會理智很多(女人也是啦...)
外遇的發生一定會大幅下降.....哈哈


以現在人的忠貞觀念, 可能通姦罪如果要浸豬籠.騎木馬會死很多人吧?!
我倒是不反對廢掉通姦罪, 為這種事情進去關也是浪費國家資源!

不過犯錯的人該負責, 希望這部分的法律能多保障終於婚姻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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