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嘴砲的角度來看我如果開車載著老婆和小孩遇到這種狀況會撞再說因為威脅到我家人安全不過以我自己一個人的話我能當俗辣就當俗辣命只有一條以這則新聞來看開車的刑責還是逃不了因為已經遊走在自衛和蓄意傷人就看檢方和各自請的律師來對簿公堂大概會是這樣吧附註:我是台南人,飆車族也常看到= =
Purpledew wrote:台南市中華路及中華東路的飆仔很多,咱們的警察也不敢抓.到是拖吊汽車認真的很,抓抓幾個紅燈右轉的趕業績. 拖吊不用冒性命危險跟被告風險,抓飆仔萬一飆仔自己摔倒,家長找民代出來說警方執法過當,甚至死了人還會被告、搞不好解職…要是你我也不會去冒這風險,拿終身俸去博吧換言之,問題還是出在法院的判決(執法過當怎麼界定?)、民眾支持的方法(家長找民代,你我都只會看看新聞說爛飆仔死好,誰去支援警察?)如果我們的人民,能夠像一些國外支持警察執法。例如:當鳴警笛,目標的車輛一律必須停下受檢,加速逃逸者,視為有立即公眾危險性,可以開槍,即使當場擊斃也算警察正確執法。但是現實是:新聞記者會說:難道不能瞄準不致命位置嗎?(以為人人神槍手?)民代會說:誰知道警方鳴笛是針對誰?難道在場所有車輛都得停?兩三下,這警察不被告到死才怪…我們現行法律,實際上,目標沒有確切證據證明是可能犯罪嫌疑人(還要能收集到證據喔,萬一警方只是懷疑,最多只能盤查,所以才有幾次盤查被殺的警察)。其實,目前的情況是我們大家選的,不然你就放寬執法範圍,不然出事後,每個飆仔家長都說自己小孩是無辜的,加上搶選票不顧善惡的議員…
給各位個建議要衝撞盡量不要以車頭去衝撞請多利用彈射起步以及緊急煞車因為一般車子車頭多為水箱以及散熱風扇排雖然衝撞後還可以開但是一但傷及散熱系統車子是開不遠的~~~~~~~~~~~~~~~~~~~~~~~~~~車上請自備梅西家庭號+棒球棒進階者可以在多準備個防毒面具(我怕飆仔也會自備梅西)梅西朝臉噴了以後~拿棒球棒再K個幾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