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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法律問題,關於與公司簽定兩年內離職需賠償兩百萬問題


poiu124 wrote:
如果簽了無效,那還簽這種契約幹嘛。
換個角度說,如果這種契約無效,那還屢行幹嘛。


你以為資方知道讓勞方簽這種契約無效嗎?
你都以為有效契約了.......

poiu124 wrote:
而且契約有效無效是誰說了算?是法院說了算,還是雙方說了算?
在雙方還沒有上法院前,簽下的這個契約到底算還是不算?
如果上法院前就可以不算,那大家都可以簽了契約以後說這不算嗎??
更何況到底是契約無算,還是條文無算??


這是基本常識..... 這種契約是關於勞資雙方, 不是一般的民間契約

poiu124 wrote:
你舉的例子有點不太對。
你說的應該是比例原則。
而且就你說的案例來說,房東出租的內容是有含桌子,房客本身就有保管這內容的義務,房客毀損本來又需要賠償房東,而且賠償五個月也可以說是含桌子的實質價值與違約賠償。如果實質價值與違約賠償法官認為具有一定比例關係,那房客就要賠五個月的房租。


他舉的例子對於這件案子不太恰當

poiu124 wrote:
acer 蘭奇的案例就有在眼前,而且工作禁業條款法律訴訟裡也有公司判決獲勝的案例。


我看過的案例就是某個百貨的基層營業人員跳槽到另外一家百貨, 結果被原來的百貨告當初有簽競業條款
你猜猜結果是怎樣???????





















當然是沒事阿
一個月領三萬多根本不會有競業條款的限制
蘭奇的薪水是多少..........

Arlington wrote:
你以為資方知道讓勞方...(恕刪)


我還不知道這種契約與民間一般的契約有什麼不同...
是有一個勞動契約法,通過後都沒公告,所以也沒生效。
通常這種競業禁止不會是單獨存在,而是一整份契約裡面的其中一部份而已。
常見的就是在勞動契約中約定,其中的一章或者一兩條有寫這樣的內容。
勞資雙方在簽訂的勞動契約有這樣的內容時,這整份的契約會無效嗎??

而且在判決上競業禁止條款也不是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無效,而是違反一般的比例原則。
一個三萬的櫃點人員只要公司有經過栽培訓練,就可以設立所謂的競業禁止條款,或是離職條款。
在一定的比例原則之下是可以讓這樣的條約有效的。

這樣的約定內容在學說上面所探討的內容非常的有深度,連憲法保障工作權的內容都有被一起被探討。
如憲法的工作權保障與一般民間約定締結自由是否相互牴觸,在某些判決上有時也會提到這些內容,結果也是相不違背。

嗚~~~~~~基本權之第三人效力理論
好深奧
聽不懂的人.....乾尬了
企業在不景氣知道要放無薪假留職停薪.
員工在與公司有糾紛難道不能留職申訴嗎?
樓主不會不要辭職但打電話先去勞工局詢問這樣有無違法.
請勞工局介入協調.
或找律師討論一下(律師諮詢費一般1H.5000元).
之前在一間外商, 公司也是要求簽敬業條款..
同事普遍都有疑惑...
對此公司HR有出來說明說..
敬業條款要生效,除非公司令外給你額外的補助獎金..
能補助你在離職後不能去同性質工作的補償...
不然這一條是不會生效的...
但國內很少公司會有這樣的機制..
所以基本上都是簽好看的...
這是當時公司HR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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