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3 條 殯葬服務業或其他個人提供之殯葬服務,不得有製造噪音、深夜喧嘩或其他妨礙公眾安寧、善良風俗之情事,且不得於晚間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間使用擴音設備。
<殯葬管理條例>
法條是有規定的
第 67 條 殯葬服務業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廢止其許可。
前項處罰規定,於個人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時,亦同。
<罰則>
所以
大家不應忍下去,請勇於檢舉
陛下亦宜自謀,以諮諏善道,察納雅言,深追先帝遺詔。臣不勝受恩感激!今當遠離,臨表涕泣,不知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