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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鈔車丟包,為了獎金, 兩百多人搶認

huangyi wrote:
印象中是去年才訂定的
真不瞭解訂定這條規定的意義在哪裡


這是民法規定的
我高中讀書就有讀過了(我61的).........不是去年才定的

請參閱民法

第 三 節 動產所有權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Toni1230 wrote:
你知道台語中"分"代表的意思嗎?
只有乞丐才用分的耶。

你還要嗎


那又怎樣,是講國語又不是講台語
不過當乞丐可以"分"到200萬
應該可以當丐幫幫主..
我也想當

mhakkinen6526 wrote:
愛錢 怕死 還有什麼阿
我忘記了...(恕刪)
江湖無蹤 wrote:
應該是"想當官" 或是"要當官" (這要用台語來唸會比較順, 可惜我不會打台語發音的中文).......(恕刪)
我記得的是, 好像是清朝的官員來台灣視察, 後來回去北京報告皇帝,
當時的台灣人是 "貪財, 驚死, 兼嘸衛生".(請用台語發音)
Have it your way, you freak.
雙面人 wrote:
常看到新聞上網友約出...(恕刪)


雙面大,你是做了什麼呀


Nelson5 wrote:
受高等教育的各位不至於不知道...(恕刪)


這,可能太抬舉01上的朋友了吧
965015 wrote:
我記得的是, 好像是...(恕刪)


是日本人給台灣人的評語:『愛錢驚死願做官』(愛錢怕死又愛做官)
不是清朝官說的......

其中有很多版本
不脫『愛錢驚死xx』的格式
多半是把『願做官』改成『惜皮』,『惜面子』,
多指好面子,怕丟臉的意思~

例如:
http://www.taiwanus.net/F/F_8/tunjinchiu/2005/19.htm

這裡的標題就是『台灣人「驚死,愛錢,惜面子」?』


http://wufier1963.blogspot.com/2006_11_03_archive.html
或是:日治時期某任台灣總督曾經批評台灣人「驚死,愛錢,愛面子」所以好管得很,
potoyang wrote:
掉了錢的人有沒有錯....(恕刪)


完全支持你的說法

有便宜為什麼不貪

當然要貪啊

但是要基於賣家本身就要給你的便宜

有人拿出大賣場理論

這合理嗎?

他本來就要給你試吃的

又不是說他本來要賣 店員不小心當作試吃給你吃

這可以跟標錯價做相同的標準嗎?

一個公司有錯誤,我們反應沒錯

那交給法律責任去管

看到錯誤下個20件標,甚至100件標

你說這不是貪婪是什麼

結果公司認錯說是業務疏失

結果吃不到了

馬上跑去抱消保官的大腿

這就像一個要不到糖哭鬧的小孩

還『振振有辭』

人窮志不窮,在這個幾乎是大學畢業的社會

看起來相對可笑

greg6143 wrote:
這是民法規定的我高中...(恕刪)

我比較想知道這是誰想出來的
可以得到3成
只說白賊七是最會白賊的代表人物,就被刪文了...所以管理員認為正宗最會白賊的人是?...
艾德華仔 wrote:
我比較想知道這是誰想...(恕刪)


其實是民國18~20年間所創立的法條
就理論上來說應該是當時的立法機關

以當時的時空背景來說
會可以要求30%的報償
應該是為了鼓勵當時的人民要有『拾金不昧』的行為&精神
畢竟那個兵荒馬亂的年代,
撿到東西會返還失主的.....應該不多吧~
(說不定連失主都找不到)
反正 那裡多人都說自己報案 都會留下個人資料及通聯 等事實查明後
一個 一個都發張傳票給他們 事由 偽造不實記錄 妨礙警放辦案 謊報 等等
反正都是小事 隨便發個幾千就好 到時就會有一堆人 出來跳腳


為他們所作的行為負責
greg6143 wrote:
是日本人給台灣人的評...(恕刪)


這三句話是引自台灣總督府民政長官 (民政長官就是陳水扁自述的職務, 臺灣最大的官叫做總督, 底下做事叫做民政長官)-後藤新平對於台灣人的治台三策

臺灣人怕死 - 要用高壓手段威嚇
臺灣人愛錢 - 可以用小利誘惑
臺灣人重面子 - 可以用虛名攏絡

另外我之前提到威斯康辛加油站標錯價的例子, 這個叫喬丹的年輕人說, 他父親說這是 ill-gotten, 所以叫他乖乖的去退還差價, 因為他的父親知道這是利用他人的缺失讓自己獲得的利益, 道理顯而易懂, 新聞媒體除了強調標錯價的損失, 卻花了一半的時間去訪問這位家教良好的少年, 讓大家知道正確的社會的價值觀應該是什麼,

臺灣呢, 做假交易套取銀行紅利的沾沾自喜, 一標幾十台筆電的還有臉上電視接受訪問說是悍衛消費者權益, 興高彩烈的說嘴自己在PCHOME買了幾百箱的蜆精, 幾十組的相機鏡頭, 和威斯康辛這位少年的父親, 和桃園馬小弟的單親母親相對照, 她不知羞, 她的父母親知不知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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