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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你.上高速公路時.可不可以盡全力加速.

撇開法律規定來講

個人認為實際狀況,在合乎安全與合法下

即使慢車道也最好在 80 ~ 90 以上

(當然上坡等特殊路段不算)

這速度以上,比較能確保自己安全跟大家安全

說時話 60 km 雖然合法但真的會造成交通壅塞與更重要的是自身的安危

沒辦法~高速公路就那麼小條,車又那麼多

只有配合大多數車輛的速度才是最安全的




立可白 wrote:
爲什麼?一些車子.上...(恕刪)

拜托
我是窮人
買不起跑車
所以開不快
先跟你道歉了
不過
麻煩請你贊助我一台跑得比你快的車
我會很快改善你的困擾
當最後一條河被污染了、最後一顆樹被砍了、最後一條魚被捕了,人類才會發現金錢原來是不能充饑的/克里族印第安人預言
chajas wrote:
但小弟有特別指出是6~7個車身


事實上這個車距: 6-7 個車身還是過短
內政部警政署的交通問答集裡面有相關解釋,我引用一下


有關民眾質疑高速公路車流壅塞應如何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及本局對於未保持安全距離之執法問題
有關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簡易速算法,是以車輛每小時之車速,大型車減20,小型車乘0.5計算後,以公尺作單位,即為法定之安全跟車距離。以時速六十公里為例:大型車應保持四十公尺,小型車應保持卅公尺


目前一般車輛長度介於 4-5 公尺之間,所以時速六十的時候,你都應該保持六到七個車身長的距離 (30/5 ~ 30/4) ,而六十是國道最低速限,也就是說 6-7 個車身是基本,當時速更快到 110KM/L 的時候,車距應該是 55M,大概是十二個車身以上的距離。

千萬不要低估車距帶來的影響,這裡有國道公路警察統計 97 年國道 A1 事故發生的原因,即便以您認為這麼寬鬆的車距去執法,在過去的一年內,未保持車距還是造成 五件車禍,七個人死亡,十四個人受傷。而且已經排除煞車失靈機件故障等等問題。

A1 事故表是在二十四小時之內致死的案件,其他因為車距過短引起的小糾紛不在這個之內,所以真的不要再以自己的感覺來定車距指責別人了,我可以為您的快車讓路,但是請不要在我後面六輛車距內跟車,那樣真的是非常危險而且不道德的。
tlan wrote:
我可以為您的快車讓路,但是請不要在我後面六輛車距內跟車,那樣真的是非常危險而且不道德的。
您可以試試在車尾貼上這樣的標語
如果所有駕駛都願意配合您
那高速公路應該會和省道車速差不多

對於這句"非常危險和不道德"
個人認為
不懂行車禮儀和默契的駕駛人才是路上最危險的
至於不道德......見仁見智吧~


nickhus wrote:
拜托
我是窮人
買不起跑車
所以開不快
先跟你道歉了
不過
麻煩請你贊助我一台跑得比你快的車
我會很快改善你的困擾

這種文就不用回了吧
讓人家笑而已
版大也沒說要跑到多快
要求不要龜而已
我上一台14年1.6的老三菱一樣可以跑到最高速限
現在可以上高速公路的車哪台達不到?
真不想開那麼快的 買GTR給他也沒有用啦
我從新竹上交流道,常遇到進入高速公路後時速一直不足50的小烏龜……
拜託,前方沒車,也不要求猛加速,但也請正常點……

在竹北,有時在自強南北路上也會遇到小烏龜,開的慢就算了,還一次擋兩個車道……
nickhus wrote:
拜托我是窮人買不起跑...(恕刪)

只是請你盡全力.
不要造成.用路人的困擾.及你.我的安全.
jcpapa wrote:
自己技術差就不要拿出...(恕刪)

速度低.不等於省油.
油耗的最大的殺手.就是煞車.
煞車越頻繁.油耗越嚴重.
這也難怪日前從宜蘭回來在雪隧內看到"請加速"的路牌
佛貝魯男爵 wrote:
開車這麼屌...怎麼...(恕刪)

您覺得.按啦叭.閃大燈.很沒有禮貌.

我覺得.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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