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個例吧 各自申報, 扣除可扣除額後, 你應報所得99萬, 太太也應報所得99萬 一個人只要繳37*0.06 + (99-37)*0.13 = 10.28 今天是1+1=2, 那就是兩個人要共繳20.56萬, 就是205\'600元 合併申報, 假如也是1+1=2, 那扣除以後應報所得為99+99=198萬 那要繳37*0.06 + (99-37)*0.13 + (198-99)*0.21 = 31.07 所以兩個人要合繳31.07萬, 硬生生多了10萬多 |
以下資料為在國稅局網站查得
所得稅法第十五條
納稅義務人和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各類所得,應該由納稅義務人填寫在同一份申報書內一起申報。但是,在計算稅額的時候,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可以選擇分開另外單獨計算稅額,再和納稅義務人把其他應該申報的各項所得所計算出的應納稅額,合計為全部應納稅額。其中,在計算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者之應納稅額的時候,只能減除該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者的免稅額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他符合規定的免稅額和扣除額一律由另一方申報減除。
夫妻的薪資所得,可以選擇分開計算稅額,因此有下面的計算稅額的方式:
(一)夫妻綜合所得合併計算。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
(三)納稅義務人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
因為每一個申報單位的所得資料都不一樣,需要經過計算以後,才能決定那一種方式最有利。
所以上述sam_sfchiu所舉例的例子,結婚之後還是可以使用各自計算再合併一起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