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jas wrote:
但小弟有特別指出是6~7個車身
事實上這個車距: 6-7 個車身還是過短
內政部警政署的交通問答集裡面有相關解釋,我引用一下
有關民眾質疑高速公路車流壅塞應如何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及本局對於未保持安全距離之執法問題
有關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簡易速算法,是以車輛每小時之車速,大型車減20,小型車乘0.5計算後,以公尺作單位,即為法定之安全跟車距離。以時速六十公里為例:大型車應保持四十公尺,小型車應保持卅公尺
目前一般車輛長度介於 4-5 公尺之間,所以時速六十的時候,你都應該保持六到七個車身長的距離 (30/5 ~ 30/4) ,而六十是國道最低速限,也就是說 6-7 個車身是基本,當時速更快到 110KM/L 的時候,車距應該是 55M,大概是十二個車身以上的距離。
千萬不要低估車距帶來的影響,這裡有國道公路警察統計 97 年國道 A1 事故發生的原因,即便以您認為這麼寬鬆的車距去執法,在過去的一年內,未保持車距還是造成 五件車禍,七個人死亡,十四個人受傷。而且已經排除煞車失靈機件故障等等問題。
A1 事故表是在二十四小時之內致死的案件,其他因為車距過短引起的小糾紛不在這個之內,所以真的不要再以自己的感覺來定車距指責別人了,我可以為您的快車讓路,但是請不要在我後面六輛車距內跟車,那樣真的是非常危險而且不道德的。
tlan wrote:您可以試試在車尾貼上這樣的標語
我可以為您的快車讓路,但是請不要在我後面六輛車距內跟車,那樣真的是非常危險而且不道德的。
如果所有駕駛都願意配合您
那高速公路應該會和省道車速差不多
對於這句"非常危險和不道德"
個人認為
不懂行車禮儀和默契的駕駛人才是路上最危險的
至於不道德......見仁見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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