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 wrote:是我郵局同事,已告知本人,建議您盡快把影片刪除請看看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的規定文章編號: 18468412文章日期: 2010-03-31 12:40(恕刪) 上班時間上01~~真是國營事業的表率~~
MIS wrote:是我郵局同事,已告知...(恕刪) 第 184 條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看不出有任何損害他人?上班上01才是事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