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真的啦,我長輩在郵局上班,聽他說最近人員很缺,特別是郵務人員,因為中華郵政搞兩套制度,導致人員留不住....以前還有郵政特考,初等有郵務行政的時候,剛進去都有三萬多元,接近四萬塊的薪水,這幾年都搞個從業人員考試,起薪才22000到24000元左右,導致很多人做不下去離開,畢竟同樣的老同事已經領到五六萬的薪水,同工不同酬...
那天我的長輩開會回來的議程表上面就有談 起這問題,人員退休快速,新人又來不及補,要求總公司趕快舉辦考試,否則郵務單位同仁都無法排休,會後結論就是請總公司統計退休人數,趕快舉辦考試這樣........最快明年就會有郵局從業人員考試......
我是覺得這樣兩萬初頭不到兩萬五的薪水,真的很難留住人,為什麼不能把從業人員的缺額納入高普考或是舉辦郵政特考....
台中小康 wrote:
如你問法律,
本人告訴你員工如因個人因素無法於年度內休完假,
就是捐給公司了,(依據如下)
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9) 台勞動二 字第 21827 號解釋函內容:
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特別休假,如係因事業單位生產之需要,致使勞工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
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
至於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
公務員領取非勞基法規定之旅遊補助,
本就是福利,
該福利用來刺激國內消費本人認為適當,
公務人員如不滿想取消國民旅遊卡,
本人認為就應取消此補助福利,
讓那些不滿之公務員知道不要太誇張。
如果公務員因自己因素而未休滿14日休假,除了不能領全額16000元外,亦同時不能領該14日內未休假的不休假加班費。跟您所提的函件解釋是相類似的。若要完全符合該行政函釋,問題在於不休假加班費制度中未排除個人因素,而非國旅卡制度。
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認為休假補助(即國旅卡)不是公務人員薪資的一部分,僅是公務人員的「額外補助」。本人有不同意見,不休假加班費是薪資一部分,為何強制休假補助就不是薪資一部份,又限制東限制西,依其性質是個行政命令(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認為其適法性大有疑問,至少有違法律保留原則及明確性原則。
公務員不能組織工會及員工福利委員會,政府這個大雇主,又不必像一般企業主提撥相對福利基金,又不讓公務員自己決議如何使用,而越廚代庖,由雇主片面決定福利及用法,甚至以行政命令手段任意變更,就法律而言,不是正確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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