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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公司的勞資爭議:46頁1110調解結果,48頁又翻盤了

是啊...

勞工都不敢坑聲... 真是劣幣逐良幣...

把公司名字說出來... 讓大家瞧瞧是那家好公司...
艾薇小姐 wrote:
感覺他們是魚與熊掌都想兼得啊~~

這樣說太客氣啦~ 應該是得寸進尺軟土深掘---
都擺明找藉口要樓主自動離職,只想雇用實習生的目的~ 那還跟公司客氣啥?
樓主只是要合法正當的權益,又不是想貪公司任何便宜,還有啥好退讓的?
還好聚好散咧--- 非自願離職證明開出來再來談好聚好散! 樓主挺住,加油!
Arlington wrote:
其實時機壞壞, 公司一開始也沒有要開除你, 只是調動
換個角度想, 這也是種磨練不是嗎?

公司當然沒說要開除樓主~ 但調動的條件明顯是要樓主知難而退自動離職,以遂行雇用實習生的目的。
這是磨鍊嗎? 呵呵,好奇特的磨練法...
艾薇小姐 wrote:
我OK啊~~但要看公...(恕刪)


其實妳已經找勞工局了
我覺得是不太可能好聚好散啦~

如果妳真的要爭取自己的權利
那麼要先考慮以後的出路問題
畢竟有的公司真的會打電話回前公司詢問(我碰過)
不管是那個產業都一樣的~

雖然說助理什麼行業都可以待
但是....也是什麼行業都可以不要

就是這樣

希望真的有好結果!
絕對不花錢買生命, 以認養代替購買, 以結紮代替撲殺
Arlington wrote:
其實時機壞壞, 公司一開始也沒有要開除你, 只是調動
換個角度想, 這也是種磨練不是嗎?


我一個月不過領21000上下
調動之後,車資、時間、金錢成本的負擔,再加上工作量的增加,我承受不起
而且我還有一個剛滿一歲的BABY~太晚回家,誰幫我帶?


我願意接受磨練
但不是這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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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薇小姐 wrote:
我一個月不過領210...(恕刪)


我精神上支持你!!!!!千萬別讓人軟土深掘了


非志願離職證明是你的合法權益,該爭取就要爭取。既然公司都沒有為妳設想了還要把你調遠,就不用留情面了。
加油!!
台灣的勞工環境條件太差了,
老闆有權叫員工走,但是該給人家就阿莎力一點。

老闆如果覺得請錯人,請去處罰那個當初面試的主管,
有無能的老闆才有不適用的員工,
要為決策付出代價的如果是員工,這種公司也.....
虎班喵喵 wrote:
加油!!
台灣的勞工環境條件太差了,
老闆有權叫員工走,但是該給人家就阿莎力一點。
是啊... 該學學台積電的張董...
老實說,我還是建議你接受一個月薪資+自願離職的方案
雖然非自願離職有半年的失業補助可以領
但除非你一輩子不找工作
不然不管是不是同行,下一份工作的HR一定會問上一家公司
知道是被資遣的絕對對你找下一份工作有弊無利
這也就是為啥大部分人寧可摸摸鼻子息事寧人
這是工作了7年後的經驗談,正義很了不起....可惜不能當飯吃
當別人向我伸出手時, 我總是低著頭猶豫該不該從口袋伸出手來, 終於下定決心,準備輕握對方的手時, 才發現對方早已轉過身去, 於是只能用無意義的笑容來掩飾
艾薇小姐 wrote:
我也想好聚好散啊~~
調動勞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以上缺一不可
~~...(恕刪)


艾小姐知道調動五原則, 顯然是有備而來的
OK.....
那麼就來沙盤推演吧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 這是廢話, 不討論
(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 若無, 通常是雇主說了算 (慣例是依雇主之指派, 就是雇主說了算)
-> 若有, 請參照, 但聰明的雇主通常會加上
乙方之工作內容由甲方依乙方之能力、受僱工作之種類與性質、及公司業務需要訂定之
簡單說, 也是雇主說了算
(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只要不降你薪, 工作內容類似, 此點也不會成立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這通常也是廢話, 做助理,文書,倉管等等內勤之工作(非需專業技能及勞力工作),沒有勝任與否之問題
(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這是重點的所在
要是我是貴公司的主管
我會給妳必要的協助, 簡單說就是補妳交通津貼等一些津貼
補你3~5仟元的津貼,一樣叫妳準時到八里上班
未來請小心不要犯任何的錯
例如每遲到一次,記警告一次 (要抓你過錯, 記警告小過太容易了)
三次警告等於一次小過, 三次小過等於一次大過
三大過屆滿, 不用資遣費就可以請妳離職了 (這個叫免職)
甚至還可以告妳因職務怠惰, 造成公司損害之損害賠償
公司要玩員工很容易, 公司有的是資源, 只是看要不要玩
建議拿你想要的, 好聚好散吧.....

我非資方, 請勿嘴砲, 我只是提出我的看法.....
織田待刮 wrote:
還有真的要去買錄影錄音筆,再不然就帶著數位相機去錄影+錄音
在勞資會議開始前先聲明錄影錄音,並將器材放置好位置:能照到所有人,包括你、主管、第三方等等人
(恕刪)


這種協調會是不允許錄音錄影的,
會議前主席會先聲明,
一切以會議記錄為主,
除非妳私下偷偷錄,
但主席會告訴妳這樣做對妳在協調會法律上是沒意義的.



樓主既然已投訴到有關單位,
建議妳在協調會時好好把握跟公司最後溝通機會,
撕破臉去談未必討到便宜,
或許雙方都有些讓步才能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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