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briev wrote:呵呵,講到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如果我是銀行,就會馬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則產制(民法第1011條),然後依民法第1030條之1,請求父親把一半財產分給母親,這樣就可以強制執行了。根本不必等父親去世。
…民法第1030條之1...(恕刪)
所以最安全的方法,就是要在銀行使出上面講的那招以前,趕快把不動產過戶(買賣或贈與均可)給樓主,才能躲過銀行的執行。
參考:
【民法第1011條】
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