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iu124 wrote:
如果簽了無效,那還簽這種契約幹嘛。
換個角度說,如果這種契約無效,那還屢行幹嘛。
你以為資方知道讓勞方簽這種契約無效嗎?
你都以為有效契約了.......
poiu124 wrote:
而且契約有效無效是誰說了算?是法院說了算,還是雙方說了算?
在雙方還沒有上法院前,簽下的這個契約到底算還是不算?
如果上法院前就可以不算,那大家都可以簽了契約以後說這不算嗎??
更何況到底是契約無算,還是條文無算??
這是基本常識..... 這種契約是關於勞資雙方, 不是一般的民間契約
poiu124 wrote:
你舉的例子有點不太對。
你說的應該是比例原則。
而且就你說的案例來說,房東出租的內容是有含桌子,房客本身就有保管這內容的義務,房客毀損本來又需要賠償房東,而且賠償五個月也可以說是含桌子的實質價值與違約賠償。如果實質價值與違約賠償法官認為具有一定比例關係,那房客就要賠五個月的房租。
他舉的例子對於這件案子不太恰當
poiu124 wrote:
acer 蘭奇的案例就有在眼前,而且工作禁業條款法律訴訟裡也有公司判決獲勝的案例。
我看過的案例就是某個百貨的基層營業人員跳槽到另外一家百貨, 結果被原來的百貨告當初有簽競業條款
你猜猜結果是怎樣???????
當然是沒事阿
一個月領三萬多根本不會有競業條款的限制
蘭奇的薪水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