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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衣拔罐 非通姦!!

oaooaooao wrote:
而且通姦除罪也就只有這幾個國家了,哪來的成為各國立法的趨勢...(恕刪)

我想你可能以為通姦除罪化只有義大利跟美國...
大大把歐洲各國放哪去了
法學界最高殿堂的德國也除罪化了
亞洲法學的先驅日本也除罪化了...
就連不太講人權的對岸也沒有通姦罪了...
應該講全世界通姦還有刑法罪名的除了台灣之外...真的是寥寥可數才對!

我只想說...大大您想太多了
法院判離婚...通姦只是個依據而已
刑法有沒有廢除並不會影響到民法的判決...
廢除了刑法~自然在民法上會設出認定標準...
所謂的通姦罪除罪化只是把刑法通姦罪廢除而已....
並不代表民事的判離跟賠償就跟著失效...
他還是會有一定的認定標準~
大大想的到...寫立法草案的學者們會想不到嗎!!

關了刑法的一扇窗會在民法再多開一扇窗
你要破門~可以依刑法21條第一項引用以後民法修正的條文阻卻違法就好了!
這根本沒什麼影響~~
老爺別這樣~夫人會看到 wrote:
男女脫光光 稱拔罐 ...(恕刪)


筆記....
老爺別這樣~夫人會看到 wrote:
男女脫光光 稱拔罐 ...(恕刪)

那以後有人脫光光針灸應該也不會有事囉!
比爾蓋飯 wrote:
除罪化不是完全廢除,而是廢除刑責改由民事判決。況且法院裁定離婚的條件並不是把"通姦"列為必要條件,看來你的法律常識還需要加強。

我在講通姦的部分,聰明的你,請不要岔開話題....感謝


比爾蓋飯 wrote:
至於破門而入取得證據,如果發生在你家,你接受嗎? 這樣問你就好。

不破門而入,如何取得直接證據?
不知道大大是否知道,法律上「通姦」兩字的定義
實務上,連口交都不構成通姦了
不破門而入,如何取得衛生紙團等證物.....
難道你要跟法官說,你主張刑法第21條第一項阻卻違法嗎
那樣只會被法官笑而已.....
彼高麗者,邊夷賤類,不足待以仁義,不可責以常禮。《舊唐書列傳第十六》
oaooaooao wrote:
不破門而入,如何取得直接證據?
不知道大大是否知道,法律上「通姦」兩字的定義
實務上,連口交都不構成通姦了
不破門而入,如何取得衛生紙團等證物.....
難道你要跟法官說,你主張刑法第21條第一項阻卻違法嗎
那樣只會被法官笑而已..... ...(恕刪)


未經許可強行進入算不算強盜行為呢


徵信社是黑社會嗎


法律有允許徵信社可以強拍裸照與強行進入民宅嗎可以強取他人物品嗎
chiang : 想當出頭鳥就要有不怕麻煩不怕死的決心,玩不起就乖一點,不要玩輸了就找人幫你,不幫你又講一些五四三的話
心靈奧客 wrote:
那以後有人脫光光針灸...(恕刪)


那就要看怎麼去灸啦
這個髮官大概也很想拔慣
所以才希望借此告訴它老婆
心靈奧客 wrote:
那以後有人脫光光針灸應該也不會有事囉!

針灸?! 真有趣!!!
那乾脆也說是「通腸」好了...

所以,
以後包包裡隨時都要準備
1.拔罐杯
2.針灸針
3.蠟燭 (燃燒針灸針消毒用)
4.KY (通腸醫療潤滑用)
5.繩索 (固定病患進行醫療行為用)

如此必可確保在台灣的法庭上全身而退!!
理性與感性的掙扎~理性說:冷靜點... 感性說:勇敢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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